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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19-11-20 来源:未知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到2017年,市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8%以上,其他环境空气评价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 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各项污染物评价指标年均浓度逐年下降。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工业污染治理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到2017年,市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8%以上,其他环境空气评价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
 
  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各项污染物评价指标年均浓度逐年下降。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工业污染治理工程。
 
  1.强化烟气脱硫设施建设。2014年,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4台机组和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2台烧结机已建成的脱硫设施必须稳定运行;到2015年,四平热力有限公司3台116MW热水锅炉、其他单位每小时7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脱硫设施并实现稳定运行;到2017年,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铁球团生产设备及全市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全部实施脱硫。(市环保局负责,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配合)
 
  2.加快烟气脱硝设施建设。2014年,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已建成的1、2号机组脱硝设施要稳定运行,6月底前,3、4号机组脱硝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热电公司所有发电机组及其他企业自备电站要按国家规定浓度排放限值和时间节点实现氮氧化物达标排放。2014年6月底前,四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四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等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脱硝设施建设并实现稳定运行。(市环保局负责,市工信局、市发改委配合)
 
  3.推进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工程建设。2014年,所有电力、钢铁、水泥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浓度排放限值对现有除尘设施实施升级改造,确保按时间节点实现达标排放。2015年底前其他工业窑炉、燃煤锅炉的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确保烟粉尘达到排放限值要求。对纳入淘汰范围的燃煤设施,在淘汰之前必须燃用低硫份、低灰份的燃煤或其他洁净煤,同时进一步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市环保局负责,市工信局配合)
 
  4.全面实施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市区内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要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市环保局、市商务局负责,市交通局、市质监局配合)
 
  5.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实施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14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清单,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市环保局负责,市住建局、市工信局配合)
 
  (二)实施燃煤小锅炉整治工程。
 
  6.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企业集聚区,要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的办法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配合)
 
  7.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2014年上半年,完成燃煤锅炉现状调查,掌握燃煤锅炉的分布和使用现状,制定整治燃煤小锅炉专项工作方案;2014年下半年,启动清理整治燃煤小锅炉专项行动;2015年底前,取缔市区建成区内经营性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到2017年,除特殊必须保留的锅炉,市区建成区内淘汰所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各县(市)及辽河农垦管理区逐步对现存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实施撤并改造。(市环保局、市住建局负责,市工信局、市质监局配合)
 
  8.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2015年底前,完成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划定工作,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50%,并向社会公开。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适时扩大城市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市区建成区向近郊扩展。(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配合)
 
  (三)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程。
 
  9.加强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严格规范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程序,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必须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对未进行环保检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2014年实现机动车环保检验率达80%以上,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市区于2014年底前完成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平台建设,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网络实时监控,全面实行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环保检验,各县(市)及辽河农垦管理区要逐步实行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环保检验。(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10.严格机动车注册准入。严格执行国家同期阶段机动车排放环保标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的机动车,方可予以注册登记;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必须经环保检验合格,低于国家现行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注册登记和转入落籍;营运车辆达到使用期限的不再办理改作他用手续。(市公安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11.强力淘汰老旧机动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对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黄标车”等老旧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到2015年底前,淘汰所有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老旧机动车。(市公安局负责,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配合)
 
  12.实行“黄标车”限行。根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黄标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路段或车型等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适时开展机动车排放污染路查路检,对不按规定进行环保检验、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上路行驶、违反“禁行”规定、冒黑烟、超标排放等机动车辆进行查处。(市公安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13.提升机动车燃油品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2014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到2017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对我市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各加油、加气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燃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油品行为。(市发改委负责,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
 
  14.建设城市绿色交通体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优化公共交通网布局,到2017年,居民公交出行比例达24%。积极鼓励绿色出行方式,推广步行、自行车和公交车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市交通局负责)
 
  15.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公共机构和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公务、环卫车辆中采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到2017年,市区公交车新能源车辆达20%,客运出租汽车全部完成双燃料更新。加快天然气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机动车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2017年CNG汽车加气站达到15座以上。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市交通局、市住建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16.控制非道路移动源污染。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工程机械、工业机械、农业机械、农业运输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措施降低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污染排放。自2017年起,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市公安局负责,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配合)
 
  (四)实施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工程。
 
  17.整治建筑施工扬尘。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将是否具备完善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作为开工许可的条件。推行绿色施工,城区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逐步推进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各种堆料应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土方工程施工前,大门、围挡、出入口应先做好硬化,充分使用车辆冲洗等设施防尘。到2016年,城市建成区100%施工现场达到沙土全覆盖、路面全硬化、车辆全冲洗、围挡全封闭、密目网全包围。(市住建局负责)
 
  18.整治渣土运输扬尘。严格执行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对砂石、石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物料运输车辆实行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要密闭运输或更换新型全密闭渣土车,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渣土盛装不得超高、超载,指定专门倾倒地点倾倒,严禁轮胎带泥、抛撒泄漏及乱倾乱倒,指定通道,规定时间、路线进行运输作业。(市住建局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
 
  19.整治城区道路扬尘。及时修复破损的路面、步道方砖、马路边石和绿化带,防止道路扬尘。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采取吸尘、洒水、清扫一体化作业,增加重点街路、工程周边街路及重点部位高压冲洗和洒水降尘频次,到2017年,市区机械化清扫率达50%以上,各县(市)及辽河农垦管理区机械化清扫率要逐年提高。(市住建局负责,铁东区、铁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0.整治露天储料场扬尘。电厂、钢铁厂、水泥厂的物料堆场及其他企事业单位露天堆存煤炭、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料堆,要采取密闭存储、覆盖防尘、喷淋抑尘、设置围挡等措施,防控扬尘污染。(市环保局负责,市工信局配合)
 
  21.整治矿产资源开采扬尘。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及主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集中摸排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上述区域内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取缔非法开采企业,从源头上杜绝破坏自然生态环境行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22.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新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按国家规定开展环评,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后,方可开展经营。2014年全面开展露天烧烤的清理整治,城区内严禁从事露天烧烤经营。2016年底前,市区及各地的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市住建局负责,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配合)
 
  23.整治固体废弃物焚烧。加强市政管理,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等可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所有固体废弃物应运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置。(市住建局负责,市卫生局、市环保局配合)
 
  24.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2014年6月底前,各地要出台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控制管理办法,各乡镇政府要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具体实施方案。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和秸秆还田、代木、制作生物培养基等技术及秸秆固化成型等能源化利用。(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林业局配合)
 
  25.推进城市绿化硬化。加快城区湿地工程建设,打造“两河四岸五湖”等生态景观。加大绿树进城力度,加强厂区及庭院绿化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和硬化面积。到2017年,完成植树造林8万公顷,四旁植树441万株,绿树进城100万株。加强对城市裸露地面的整修,对建(构)筑物拆除后暂时闲置的建设用地,要实施简易绿化,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消除裸露地面。(市规划局、市林业局负责,市住建局、市水利局配合)
 
  (五)实施能源结构调整工程。
 
  26.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要求,制定我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通过增加天然气供应、强化节能减排、实施天然气清洁能源替代、加强新能源利用等综合措施,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市发改委负责,市工信局、市统计局配合)
 
  27.限制劣质煤使用。在全市范围内限制销售高灰份、高硫份劣质煤炭。对农村炊事、采暖设施和农业燃煤装置和设备进行改造升级,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供应,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市商务局负责,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配合)
 
  28.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使用。加快“气化吉林”工程建设进度,到2015年,实现县县通天然气,市、县两级城市天然气管道覆盖率达到100%;市区气化率达70%以上,各县(市)及辽河农垦管理区气化率达60%以上。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负责,市工信局配合)
 
  29.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全面完成“暖房子”工程和棚户区改造任务。(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负责)
 
  30.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比率达到100%。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15年,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不低于20%。(市住建局负责,市发改委配合)
 
  31.加快发展集中供热。到2017年,市区新建、改造供热管网150公里,集中供热普及率达95%以上。各县(市)及辽河农垦管理区加快发展集中供热,集中供热普及率要逐年提高。推进现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7年底前,计量收费面积占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80%以上,完成900万平方米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市住建局负责,市发改委配合)
 
  (六)实施产业结构优化工程。
 
  32.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各类产业园区、新区和新兴产业布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未进行规划环评的,不得受理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城市主导风向下风向的重点开发区。工程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33.实施企业退城入园。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改造升级,落实老工业基地改造计划,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化工、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2014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企业搬迁及“退城入园”总体规划和年度方案,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实施分类治理。到2017年,基本完成市区主城区的化工、水泥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搬迁过程中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现有厂区污染物防泄漏和深度清理工作。(市工信局负责,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合局配合)
 
  34.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金融办、市水利局、四平供电公司配合)
 
  3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到2017年,淘汰竖炉14座,水泥熟料20万吨、水泥60万吨,平板玻璃20万重量箱,关闭造纸企业1户,淘汰产能3000吨。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水泥建材企业及各类小灰窑、小砖窑,一律关停整改。(市工信局负责,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配合)
 
  36.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强化源头污染预防,加大钢铁、水泥、化工、粮食深加工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光伏发电、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余热利用和新能源装备的市场消费,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环保局负责,市工信局配合)
 
  37.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启动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全国生态环境建设实验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创建工作,鼓励产业聚集发展,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电厂粉煤灰协同处置。到2017年底,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国家级园区和省级园区逐步实施循环改造。(市发改委、市经合局负责,市工信局、市环保局配合)
 
  (七)实施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程。
 
  38.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做好环境空气质量趋势分析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2014年底前,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到2017年,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市环保局负责,市气象局配合)
 
  39.编制发布应急预案。市区要在2014年初,各县(市)及辽河农垦管理区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并向社会公布。预案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市环保局负责,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配合)
 
  40.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各地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按不同污染等级采取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管制、施工场地停止扬尘作业、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有效控制污染影响,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市环保局负责,市气象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四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落实重点工作任务,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制定考核评估办法,督促各地、各部门执行本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政府将与各地、各部门签订目标任务书。各地政府(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负总责,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时限和量化考核指标,并认真落实。建立“1+N”大气污染防治模式,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的牵头负责部门要在2014年3月5日前制定所负责重点任务的专项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会同配合部门实施集中整治,着力解决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
 
  (三)实施考核问责。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督查组,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四)强化联动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加大违法案件的立案、移交、查处、处罚力度,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全面完成各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
 
  (五)提升监管能力。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2014年底前,市区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环境信息、环境应急、环境监察执法、宣教能力逐步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全面构建环境要素齐全、技术设备先进、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信息共享利用的环境执法监控平台,提升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和年度任务,逐步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研究构建环境信息联合发布平台,定期发布气象、环境空气质量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
 
  (七)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社会融资渠道。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各级政府也要统筹安排各类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重点支持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增加环境执法投入,提升环境监察和环境应急能力。
 
  (八)营造舆论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环境治理公益活动,推广普及大气环保知识,倡导节约、绿色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树立“同呼吸、共担当”的行为准则,营造全民动员、全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的浓厚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全方位报道大气污染防治情况,及时宣传污染治理先进典型,曝光超标排放和治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公众监督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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