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建省级卫生城,营造卫生、整洁、有序、健康的城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对露天烧烤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西至西岭加油站、东北至河北大队、东至东大桥、东南至人民大桥、南至库仑大路(伊通大街段至三星桥)、北至门屯河(七星街段至双桥)所涵盖的区域。
二、适用对象
适用范围内所有街路两侧和居民聚集区、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露天烧烤的经营者。
三、具体要求
自2017年5月11日起,通告适用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露天烧烤经营;
2、严禁餐饮业户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3、严禁餐饮业户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超范围经营;
4、严禁妨碍道路安全的车辆占道进行露天烧烤经营;
5、严禁餐饮业户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整治措施
1、本通告下发后至5月10日,各餐饮业主对露天烧烤经营行为进行整改,一律入室合法经营,一切烧烤炉具、设施、器具必须进入室内,并安装符合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和排烟装置。
2、自2017年5月11日至5月31日,县政府组织住建、环保、公安、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联合执法队,对县城区临街两侧进行露天烧烤的经营者和居民聚集区内占用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露天烧烤经营者依法进行清理。
3、自2017年6月1日起,住建、环保、公安、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强化巡查、检查,发现露天烧烤行为,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并及时上报专项行动办公室,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4、对阻碍整治露天烧烤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寻衅滋事的人员,县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县电视台同时全程跟踪报道并予以公开曝光。
特此通告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