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吉政办明电〔2017〕17号)和《四平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四政发〔2016〕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环境空气优良天数应达到263天以上,比2015年增加30天以上;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8天以上,确保低于14天;市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两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65微克/立方米和57微克/立方米以内。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四项污染物年均浓度保持稳定,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年度工作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按照燃煤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要求,限制煤炭消费总量,逐步降低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2017年底前,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积极推广风电、天然气、太阳能、生物质、地源热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以实施“气化四平”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长输管道、储气库、城市管网、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CNG/LNG)场站建设。加快推进电能清洁供暖,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促进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推动形成清洁、高效、多元化的供暖新格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3.保障清洁煤炭供应。加快清洁煤炭供应体系建设,2017年8月底前,全市要制定清洁煤炭供应方案。年底前,四平市区要建成集中规范、布局合理的清洁煤炭交易市场、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切实减轻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的燃煤污染。(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4.推动劣质煤炭退出市场。全面禁止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劣质煤销售及使用,组织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检查行动,对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全面取缔劣质散煤经营摊点,确保劣质煤炭全部退出市场。(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5.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调整城市产业结构,推动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实现转型升级。各地要按照制定的钢铁、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计划,实施“退城入园”。2017年年底前,完成市区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三)强化工业企业深度治理。
6.加强工业企业达标改造。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组织开展钢铁、火电、水泥、玻璃、垃圾焚烧厂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加快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深度治理,确保10月底前,全面完成重点行业超标问题整治任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7.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完成双辽电厂2#、3#和四平电厂4#燃煤发电机组改造任务。(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8.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各地区要按照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选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快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2017年年底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所有重点行业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工信局)
(四)加强燃煤锅炉整治。
9.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开展燃煤小锅炉清理整治,2017年年底前,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基本淘汰市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各地负责制定本辖区2017年淘汰工作计划。(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0.实施燃煤供热锅炉达标改造。组开展10蒸吨以上燃煤供热锅炉治理设施情况排查,督促难以稳定达标的企业于2017-2018年供暖期前完成污染治理设施配套建设和达标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实行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控。
11.加快推进在用黄标车淘汰。进一步扩大黄标车禁行范围,2017年6月底前,实现县(市)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之间国道、省道公路黄标车禁行,压缩黄标车使用空间。2017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所有在用黄标车。(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各县市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
12.严格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保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开展机动车尾气道路检测,在市区主要道路严查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13.加快推进油品升级。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组织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行为。(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六)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管控。
14.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整治。严格实施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全面实现施工场地全围挡、工地物料全覆盖、施工现场路面全硬化、进出车辆全冲洗、密目网全包围、渣土运输车辆全封闭,逐步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对建筑扬尘不达标的施工场所,依法限期停工整改。(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15.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城市建成区要进一步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减少道路二次扬尘。2017年年底前,市区主要街路机械化吸扫洒水作业率要达到100%。(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七)深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16.实施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全面开展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17年年底前,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重点企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任务。(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17.深入推进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全面完成汽油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加强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2017年年底前,各类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率达到95%以上。(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18.开展“万户净烟”行动。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城管部门严查露天烧烤、焚烧垃圾落叶、祭祀烧纸等行为;环保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城区餐饮企业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油烟稳定达标排放。2017年年底前,市区全面完成大中型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治理任务。(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19.开展禁止经营销售祭祀烧纸行动,全年定期开展祭祀烧纸、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纸人、纸马等一切纸质祭祀用品)严管重罚,流通高峰期加密检查,移风易俗,逐步提高市民文明习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打造城市文明形象。(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民政局)
(八)防治秸秆露天焚烧污染。
20.强化秸秆禁烧监管。严格落实县(市)、区政府秸秆禁烧的主体责任和乡镇(街道)政府的具体责任,实施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监管。在秸秆露天焚烧高发时段,严查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进一步降低秸秆焚烧火点数。(责任部门:市农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1.推进秸秆机收捡拾打捆。完善以秸秆机收捡拾打捆为重点的“收、储、运”体系,进一步扩大秸秆机收捡拾打捆试点范围,突出做好国道、高速公路两侧、铁路沿线、机场、城市周边等重点区域机收捡拾打捆工作。(责任部门: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2.深化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快秸秆“五化”综合利用步伐,推进秸秆多途径、多层次利用,突出抓好重点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建设。(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九)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3.修编应急预案。2017年6月底前,完成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工作,统一预警级别,进一步降低预案启动门槛,组织各地、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增强应急管控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24.强化联防联控。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各地要提前采取措施,及时启动预案,实行城市间联动、部门间联动,开展联合响应、联合会商、联合督导、联合执法,形成防控合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内,通过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控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以上。(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三、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及投资
(一)年度重点工程项目。2017年全市共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14个(详见附件2)。(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二)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投入,2017年各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较上一年增长10%以上。(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附件:1.燃煤小锅炉及黄标车淘汰任务分解
2.工业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