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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

作者: admin 时间:2020-01-15 来源:未知
摘要: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建设美丽海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嘉政发〔2014〕37号),结合海盐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等为突破口,坚持源头...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建设美丽海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嘉政发〔2014〕37号),结合海盐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等为突破口,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力争通过四年时间的努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到2017年,海盐县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3年下降25%以上。
 
  二、六项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对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到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下降10%以上。除承担集中供热功能的热电联产项目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到2017年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协办单位:县发改局)
 
  2.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市建成区、南北湖风景核心区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工作,对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心城区禁燃区建设;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县城建成区、南北湖风景核心区禁燃区建设。(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协办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
 
  3.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小锅炉专项整治。制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加快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2015年底前,全县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协办单位:县发改局、县质监局、县供电局)
 
  全面开展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用煤(含水煤浆)、重油、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和生活锅炉(简称“小锅炉”)整治。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协办单位:县经信局、县质监局、县供电局)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改造任务,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或其它清洁能源。(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协办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供电局)
 
  4.发展清洁能源。制定天然气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汽车加气站建设,加快推进海上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协办单位: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局)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机动车管理。建立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严格新车和转入车辆环保准入。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加强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气监督抽测,规范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收费。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升级换代,限制低速汽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加快淘汰老旧汽车。(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协办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2014年底前,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适时逐步扩大黄标车区域限行范围。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黄标车(含农用车辆、环卫车辆、工程运输车辆等)。(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协办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2.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起,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对车用燃油经营许可证和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协办单位:县质监局)
 
  3.大力发展清洁交通。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具备条件后逐步推广清洁能源汽车,政府机关和公交、环卫等行业具备条件时要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协办单位: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4.提升车辆运行效率。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建设,加强步行道、自行车专用道路建设,倡导无偿拼车、通勤班车出行。到2017年,城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不含步行)达到19%以上,采取高峰限行、鼓励绿色出行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协办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
 
  (三)治理工业污染。
 
  1.实施脱硫脱硝工程。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热电企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2015年底前,所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水泥回转窑完成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设施建设并投运。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浓度应在2014年7月1日前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协办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
 
  2.治理工业烟粉尘。热电、水泥、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统一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未达标的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期限完成升级改造。2014年7月1日前,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完成提标改造,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2015年底前,全县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完善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协办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质监局)
 
  3.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落实《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2014年底前,全面摸清我县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排放现状,完善印染企业定型机废气净化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方案确定的重点整治工程建设,完成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的综合整治与验收,VOCs排放量削减18%。2017年底前,完成印染、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化纤等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协办单位: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质监局)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严格产业准入。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耗能和高污染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高耗能和高污染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协办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
 
  2.优化区域布局。对不符合我县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工业企业,逐步关停搬迁。要加强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禁止在城市市区及其近郊建设废气高排放企业,严格限制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建设废气排放较高项目。加快大气污染企业搬迁工作,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城市建成区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全面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协办单位: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4年底前,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全面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产能目录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协办单位:县发改局)
 
  4.推行清洁生产。2015年底前,对水泥、化工、电镀、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以上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协办单位:县环保局)
 
  5.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全县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海盐经济开发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协办单位: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五)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
 
  1.控制施工扬尘。建立健全扬尘管理机制,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绿化、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七个100%”落实,建立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录入“浙江省建设市场行政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予以公示。(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协办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
 
  2.控制道路扬尘。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逐步推行卫星定位系统。强化道路扬尘治理,逐步减少城区裸露地面积,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机制,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县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到2017年,达到52%以上。(牵头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3.控制居住小区扬尘污染。居住小区内裸露场地应进行绿化,或采取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等措施。严禁车辆在小区绿化带行驶、停放。(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协办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
 
  4.控制餐饮油烟。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内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定期清洗制度,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2015年底前,城市市区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建立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协办单位: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
 
  5.控制露天烟尘。继续开展开水房、浴室小锅炉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锅炉房未批先建、锅炉无证、锅炉焚烧服装箱包边角料等各类违法行为。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加大烟花爆竹禁燃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牵头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协办单位:县环保局、县公安局)
 
  对有烟粉尘排放的港口、物流露天堆场、露天煤堆场等实施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2015年底前,全面建成烟控区。(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协办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
 
  6.控制装修和干洗废气污染。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及房地产项目强制使用、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协办单位:县环保局)
 
  干洗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加强在用干洗设施的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干洗业废气治理。(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协办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发改(三产)局)
 
  (六)控制农村废气污染。
 
  1.禁止秸秆焚烧。制定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资源化、商品化。力争到2017年,基本实现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县农经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协办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在秸秆焚烧的集中时段加强联合督查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焚烧点进行定期通报,实行年度考核。(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协办单位:县农经局、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
 
  2.控制农业氨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挥发量。(牵头单位:县农经局,协办单位:县发改局)
 
  3.实施采矿扬尘和粉尘治理。2015年底前,所有在采矿山要落实扬尘、粉尘控制措施。对在采矿山开展治理,并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到2017年底,已关闭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林地开发要及时植树复绿。(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协办单位:县环保局、县农经局)
 
  4.实施绿化造林工程。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深入实施139绿化行动实施方案,加强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建设,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到2015年,完成新造林1万亩以上,林木覆盖率达到20%以上。(牵头单位:县农经局,协办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县政府与各镇(街道)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其中,各牵头单位要于2014年7月底前制定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或年度计划,及实施污染防治专项管理办法和管理规范。
 
  (二)严格督查考核。将各项工作的落实、实施情况纳入生态县建设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镇(街道)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与建设项目审批以及财政资金奖惩结合,考核结果要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2015年,迎接嘉兴市政府对本实施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没有完成阶段性任务的有关镇(街道)、部门负责人实行约谈。
 
  (三)强化激励机制。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制定煤改气、煤改集中供热的优惠政策,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减排电价,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有效推进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利用。财政要加大投入,对脱硫脱硝工程,热电清洁化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煤改气、秸秆综合利用,有机废气污染治理,黄标车淘汰、机动车油改气,“两高”行业企业退出等给予引导性政策资金支持。
 
  (四)强化监管执法。各有关执法单位要加强执法联动,依法查处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供电、供水部门及金融机构要全力配合。加强对热电企业用煤总量、煤质以及餐饮、干洗、露天焚烧废弃物等生活源的监管。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五)加强预警应急。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细化大气重污染源清单。加快大气复合污染监测、评价、监管、信息、应急、监察及机动车排污监控等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发布和预报制度。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视情渐次实施大气重污染源限产限排和停工停产,以及扬尘管控等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的蔓延。
 
  (六)动员社会参与。推动大气污染的第三方治理,构建开放统一的环境服务市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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