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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20-06-28 来源:未知
摘要:一、总体思路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控制和削减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等臭氧前体污染物为主要抓手,加大工业源、生活源和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逐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监控平台,着力抓好燃煤、工业企业及机动车氮氧化物污染排放控制,协同减少颗粒物、二氧化硫等多种污染物排放,有效控制臭氧污染。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 1、加强工业源排查整治。对辖区内有机化工、涂料、印刷、包装、制鞋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建立档案。根据排查到的企业...

  一、总体思路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控制和削减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等臭氧前体污染物为主要抓手,加大工业源、生活源和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逐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监控平台,着力抓好燃煤、工业企业及机动车氮氧化物污染排放控制,协同减少颗粒物、二氧化硫等多种污染物排放,有效控制臭氧污染。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
 
  1、加强工业源排查整治。对辖区内有机化工、涂料、印刷、包装、制鞋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建立档案。根据排查到的企业VOCs产生环节、治理设施安装情况、VOCs收集及去除效果、设施运行情况、VOCs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确保辖区所有涉VOCs企业有VOCs治理设施能稳定达标排放。对未安装污染物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及不正常运行VOCs治理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拒不改正的,相应生产环节立即停产整治,至实现稳定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持续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治理。对辖区内餐饮企业全面排查,全面落实城区餐饮企业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对净化设施定期清洗,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应依法依规督促其完成安装工作。重点区域内,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餐饮企业,禁止任何涉及油烟产生的作业。同时,开展全县露天烧烤、夜市大排档专项执法检查。落实市行政执法局《中心市区占道经营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强化流动摊点、夜市大排档、烧烤摊等油烟污染整治。(责任单位:县行政执法局、环保局)
 
  3、开展汽修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对辖区汽修企业、4S店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安装、运行、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禁止露天喷漆作业。定期对废气排放现状进行监测,废气排放达到环保要求的,规范建立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对未安装有效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相关企业,全面禁止任何喷漆作业,并限期治理整改,直至全面达到环保要求。(责任单位:县环保局、交运局)
 
  4、开展全县加油站、储油库专项执法检查。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环保指标进行定期抽测。确保全县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全部稳定运行。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的,依法进行整治。同时,加强对加油站油品升级及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运局)
 
  5、避开高温不利气象时段进行涉挥发性有机物作业。遇有静风、逆温等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时,禁止在夏季日照强烈期间(11点-17点)臭氧污染易发时段进行加油站卸油、建筑墙体涂刷装饰、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干洗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商务局、公安局、环保局、气象局)
 
  6、逐步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监控能力。确定涉VOCs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定期开展VOCs排放情况检查和监测,督促企业加强对VOCs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监测和监控,建立健全VOCs监控体系。(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经信局)
 
  (二)强化氮氧化物排放控制。
 
  7、开展燃煤设施及工业企业氮氧化物排放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相应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拒不改正的,相应生产环节立即停产整治,实现稳定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8、加强城市道路交通优化。采取有力措施,加大道路交通疏导力度,最大程度化解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时的尾气排放。组织实施并完善大(重)型车辆绕行制度。(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9、严查机动车冒黑烟等行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监管,督促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按工况法检测要求规范开展检测工作,从检测源头把好排气治理关。加大黄标车闯限行违法行为查处,严厉查处机动车“冒黑烟”现象,逾期未整改的车辆,不予办理年度安检、环检手续。(责任单位:县环保局、交警大队、交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0、推广新能源汽车。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文件精神,持续推广新能源汽车,减少传统汽车带来的氮氧化物排放。(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公安局、交运局)
 
  (三)协同控制二氧化硫、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
 
  11、控制二氧化硫、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深入推进发电(热电、垃圾焚烧)、钢铁有色、石化、水泥等重点企业大气污染物深度治理,确保综合脱硫、脱硝、除尘效率达到规定要求;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露天煤堆、料堆场扬尘的管理,督促企业加快建设防尘网、自动喷淋设施等防尘措施,切实降低堆场扬尘污染;持续推进石雕石材、建陶等行业粉尘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经信局)
 
  12、进一步强化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市住建局《泉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和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监管;落实市行政执法局《开展乱堆倒建筑垃圾及渣土车“滴洒漏”整治“百日会战”行动工作方案》,加强渣土车规范管理,有效杜绝“滴、洒、漏”等违法违规现象;实施市市政公用局《中心城区主次干道推行清洗保洁实施方案》,加强中心市区主次干道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行政执法局)
 
  三、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即日起- 2016年9月1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大排查力度,对辖区内对象目标进行摸底,掌握基本情况,筛选重点目标。县环委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臭氧污染防治方案,按方案要求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二)方案实施阶段(2016年9月13日-12月1日)
 
  按照污染防治方案,结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认真开展臭氧污染防治工作。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6年12月底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辖区臭氧污染防治经验,建立长效的臭氧污染防治机制,并将年度臭氧污染防治情况总结于2016年12月16日前报送我办。
 
  县环委办将在每年的乡镇环保绩效考核中把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并向社会通报考核结果。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环境质量属地责任。臭氧污染防治情况关乎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环境空气质量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环保、经信、住建、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运输、交警、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对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产生行业开展重点检查,并落实各项防治工作,推进臭氧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及应对工作。制定实施《轻微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加大对臭氧的关注力度,增加预测的时效性,提高预测精准度。对可能出现臭氧污染问题的应及早预警并报告管理部门,第一时间按照方案预定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减轻本地污染物输出,缓解污染态势,避免出现臭氧污染天气。
 
  (三)组织开展臭氧污染问题专题研究。由于臭氧是二次反应生成物,引起臭氧问题的成因较为复杂,应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组织开展臭氧问题专题研究,摸清当地引起臭氧问题的关键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臭氧污染防治方案,减少臭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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