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摊经营秩序,保障食品安全,创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中心城区的食品摊进行统一设置,实行定时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置位置
(一)早餐摊设置位置(共20个点位,40摊):
序号 |
路段 |
设置地点 |
摊数 |
1 |
塔山路 |
塔山路与兴盛路交界 |
1 |
2 |
象山港路 |
象山港蓬莱路路口沿蓬莱路向南移动50米 |
3 |
3 |
丹南路 |
丹南路与东谷路路口沿丹南路向东移动50米 |
3 |
4 |
丹南路 |
丹南路新丰路路口沿丹南路往西移动50米 |
1 |
5 |
丹阳路 |
丹阳路与东谷路交界人行道 |
1 |
6 |
丹阳路 |
丹阳路天安路路口沿丹阳路向西移动50米 |
1 |
7 |
丹河路 |
白石菜场门口 |
3 |
8 |
象山河路 |
象山河路沿区路口 |
4 |
9 |
巨鹰路 |
巨鹰路与靖南大街交叉口西北角 |
1 |
10 |
巨鹰路 |
巨鹰路与丹阳路交叉口沿丹阳路向东移动50米 |
1 |
11 |
丰饶路 |
丹西街道南沙村 |
1 |
12 |
丰饶路 |
丰饶路丹阳路路口 |
1 |
13 |
来薰路 |
来薰路与丹南路交叉口 |
1 |
14 |
来薰路 |
来薰路新丰小区门口 |
1 |
15 |
新丰路 |
新丰路蓬莱小区东出口 |
1 |
16 |
西谷路 |
西谷路丹峰西路路口人行道 |
1 |
17 |
园中路 |
园中路象山河路交叉口 |
3 |
18 |
白鹤路 |
白鹤路丹河路路口 |
1 |
19 |
白鹤路 |
白鹤路丹南路路口 |
1 |
20 |
丹爵线沿线 |
丹爵线沿线 |
10 |
(二)夜宵摊设置位置(共24个点位,75摊):
序号 |
路段 |
点位 |
摊数 |
1 |
城东路 |
城东路与东风路交叉口(二小北面) |
1 |
2 |
建设路 |
建设路与新丰路交叉路口东北角人行道上 |
3 |
3 |
建设路 |
建设路与象山桥路交叉路口东北角 |
2 |
4 |
塔山路 |
塔山路与新华路交叉口人行道上 |
1 |
5 |
靖南大街 |
靖南大街与万象路路口惠新水果大卖场前人行道上 |
1 |
6 |
靖南大街 |
靖南大街钻石年代门口人行道上 |
1 |
7 |
靖南大街 |
靖南大街与蓬莱路路口沿蓬莱路向北移动30米 |
1 |
8 |
靖南大街 |
靖南大街与蓬莱路路口沿蓬莱路向北移动30米 |
1 |
9 |
靖南大街 |
靖南大街与西谷路交叉路口沿西谷路向南移动50米 |
1 |
10 |
丹峰东路附近 |
方秧路鼎红对面 |
1 |
11 |
锦河路 |
锦河路与来薰路交叉口蓬莱菜场桥头 |
1 |
12 |
锦河路 |
顺达路与锦河路桥头 |
1 |
13 |
丹南路 |
丹南路上下半河村 |
8 |
14 |
丹南路 |
丹南路与丰饶路交叉口7天酒店前人行道 |
1 |
15 |
丹阳路 |
丹阳路与来薰路交叉口花鸟市场海鲜大排档招牌附近停车场 |
1 |
16 |
丹河东路 |
丹河东路与兴盛路交叉口东北角殷夫公园前人行道 |
1 |
17 |
丹河路 |
丹河路与西谷路交叉口东北角人行道上 |
1 |
18 |
丹河路 |
丹河路丹河家园前人行道 |
1 |
19 |
新丰路 |
新丰路蓬莱小区东门 |
2 |
20 |
新丰路 |
新丰路白凉亭桥附近道路 |
1 |
21 |
来薰路 |
来薰路桥头饭店 |
1 |
22 |
新华路 |
新华路宝丽金尊商会以南人行道上 |
1 |
23 |
新华路 |
新华路永利会所外道路上 |
1 |
24 |
步行街区域 |
步南路(十二生肖-公厕) |
41 |
二、经营时间
早餐摊:8:30时前,夜宵摊:21:00时以后(集中区域时间可适当提早)。
三、经营要求
(一)按规定的样式规格要求配置经营工具。
(二)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人行道适宜区域)规范经营。
(三)在规定的位置张挂占道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卡、健康证明。
(四)按占道面积缴纳占道费与环卫费。
(五)经营模式为即买即走,禁止现场炒菜、摆放桌椅。
(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洗消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须到许可证照齐全的合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并做好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留存采购票据或清单(肉、食用油、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品种)。
(七)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八)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十)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
(十一)保持个人卫生,在制作、销售食品时应穿戴清洁的衣、帽。
(十二)认真执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不得在经营场地和经营器具上乱贴乱挂、乱搭乱接,保持绿化及公共设施整洁完好。
(十三)必须配备相应的环卫设施(垃圾桶),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乱扔垃圾杂物和乱倒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十四)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环保有关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等排放要求,有油烟排出的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不得大声叫卖和使用音响招揽顾客。
(十五)摊主要主动提醒顾客有序停车,文明消费,督促消费者将使用后的竹签与餐巾纸自觉扔入垃圾桶,消费过程中不要大声喧哗吵闹。
(十六)在非经营时间,摊位及周边无杂物堆放,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占位标识。经营工具车应规范有序停放,不得在城市道路及通道上乱停乱放,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十七)依法经营,服从管理,不得擅自转让摊点经营权。
(十八)因城市规划管理建设需要拆除、搬迁或调整摊点的,应服从主管部门安排。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规定。
四、申请登记
(一)本次申请中,原点位设摊者有优先设置权。
(二)申请登记事项由象山县户外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请申请者于7月
2日—7月4日随带本人身份证、健康证明、居住证(原件与复印件)到丹东街道塔山路152号二楼会议室申请登记。联系电话为89525793。
(三)公告点位之外的其他符合设摊条件的区域,依经营者申请,视情况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