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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关于开展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的通告

作者: admin 时间:2020-01-04 来源:未知
摘要:为进一步改善大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有效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从即日起在城区范围内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区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门店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用电、天然气,不得使用散煤),安装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 油烟净化设施 ,设置专用烟道,并定...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有效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从即日起在城区范围内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区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门店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用电、天然气,不得使用散煤),安装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设置专用烟道,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到达标排放。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
 
  二、有固定门店的经营户,炉具必须一律进店操作。严禁在店外进行食品加工,产生油烟污染。
 
  三、临街餐饮门店应当保持门前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严禁占用人行道或公共场地搭设伞蓬、摆放桌椅、堆放杂物等。
 
  四、城区范围内严禁从事露天烧烤。现有的露天烧烤摊点自行搬迁到烧烤城集中经营或进店经营。
 
  五、坚决取缔无证(照)餐饮门店和餐饮摊点。
 
  六、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设定的餐饮服务项目,要整改达标后方可经营。
 
  上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或拒绝整改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暂扣违法物品和工具;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关闭和取缔。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滕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滕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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