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餐饮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污染问题,其中以餐饮油烟扰民产生的矛盾较为突出。为保障人民生活质量,为进一步规范餐饮业的经营管理,引导和促进餐饮业的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南昌经开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等要求,在发放餐饮单位营业执照时,要严格把关,在源头上防止污染发生。
一、新建住宅楼内不能设置餐饮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能新设置产生油烟的餐饮业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的主体建筑物内不能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单位。
二、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且餐饮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
三、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必须配套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且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