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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

作者: admin 时间:2019-12-12 来源:未知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群众生活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有效解决大气中细颗粒物(PM2.5)污染及灰霾、雾霾现象等当前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甬政发〔2014〕4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在大气污染的防治...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群众生活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有效解决大气中细颗粒物(PM2.5)污染及灰霾、雾霾现象等当前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甬政发〔2014〕4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在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中,我县必须坚持源头预防、强化治理,以能源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污染整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治理等为突破口,实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2.5、PM10)、挥发性有机物(VOCs)、扬尘等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立健全我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机制,有效解决当前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到2017年,我县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优良天数逐年提高,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8%以上,县中心城区降尘强度比2013年下降2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
 
  1.修编环境功能区规划
 
  (1)开展新一轮环境功能区规划的编制及修订工作,按“禁止开发、限制开发、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原则,明确各功能区划的环境准入与生态保护标准,划定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县生态办)
 
  2.严格项目准入
 
  (2)新、扩、改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耗煤建设项目实行1:1.1的煤炭减量替代,严格执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确保实现增产减污。新建石化、化工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达到排气筒和厂界双达标,并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气筒和厂界的在线监测装置,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3)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含)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鼓励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质监局)
 
  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发电项目,除向区域集中供热的热电联产项目外,禁止审批新(扩)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燃煤机组合计装机容量达到30万千瓦(含)以上的,可按照1:1.1的煤炭减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机组。(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新(扩、改)建热电联产项目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天然气燃气轮机组”的特别排放限值。(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4)严格限制化工等行业中的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建设。除规划聚集区外,其他区域禁止新(扩)建化工、建材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对未通过环评、能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牵头单位:县金融办),有关单位不得供水(牵头单位:县住建局)、供电(牵头单位:国网象山县供电公司)。
 
  (二)调整能源结构
 
  3.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到2017年,地方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下降10%以上。(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5)2015年底前,全县基本完成禁燃区外1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禁燃区外工业窑炉、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住建局)
 
  (6)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2015年底前,产业区城东工业园、爵溪工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热电厂覆盖工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全面淘汰热网覆盖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7)推进禁燃区建设。到2015年底,完成中心城区禁燃区二期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4.推广使用洁净煤
 
  (8)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在火电(热电)等大型用煤企业和煤炭交易市场建立煤炭采样检测制度,从源头上保证洁净煤的使用。开展煤堆场烟粉尘治理,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5.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
 
  (9)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保障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风能、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到2015年,实现城市供气管网全覆盖和天然气供应,全县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3%左右。(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
 
  (三)调整产业结构
 
  6.调整产业结构
 
  (10)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开展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腾笼换鸟”专项行动,按照依法淘汰、就地转型和梯度转移相结合工作原则,推动产业集聚、转型发展。2014年底前,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11)推行清洁生产。2015年底前,对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上述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12)推进节能降耗。加快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到2017年,全县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15%。实施不锈钢行业差别电价政策,稳步推进铸造等其他高耗能、重污染、低产出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住建局)
 
  (13)发展循环经济。到2017年,象山经济开发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象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治理工业污染
 
  7.强化大气主要污染物治理
 
  (14)实施脱硫脱硝工程。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2014年7月1日前,所有火电机组(65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脱硝除尘完成提标改造并严于国家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15)2017年底前,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火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天然气燃气轮机组”的特别排放限值,汞及其化合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宁波正源电力有限公司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汞及其化合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8.推进工业烟粉尘治理
 
  (16)2014年7月1日前,机组完成提标改造,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烟尘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2015年10月1日前,宁波正源电力有限公司烟尘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表1排放浓度限值。2015年底前,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燃煤锅炉以及水泥、有色、化工、水产品加工等行业的烟尘、颗粒物排放,达到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17)工业企业堆场实施封闭式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的,方可建设满足要求的防风抑尘设施。(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9.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
 
  (18)2014年底前,完成象山县石浦油库油气回收装置的建设工作,同时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加强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装置稳定运行。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与验收。2017年底前,完成印染、化工、涂装、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化纤等8个主要行业及液化仓储行业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19)在化工企业推广运用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在重点企业试点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厂界监测和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效率监测设备,加强VOCs排放的监管、提高污染物处理水平,实现排气筒和厂界双达标。(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五)加强城市综合管理
 
  10.严格防控城市扬尘污染
 
  (20)控制建设扬尘。强化《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的执行力度,开展建设工程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规模以上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率保持100%,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等工作制度。到2017年,全县主城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工地持续达到100%。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录入“宁波市建设市场行政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宁波市建设信息港予以公示。(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
 
  (21)控制道路扬尘。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推行卫星定位系统,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道路保洁机制,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以上,到2017年,城市Ⅱ级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5%以上。(牵头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11.深化城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2)加强建成区干洗、车辆维修行业有机废气治理工作,并建立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深化建成区餐饮油烟治理及监管,确保油烟稳定达标排放,建成区内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率达100%。(牵头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优先使用水性涂料。(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12.控制烟尘扰民
 
  (23)打击垃圾露天焚烧行为。规范城乡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的运作,加大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的打击力度,杜绝垃圾露天焚烧行为。(牵头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13.实施绿化造林工程
 
  (24)大力开展城市绿化,到2016年,我县人均公园绿地达到11.5平方米;绿地率达到35%;绿化覆盖率达到40%。(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到2015年,完成新造林25487亩,森林覆盖率达到50.5%以上。(牵头单位:县农林局)
 
  (六)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
 
  14.加强机动车管理
 
  (25)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2014年,逐步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逐步推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26)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执法。2014年,主城区扩大“黄标车及无标车”限行区域;2015年,扩大限行区域面积并全面实行“黄标车及无标车”区域限行。(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27)加速黄标车淘汰。2014年,实施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政策;2014年淘汰黄标车2290辆,到2015年底,全面淘汰辖区内的“黄标车”。(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28)提升燃油品质。在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15.大力发展清洁交通
 
  (29)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淘汰所有公交营运黄标车;实施客运交通节能改造项目,推广应用低碳技术,营运客车(不包含出租汽车)中高级客车所占比重达到80%以上,国Ⅲ标准达标率以每年16%的比例递增,到2015年达到100%;95%以上的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2017年底前,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不含步行)达到36.8%以上。(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七)控制农业农村污染
 
  16.强化秸秆综合利用
 
  (30)扶持综合利用企业发展,推进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力争到2017年,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秸秆露天焚烧现象。(牵头单位:县农林局)
 
  17.控制农业氨污染
 
  (31)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减少氨挥发和逸出。到2016年,全县单位面积氮肥施用量减少5%以上,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5%以上。(牵头单位:县农林局)
 
  18.实施矿山污染治理
 
  (32)实施采矿污染治理。2014年底前,采取综合措施,全面落实全县矿山矿区道路硬化、临时排水沟和沉淀池的设置和洒水、喷淋等环保措施,控制矿山企业扬尘、污水、噪音污染,并建立长效关键的机制。(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33)实施废弃矿山治理。全面摸清全县废弃矿山分布和数量,制定全县废弃矿山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到2017年底,城镇周边、主要公路两侧、风景旅游区及高速公路两侧须治理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严格控制新矿山的开发,新建矿山开采项目必须按规定编制环评、安评报告,按要求落实相关措施,坚决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考核。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生态县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领导体系沿用象山生态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严格执行象山生态县建设工作制定的工作保障机制,加强监督考核、强化综合执法监管、健全投入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强化综合监管和环境执法。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体系,健全以各牵头单位为主体,执法部门和水电气供应单位之间的协作网络和联动机制,完善查案信息互通平台,规范通报、会商、协查和移送等工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进一步推进环境重点监管区治理工作,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实行“零容忍”,对区域性、行业性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通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挂牌督办、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实现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
 
  (三)深化公众监督和宣传教育。进一步发挥人大政协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布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创新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动员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清洁空气行动,自觉践行符合低碳经济和生态文明要求的生活方式。
 
  《象山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附表:2014—2017年象山县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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