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餐饮油烟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市城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市主城区的老城片区、上西片区、河西片区、南河片区、东坝片区、万缘片区、雪峰片区以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涉及餐饮油烟排放的场所和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
二、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夜市烧烤必须使用非炭烧无油烟烧烤炉具或者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三、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不得投入运营。
五、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六、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