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及露天烧烤治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优化市民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从即日起在城区范围内开展餐饮油烟污染及露天烧烤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北至红荷路、东至京台高速、南至青啤大道、西至鲁班大道(向南延长),以及上善公园区域、北辛植物园区域均属本次整治范围。
二、整治对象:整治范围内的所有餐饮服务业单位、门店及露天烧烤行为。
三、整治原则: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联动、标本兼治、长效管理”的原则,实行疏导、改造和取缔相结合,扎实有序全面展开,确保实现整治效果。
四、整治标准
(一)从通告之日起,凡在城区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门店和个人,严禁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二)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和经营者,必须安装并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设置专用烟道,油烟排放达到国家确定的排放标准(油烟限制≤2mg/M3),排气筒设置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规定,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
(三)整治范围内禁止从事露天烧烤;餐饮及烧烤店(摊)操作间必须进店入室操作,并安装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通道符合标准,排放油烟达标;上善公园、北辛植物园等公共区域禁止从事非营业性个人休闲类烧烤。
(四)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对住宅楼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安全、环保和消防要求的餐饮单位,采取责令整改、转向经营或停业等措施。
(五)所有餐饮服务单位一律入室进店经营,严禁占用人行道或公共场地搭设伞蓬、摆放桌椅、堆放杂物等,禁止向下水道倾倒餐厨垃圾,坚决取缔无证(照)餐饮门店和餐饮摊点。
(六)餐饮服务单位和经营者应符合城市管理、食药、公安、消防、环保、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其他要求。
五、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辖区实际,在广泛征求周边居民意见的基础上,选择适宜场所,建设一定规模的生态烧烤园区,统一加强管理,妥善安置辖区内烧烤经营业户。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关闭和取缔等处罚。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侮辱、殴打报复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要增强文明意识、城市意识、环保意识,服从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经营范围和营业时间经营,不得存在噪音、油烟扰民,不得使用音响或者采用其它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不得乱泼乱倒、乱扯乱挂、乱搭乱建,不得影响交通、破坏绿化,要配备必要的垃圾收集设施,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劝导顾客文明就餐。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要及时整改到位。
八、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和监督餐饮油烟污染及露天烧烤专项整治,监督举报电话: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2319、5597111,市公安局110,市环境保护局12369,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