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环保政策 >

2015年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作者: admin 时间:2018-08-09 来源:未知
摘要:2015年,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按照《襄阳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实...

  2015年,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按照《襄阳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实施方案》、《襄阳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加强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省下达给我市的任务,2015年我市城区大气PM10年均浓度须较2013年下降3%,即达到97微克/立方米以下。要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坚持高位推进,主要领导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要求。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突出的难点和问题。(各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据市政府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辖区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5——2017)、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乡镇(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合理安排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并每月向市政府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于2015年8月15日前报市环委会办公室。空气质量达标规划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并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各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襄阳市改善空气质量工作实施方案》、《襄阳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及2015年度工作要点所确定的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于2015年8月15日前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各相关职能部门每月要将本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单位)
 
  二、推进重点行业综合整治
 
  落实全省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分别比2014年减少2%和3%的要求,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全面达到新排放标准要求。
 
  (三)做好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
 
  制定襄阳市2015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分解减排目标,落实减排责任,确保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减排任务。(市环保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四)严格控制过剩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为此类项目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在建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2015年度清理计划并公开清理结果。(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全面完成省下达的2015年的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落实到企业;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配合)
 
  (六)加快燃煤电厂清洁化改造
 
  积极推进襄阳电厂超低排放提标改造和湖北化纤、博拉经纬、安能热电公司脱硝设施的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配合)
 
  (七)加快钢铁企业脱硫除尘设施建设
 
  督促钢铁企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限期安装脱硫设施,实施全烟气脱硫并逐步拆除烟气旁路;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除尘等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露天原料场实施封闭改造,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抽风收尘装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配合)
 
  (八)加大水泥企业脱硝除尘改造力度
 
  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对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实现达标排放。对水泥企业生产、运输、装卸等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配合)
 
  (九)深入推进清洁生产
 
  编制完成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明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具体到企业及项目;到2015年底,完成方案中的4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公开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和完成情况。(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三、推进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综合整治
 
  (十)启动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VOCs整治
 
  在表面涂装行业,通过源头、工艺、末端控制等手段,督促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提高喷涂效率,安装末端废气处理设施;在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境友好型油墨,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配合)
 
  (十一)加快油气回收治理
 
  按要求全面完成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建立全市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台账。(市商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配合,中石油、中石化襄阳分公司具体实施)
 
  四、推进能源清洁化利用
 
  (十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加大清洁能源供应,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我市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降低煤炭消费比例。(市发改委负责)
 
  (十三)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
 
  以煤化工、工业炉窑、工业锅炉等工业用煤为重点,结合我市产业实际,编制襄阳市2015-2020年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方案。推动相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结构、加强产业融合,综合提升区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实现控煤、减煤。(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四)推进燃煤锅炉整治
 
  市区(含各开发区、襄州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快大型燃煤锅炉提标改造,10蒸吨以上在用燃煤锅炉全部达到新的排放标准。2015年,全市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以上。(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各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配合)
 
  五、强化机动车船污染防治
 
  (十五)严格实施机动车和油品标准
 
  实施轻型柴油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市内凡不符合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汽、柴油车)一律不许转入、注册、登记。(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依法开展油品监督抽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油品行为。(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负责)
 
  (十六)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
 
  加快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建设,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对违规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联网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标信息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完成监控平台建设。全市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市环保局负责)
 
  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建成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市编办牵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配合)
 
  掌握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黄标车数量及2006年以后注册运营黄标车数量。分解2015年淘汰计划。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黄标车。制定黄标车限行、禁行规定。(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七)推进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倡导绿色出行。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等)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到2015年底,县级以上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90%,且完好率达80%以上。(市建委、市交通局、市规划局负责)
 
  (十八)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
 
  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20%。城市环卫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10%。(市汽车办牵头,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襄州区政府配合)
 
  (十九)开展船舶污染控制
 
  积极推进运输船舶应用液化天然气试点示范项目实施。重点加强崔家营库区段船舶运输大气污染防治。(市交通局负责)
 
  六、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二十)加强建筑、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大力推行绿色施工,城市建成区重点区域施工工地主要道路全部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堆放土方全部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措施;土方作业全部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编制全市城市建成区建筑工地清单。开展压尘、控尘专项检查,集中查处一批排放大户并公开查处情况。(各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建委负责)
 
  (二十一)加强道路扬尘(含道路施工)污染控制
 
  控制土路、破损路面引起的扬尘,加强各种渣土上路运输管理。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实施密闭管理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大环卫清扫车辆配备力度,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市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率达到70%以上。(市城管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财政局、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二)加强堆场和矿山扬尘控制
 
  加强工业堆场、料场、粉煤灰砖厂、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控制,重点区域大型煤(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储存或建成防风抑尘设施。(市环保局、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整治矿山扬尘污染,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建设一批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市国土局、属地政府负责)
 
  (二十三)加强城市造林绿化
 
  加强城市裸露地区绿化和防护林建设,减少扬尘产生。(市城管局、市林业局负责)
 
  (二十四)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强化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器等净化设施和无油烟净化器等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监管。建成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须安装油烟净化器等净化设施。制订油烟净化器等净化设施建设与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城管局、市环保局牵头,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五)推进秸秆综合治理
 
  落实省人大《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市、县和乡镇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各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对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公安局、市气象局配合)
 
  推进秸秆综合利用,201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
 
  (二十六)推进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划定禁燃区,严厉查处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公安局牵头,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配合)
 
  (二十七)禁止露天焚烧垃圾荒草
 
  加强监管,禁止市区建成区露天焚烧各种垃圾、荒草。(市城管局负责)
 
  七、完善监测预警应急体系
 
  (二十八)加强监测质量管理
 
  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并做好监测数据的分析工作。(市环保局负责)
 
  (二十九)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
 
  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密切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启动并做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三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
 
  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备,根据实际应对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提前预警并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确保各项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开展应急评估,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各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一)开展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
 
  加强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启动源解析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配合)
 
  八、强化环境执法监督管理
 
  (三十二)深入开展大气环保专项检查
 
  继续开展大气污染专项督查,在重点区域每月安排专人进行巡查、暗查,对重点县市单位进驻检查。(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三)强化综合督查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本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地方政府。市环委会定期组织对城区、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负责)
 
  (三十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案件线索移交机制,加强公安、法院、检察院、环保等部门的合作,联合打击生态环境污染犯罪,对重大环境案件依法严惩,并依法公开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
 
  九、加强监督考核和信息公开
 
  (三十五)组织开展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工作
 
  对各县市区2014年度《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贯彻落实情况中期评估。(市环保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六)加强信息公开
 
  环保部门每月在市政府网站及媒体上公布城区及各县市空气质量排名,并将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通报给各地政府,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公开本级审批的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相关信息。(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三十七)建立空气质量目标改善预警制度。
 
  建立空气质量目标改善预警制度,定期通报各地颗粒物浓度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组织约谈PM10浓度不降反升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八)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考核问责,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以及工作不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的地方,坚决落实通报、约谈、预警、限批、追责等措施。(市环保局、监察局负责)
 
  (三十九)广泛动员公众参与
 
  加强空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环境意识、节约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建立和推行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宣传、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企业违法排污、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行为,凝聚全社会力量,为全市空气污染防治奠定坚实的社会和群众基础。(市环保局负责)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北京蓝博同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00电话:400-6600-880

联系电话:010-69457333

公司传真:010-80493169

客服QQ:81327455

网址:www.lbtc.cn

企业邮箱:zb@lbtc.cn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玉石井东街38号

[向上]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咨询电话:
400-6600-880
二维码

扫二维码免费领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