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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城市管理局致涡阳县各餐饮经营者一封信

作者: admin 时间:2020-06-13 来源:未知
摘要:涡阳县各餐饮经营者: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源头治理,切实解决餐饮油烟污染问题,推进全县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亳州市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行业分类标准》等有关规定,请广大餐饮经营者认真对照,主动落实。 1.居民住宅楼(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和未配套油烟排污设施的商住楼,禁止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场所。 2.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进行清洗和维护。原则上一月清洗一次,清洗纪录保存一年以上。 3.产生油烟经 ...

涡阳县各餐饮经营者: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源头治理,切实解决餐饮油烟污染问题,推进全县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亳州市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行业分类标准》等有关规定,请广大餐饮经营者认真对照,主动落实。
 
  1.居民住宅楼(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和未配套油烟排污设施的商住楼,禁止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场所。
 
  2.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进行清洗和维护。原则上一月清洗一次,清洗纪录保存一年以上。
 
  3.产生油烟经油烟净化设备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严禁出现部分油烟经排风扇直排、排烟管道跑冒滴漏等无组织排放现象。
 
  4.油烟净化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能立即整改的现场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提出整改时限并下达停业整改告知单,停业期间禁止经营。
 
  5.严格落实经营期间操作间闭门经营和油烟净化器正常使用对不按规定闭门经营和使用油烟净化器的,依法强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进行立案处罚。同时视情在媒体曝光。
 
  6.从事餐饮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所。已建成的餐饮服务业的项目,应当采取治理污染的措施,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对未依法安装和使用油烟、废气净化装置、专门的油烟(气)排放通道、异味处理设施的,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
 
  8.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希望广大餐饮经营者增强守法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为提升空气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我们美丽家园而努力!
 
  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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