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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作者: admin 时间:2019-12-08 来源:未知
摘要:为加强南康区餐饮服务业的管理,有效遏制餐饮业油烟污染,改善中心城区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为加强南康区餐饮服务业的管理,有效遏制餐饮业油烟污染,改善中心城区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条划定东北至赣南大道赣南汽车城,西南至苏访贤大道,西北至赣南大道(323国道),东南至京九铁路沿线合围的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使用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禁止燃用煤炭(原煤散烧、煤球、蜂窝煤)、木柴加工食品。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第三条规定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者提供场地。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六条油烟净化设施排气筒出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自建烟道应符合规划和城市管理要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举报电话:12319;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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