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北至红荷路、东至京台高速、南至青啤大道、西至鲁班大道(向南延长),均属本次整治范围。
二、整治时间: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10月31日。
三、整治原则: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联动、标本兼治、长效管理”的原则,扎实有序全面展开,确保实现“疏导一批、改造一批、取缔一批”的整治效果。
四、整治内容
1.查处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及摆摊设点行为;
2.查处未安装或者未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油烟净化设施从事烧烤经营行为;
3.查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到期未办理新证从事烧烤经营行为;
4.查处烧烤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
5.查处烧烤经营其他违法行为。
五、整治标准和处罚措施
1.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烧烤行为。凡从事烧烤的经营户,必须在室内烧烤,必须有独立的肉品加工间,必须有专门的冷藏保鲜设施,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取得有关专业机构认证的无烟烧烤炉具、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达到国家确定的排放标准(油烟限制≤2mg/M3)。排气筒设置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规定,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
2.凡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摆设摊点进行露天烧烤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取缔,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凡未安装或者未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油烟净化装置从事烧烤经营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烧烤经营的,以及对露天烧烤的肉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5.对烧烤经营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工商、卫计、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各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在广泛征求周边居民意见的基础上,选择适宜场所,建设生态烧烤园区,并设置标识,加强管理,规范露天烧烤经营行为。
七、广大烧烤经营者要增强文明意识、城市意识、环保意识,服从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经营范围和营业时间经营,不得存在噪音、烟尘扰民,不得使用音响或者采用其它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不得乱泼乱倒、乱扯乱挂、乱搭乱建,不得影响交通、破坏绿化,应当配备必要的垃圾收集设施,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劝导顾客文明就餐。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要及时整改到位。
八、凡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和监督露天烧烤专项整治,监督举报电话:12319、5597111。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