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省市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0年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经县政府研究,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所有施工工地要严格落实围挡、覆盖、湿法作业、硬化、冲洗、密闭等防尘措施,达不到要求,一律停工整治。
二、城区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并保持正常运行。监测不达标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的,一律吊销餐饮业经营许可证。
三、各工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要求按时限完成环保设施提标改造,确保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同时,要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四、严禁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城区范围内,严禁露天烧烤。
五、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煤炭等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不得遗撒、泄漏物料。
六、所有通过县城城区段的货运车辆在篷布苫盖、车辆保洁的基础上,必须进行尾气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按上限予以处罚。持有通行证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
七、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环保任务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落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全力做好本辖区、本行业污染防治工作。
八、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912-8713909。
九、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过程中,对不听劝阻、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县公安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府谷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