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大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认真贯彻市委“一领域一策略,一源头一方案”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开展主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漳政办发[2019]60号)的要求,芗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区主城区内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述区域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二、上述区域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内必须安装符合生态环境部门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且确保正常使用。
三、上述区域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内油烟排放必须达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
四、上述区域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内的油烟排放口位置和高度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标准设置,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区域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必须在15天内,对自身油烟排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部分自行进行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营者,生态环境、城管、住建、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将进行联合查处,依法予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直至关闭取缔等处罚措施。
特此通告。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