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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

作者: admin 时间:2019-11-18 来源:未知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四平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四政发﹝2014﹞4号),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重拳治理雾霾,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大气污染治理新成效,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分阶段达到292天以上,力争提前一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四平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四政发﹝2014﹞4号),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重拳治理雾霾,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大气污染治理新成效,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分阶段达到292天以上,力争提前一年达到国家目标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按照燃煤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要求,限制煤炭消费总量,逐年减少煤炭使用量,逐步降低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2017年底前,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责任部门:市安监局)
 
  2.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推广风电、天然气、太阳能、生物质、地源热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以实施“气化四平”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长输管道、储气库、城市管网、CNG/LNG场站建设。2020年底前,力争县级城市天然气输气管道覆盖率达到100%,市区城际管网与天然气主干网实现贯通,全市天然气气化率达到80%的规划目标。(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3.保障清洁煤炭供应。加强清洁煤供应体系建设,提高煤炭洗选比例,保证清洁煤炭供应。建立清洁煤炭管理信息系统,对供应、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实行动态监管。按照“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的方式布设型煤加工销售网点,切实减轻城市城乡结合部原煤散烧污染。2016年底前,全市要建成集中规范的清洁煤炭交易市场、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2017年底前,市区内建成覆盖全市区的清洁煤供应体系。(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4.加快劣质煤炭退出市场。定期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检查行动,对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取缔劣质散煤经营摊点,对运煤车辆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劣质煤在本辖区的销售和使用。2017年底前,全市范围内禁止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劣质煤炭销售及使用,确保劣质煤炭全部退出市场。(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
 
  (二)加强工业污染治理。
 
  1.加大落后和过剩产能淘汰力度。严格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有关要求,制定限期淘汰计划,全面清理市区内的钢铁、铁合金、水泥、化工等工业企业,对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益、规模小的工业企业,按期予以关停淘汰。(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2.推动企业“退城入园”。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调整城市产业结构,推动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实现转型升级。我市要制定市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水泥等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计划并明确完成时限,实施“退城入园”。2017年底前,完成市区内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3.加强工业企业烟气达标改造。对辖区内工业企业烟气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排查,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限期达标改造,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治理。实施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16年底前,全市工业企业烟气排放达标率达到100%。(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三)加强煤烟型污染治理。
 
  1.实施燃煤小锅炉撤并改造。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锅炉房,工业园区内要建设集中热源,提高城市热网覆盖率,全部淘汰热网覆盖范围内现有分散式燃煤锅炉。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步伐。市区到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建成区到2020年底前,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2.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启动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2017年底前,全市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完成改造任务。实施绿色调度,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适当增加发电小时数。(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四)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1.严格建筑扬尘治理。严格实施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全面实现施工场地全围挡、工地物料全覆盖、施工现场路面全硬化、进出车辆全冲洗、密目网全包围、渣土运输车辆全封闭。建立施工工地扬尘管控“黑名单”制度,加强城区建筑施工场所监管,对不达标的施工场所一律停工整顿,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施工资格。鼓励和支持施工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积极探索施工抑尘保证金制度。(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2.严格道路扬尘管控。建立市区主要街路保洁清单,实行道路清洁包保责任制,对主要街路全部实施机械化吸扫洒水作业。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及时修复破损路面,缩短裸露时间,有效防止扬尘污染。2017年底前,市区主要街路机械化吸扫洒水作业率达到100%。2020年底前,县(市、区)建成区实现全覆盖。(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3.严格裸露地面扬尘管控。推进城区道路两侧、单位及居住区绿化硬化建设,加快公园绿地、广场绿地、休闲绿地建设,加强城市生态廊道建设,扩大市区绿地规模和硬化面积。加强城市周边区域生态修复,对城市周边各类矿区进行生态治理,恢复植被、防风固沙,降低土壤扬尘。2020年底前,市区内基本消除裸露地面。(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
 
  1.强制淘汰“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制定“黄标车”限行、禁行实施方案,在城市中心区、居民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实行严格的“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强化道路交通执法,研究制定提前报废经济补偿政策,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2017年底前,淘汰全市范围内10311辆“黄标车”,基本淘汰老旧机动车。(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
 
  2.严格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加快机动车环保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2016年底前,建成省和市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强化机动车尾气检测,全市机动车环检率达到80%以上。2017年底前,市区主要道路全面实施机动车尾气道路检测,严禁未经环保检验和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
 
  3.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2016年-2019年,我市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重分别达到20%、25%、30%和35%。在公共交通及服务领域实施新能源汽车改造,对运行时间长、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公交、出租车及环卫、物流、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车辆实施油改气、油改电,鼓励和支持私家车“双燃料”改造。(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发改委)
 
  4.加快推进油品升级。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行为,全面保障油品质量。2017年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
 
  (六)加强农业污染治理。
 
  1.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建立县(市、区)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具体实施、村屯责任到人的秸秆禁烧责任制和市直有关部门分片包保责任制。在秸秆露天焚烧高发时段,组织开展秸秆“禁烧月”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监督管理,实行全面严防严控。(责任部门:市农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推广秸秆机收捡拾打捆。突出国道、高速公路两侧、铁路沿线、城市周边等重点区域,制定秸秆机收捡拾打捆作业计划,建立以秸秆机收捡拾打捆为重点的“收、储、运”体系。2016年,梨树县将开展试点,并逐步在全市进行推广。2020年底前,实现全市秸秆机收捡拾打捆全覆盖。(责任部门:市农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从秸秆饲料化、肥料化、工业化、能源化和基料化及收储运体系建设等重点领域入手,推进秸秆多途径、多层次利用,落实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的配套政策措施,突出抓好重点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建设,逐步形成“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以堵促疏”的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2020年底前,全市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5%。(责任部门:市农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加强社会生活污染治理。
 
  1.推进“禁燃区”和“无烟区”建设。划定并逐步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加强“禁燃区”内大气污染源监管。2017年底前,我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市区面积的60%。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创建“无烟区”,严查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烧纸祭祀、燃放烟花爆竹等“明火冒烟”行为。(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加强餐饮油烟综合整治。加大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力度,组织“万户净烟”行动,使用燃煤、木材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炉灶要改用清洁燃料,餐饮服务场所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2017年底前,市区要全面完成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治理任务。(责任部门:市食药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八)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现行预案的启动条件和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修订完善,制定高标准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同时要探索降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充分发挥应急响应“削峰降频”作用。(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建立日常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建设,提升预警预报准确度,及时预警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3.严格落实应急管控措施。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根据地区特点明确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具体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采取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禁行、建筑工地停止施工、主要街路洒水抑尘等管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研究推进落实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是各项措施的直接实施主体。排污单位要严格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排放总量指标,按规定排放污染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禁止无证排放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无证排污的,由市、县环保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定期对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将本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具体行业部门,指导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全程跟踪调度。
 
  (二)严格落实工作措施。实行县(市、区)空气质量监测考核评价。建立县区、街道、社区三级工作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基层环保机构,壮大社区(村屯)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实施网格化监管,明确监督检查责任,加强对大气污染源日常排污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计划各项措施全面有效落实。
 
  (三)严格落实联防联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市直部门要建立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行联合会商、联合响应、联合治理、联合执法,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取得标志性成果。
 
  (四)严格落实政策扶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把清洁空气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有效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同时探索建立供热企业洁净煤及清洁能源替代、电采暖供热、秸秆机收捡拾打捆、“黄标车”淘汰、重污染天气公交车免费乘车等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强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管理,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五)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平台,每月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实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探索推广环境保护“领跑者”、环境信用评价、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赔偿等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实施深度治理,加快培育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加强舆论宣传,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六)严格落实考核制度。本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督察工作的重点,每两年对各地进行一次督察。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本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开发布考核结果,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未完成年度指标的地方政府、管委会和未落实重点任务的行业部门,将公开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将实施通报批评等措施;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表: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表

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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