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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食品摊定时定点设置公告

作者: admin 时间:2019-12-12 来源:未知
摘要:为规范食品摊经营秩序,保障食品安全,创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中心城区的食品摊进行统一设置,实行定时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置位置 (一)早餐摊设置位置(共20个点位,40摊): 序号 路段 设置地点 摊数 1 塔山路 塔山路与兴盛路交界 1 2 象山港路 象山港蓬莱路路口沿蓬莱路向南移动50米 3 3 丹南路 丹南路与东谷路路口沿丹南路向东移动50米 3 4 丹南路 丹南...

为规范食品摊经营秩序,保障食品安全,创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中心城区的食品摊进行统一设置,实行定时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置位置

(一)早餐摊设置位置(共20个点位,40摊):

序号

路段

设置地点

摊数

1

塔山路

塔山路与兴盛路交界

1

2

象山港路

象山港蓬莱路路口沿蓬莱路向南移动50米

3

3

丹南路

丹南路与东谷路路口沿丹南路向东移动50米

3

4

丹南路

丹南路新丰路路口沿丹南路往西移动50米

1

5

丹阳路

丹阳路与东谷路交界人行道

1

6

丹阳路

丹阳路天安路路口沿丹阳路向西移动50米

1

7

丹河路

白石菜场门口

3

8

象山河路

象山河路沿区路口

4

9

巨鹰路

巨鹰路与靖南大街交叉口西北角

1

10

巨鹰路

巨鹰路与丹阳路交叉口沿丹阳路向东移动50米

1

11

丰饶路

丹西街道南沙村

1

12

丰饶路

丰饶路丹阳路路口

1

13

来薰路

来薰路与丹南路交叉口

1

14

来薰路

来薰路新丰小区门口

1

15

新丰路

新丰路蓬莱小区东出口

1

16

西谷路

西谷路丹峰西路路口人行道

1

17

园中路

园中路象山河路交叉口

3

18

白鹤路

白鹤路丹河路路口

1

19

白鹤路

白鹤路丹南路路口

1

20

丹爵线沿线

丹爵线沿线

10

(二)夜宵摊设置位置(共24个点位,75摊):

序号

路段

点位

摊数

1

城东路

城东路与东风路交叉口(二小北面)

1

2

建设路

建设路与新丰路交叉路口东北角人行道上

3

3

建设路

建设路与象山桥路交叉路口东北角

2

4

塔山路

塔山路与新华路交叉口人行道上

1

5

靖南大街

靖南大街与万象路路口惠新水果大卖场前人行道上

1

6

靖南大街

靖南大街钻石年代门口人行道上

1

7

靖南大街

靖南大街与蓬莱路路口沿蓬莱路向北移动30米

1

8

靖南大街

靖南大街与蓬莱路路口沿蓬莱路向北移动30米

1

9

靖南大街

靖南大街与西谷路交叉路口沿西谷路向南移动50米

1

10

丹峰东路附近

方秧路鼎红对面

1

11

锦河路

锦河路与来薰路交叉口蓬莱菜场桥头

1

12

锦河路

顺达路与锦河路桥头

1

13

丹南路

丹南路上下半河村

8

14

丹南路

丹南路与丰饶路交叉口7天酒店前人行道

1

15

丹阳路

丹阳路与来薰路交叉口花鸟市场海鲜大排档招牌附近停车场

1

16

丹河东路

丹河东路与兴盛路交叉口东北角殷夫公园前人行道

1

17

丹河路

丹河路与西谷路交叉口东北角人行道上

1

18

丹河路

丹河路丹河家园前人行道

1

19

新丰路

新丰路蓬莱小区东门

2

20

新丰路

新丰路白凉亭桥附近道路

1

21

来薰路

来薰路桥头饭店

1

22

新华路

新华路宝丽金尊商会以南人行道上

1

23

新华路

新华路永利会所外道路上

1

24

步行街区域

步南路(十二生肖-公厕)

41

二、经营时间

早餐摊:8:30时前,夜宵摊:21:00时以后(集中区域时间可适当提早)。

三、经营要求

(一)按规定的样式规格要求配置经营工具。

(二)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人行道适宜区域)规范经营。

(三)在规定的位置张挂占道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卡、健康证明。

(四)按占道面积缴纳占道费与环卫费。

(五)经营模式为即买即走,禁止现场炒菜、摆放桌椅。

(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洗消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须到许可证照齐全的合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并做好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留存采购票据或清单(肉、食用油、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品种)。

(七)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八)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十)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

(十一)保持个人卫生,在制作、销售食品时应穿戴清洁的衣、帽。

(十二)认真执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不得在经营场地和经营器具上乱贴乱挂、乱搭乱接,保持绿化及公共设施整洁完好。

(十三)必须配备相应的环卫设施(垃圾桶),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乱扔垃圾杂物和乱倒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十四)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环保有关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等排放要求,有油烟排出的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不得大声叫卖和使用音响招揽顾客。

(十五)摊主要主动提醒顾客有序停车,文明消费,督促消费者将使用后的竹签与餐巾纸自觉扔入垃圾桶,消费过程中不要大声喧哗吵闹。

(十六)在非经营时间,摊位及周边无杂物堆放,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占位标识。经营工具车应规范有序停放,不得在城市道路及通道上乱停乱放,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十七)依法经营,服从管理,不得擅自转让摊点经营权。

(十八)因城市规划管理建设需要拆除、搬迁或调整摊点的,应服从主管部门安排。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规定。

四、申请登记

(一)本次申请中,原点位设摊者有优先设置权。

(二)申请登记事项由象山县户外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请申请者于7月

2日—7月4日随带本人身份证、健康证明、居住证(原件与复印件)到丹东街道塔山路152号二楼会议室申请登记。联系电话为89525793。

(三)公告点位之外的其他符合设摊条件的区域,依经营者申请,视情况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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