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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2017年度实施计划

作者: admin 时间:2019-12-10 来源:未知
摘要: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推进绿色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要求,结合点长制治气,制定2017年度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7年,眉山中心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87.1ug/m3、58.5ug/m3以内,努力实现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57.7ug/m3以内的奋斗目标,优良天数率达到66.3%。各县(区)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具体目标任务见附件1。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达标规划。按照...

  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推进绿色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要求,结合“点长制”治气,制定2017年度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7年,眉山中心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87.1ug/m3、58.5ug/m3以内,努力实现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57.7ug/m3以内的奋斗目标,优良天数率达到66.3%。各县(区)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具体目标任务见附件1。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达标规划。按照国家和省上的要求,聘请有实力的技术单位,在开展大气污染源清单调查、成分解析、建立模型基础上,科学编制达标规划。(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二)建立监测网络。结合“点长制”治气,在东坡区、彭山区建成区每个社区建立2—3个微型监测点位和管理平台,各级点长按照各自职责在管理平台中实行实时监控。在成都和眉山交界断面建立背景监测点位,分析输入性污染影响。(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东坡区政府、彭山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1.严格产业准入。不符合规划环评废气总量控制的项目禁止审批,不符合2倍削减量替代的项目禁止审批,除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外,禁止审批燃煤锅炉项目,确保增产减排。(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投促局、市商务局)
 
  2.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加大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力度;煤炭行业全面退出;水泥行业压缩产能;淘汰一批落后产能项目。(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
 
  3.优化产业布局。城市建成区及周边等敏感区域不得新上废气排放量大的项目,现有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要进行升级改造。(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投促局)
 
  4.调整能源结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推广使用煤改电或煤改气;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建设脱硫设施,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建设脱硫脱硝设施,鼓励使用电能替代或者改天然气。大力推广共享汽车、共享单车,新建公交车、出租车必须使用清洁能源,降低煤炭消耗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1.开展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县城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启动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完成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进行脱硫脱硝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质监局)
 
  2.开展重点行业废气深度治理。对仁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和仁寿县建宝水泥有限公司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进行提标升级改造。(牵头单位:仁寿县政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3.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进一步加大眉山中心城区、天府新区、仁寿汪洋片区、丹棱陶瓷走廊等重点区域废气治理,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改造。(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境保护局)
 
  4.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建立VOCS污染源排放清单,对重点排放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强化石油化工、汽车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的工程治理,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完成10家重点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
 
  5.开展工业固废堆场扬尘专项整治。工业企业堆场建设密闭、料仓与传送、自动喷淋、顶篷、防风墙等装置。(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规范城市扬尘管理。
 
  1.加强城市工地治理。在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的基础上,推进建筑工地进出口自动冲洗、土石方作业雾炮车、主体工程喷淋系统等自动化、标准化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局)
 
  2.严格控制交通扬尘。市区所有道路全部实施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频次不得低于3次,出现重度污染等极端天气洒水频次增加2次以上;国道351线、国道245线、高速路连接线等重点通行线路和建成区城乡结合部每天机械化清扫、冲洗不少于1次;眉山中心城区直径10公里内的砂石场必须覆盖防扬散、围堰防流失、冲洗防车辆带泥沙上路。(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六)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全面淘汰黄标车。推行鼓励机制,实行淘汰补贴。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加快淘汰污染严重的老旧车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
 
  2.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管理。未经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的,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建立检测维修制度,加强对检测和维修机构的管理。(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
 
  3.加强入城车辆管理。尽快规划建设绕城公路;绕城公路建成前,合理规划过境货车绕城路线,全面禁止农用车入城行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
 
  (七)积极推进餐饮油烟专项整治。2017年,开展眉山建成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整治,分类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即:油烟污染较重的中餐、室内卤制品加工作坊、火锅店(有独立操作间,在营业过程中有使用炉灶的)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早餐类(只经营面条、馒头、稀饭等)鼓励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强化源头控制避免反弹,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在行政许可中对能源使用进行告知,督促业主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公告》的相关规定。(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切实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1.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和区域化、多途径、多层次综合利用,确保今年秸秆利用率达到85%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
 
  2.严查露天焚烧秸秆和其他生物质。进一步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全面实现“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的目标。(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
 
  (九)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1.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较多发生的冬季不利气象条件和区域性污染时,工业企业、建筑工地要结合实际调整生产和建设周期和工序,尽量避免在冬季生产、建设或进行大量产生废气的工序;制定年度生产和建设计划时,冬季要限产50%以上。(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2.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制度。建立重污染天气政府专项预案、部门分预案和企事业单位操作方案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限产减排名单管理制度和应急联络人制度。(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空气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普惠的民生工程。各级各部门(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尽快编制和实施本地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计划,确保目标、责任、任务、项目、资金“五落实”,并向社会公开。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并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工业和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和黄标车淘汰等;企业是污染治理的主体,要加大投入,保障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大气污染治理,鼓励污染设施治理和监管社会化运营。
 
  (三)加强执法监管。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不断推进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督查考核。环境保护部门每月公布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体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且大气污染问题十分突出的县(区),将实行预警通报和约谈。对PM2.5连续三个月不降反升的实行区域限批。对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大气治理不作为、慢作为,环保责任不落实,以及排污单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要责成相关方面进一步调查处理、追究责任,并举一反三,紧盯整改。
 
  附件:1.2017年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表
 
  2.2017年度实施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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