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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露天烧烤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作者: admin 时间:2019-11-14 来源:未知
摘要:为创建省级卫生城,营造卫生、整洁、有序、健康的城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对露天烧烤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西至西岭加油站、东北至河北大队、东至东大桥、东南至人民大桥、南至库仑大路(伊通大街段至三星桥)、北至门屯河(七星街段至双桥)所涵盖的区域。 二、适用对...

  为创建省级卫生城,营造卫生、整洁、有序、健康的城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对露天烧烤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西至西岭加油站、东北至河北大队、东至东大桥、东南至人民大桥、南至库仑大路(伊通大街段至三星桥)、北至门屯河(七星街段至双桥)所涵盖的区域。
 
  二、适用对象
 
  适用范围内所有街路两侧和居民聚集区、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露天烧烤的经营者。
 
  三、具体要求
 
  自2017年5月11日起,通告适用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露天烧烤经营;
 
  2、严禁餐饮业户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3、严禁餐饮业户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超范围经营;
 
  4、严禁妨碍道路安全的车辆占道进行露天烧烤经营;
 
  5、严禁餐饮业户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整治措施
 
  1、本通告下发后至5月10日,各餐饮业主对露天烧烤经营行为进行整改,一律入室合法经营,一切烧烤炉具、设施、器具必须进入室内,并安装符合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和排烟装置。
 
  2、自2017年5月11日至5月31日,县政府组织住建、环保、公安、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联合执法队,对县城区临街两侧进行露天烧烤的经营者和居民聚集区内占用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露天烧烤经营者依法进行清理。
 
  3、自2017年6月1日起,住建、环保、公安、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强化巡查、检查,发现露天烧烤行为,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并及时上报专项行动办公室,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4、对阻碍整治露天烧烤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寻衅滋事的人员,县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县电视台同时全程跟踪报道并予以公开曝光。
 
  特此通告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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