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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19-11-08 来源:未知
摘要: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空气质量,依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市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53微克/立方米之内;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1微克/立方米之内;空气质量好于二级天数占比87%以上;各县(市)空气质量不低于上年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超前治理冬季易发的污染问题,实施大气污染...

  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空气质量,依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市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53微克/立方米之内;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1微克/立方米之内;空气质量好于二级天数占比87%以上;各县(市)空气质量不低于上年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超前治理冬季易发的污染问题,实施大气污染“冬病夏治”。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研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并推进实施,逐步降低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减少低质煤炭使用总量。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严格控制燃煤质量。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要求,认真履行煤炭生产、运输、销售、燃用等各环节监管职责,制定并实施劣质煤管理年度实施方案,推进低质煤锅炉改造,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主要能源消耗数据在线采集和实时监测,定期对10蒸吨/小时(7MW)以上的工业燃煤锅炉使用煤炭情况进行煤质检测,坚决杜绝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煤炭进入我市市场。
 
  责任单位: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淘汰分散小锅炉。
 
  (1)2016年年底,市区淘汰燃煤供热小锅炉149台,各县(市)完成并网15台(汤原县4台、桦南县2台、桦川县3台、同江市2台、富锦市4台)。热源替代工程(高新区集中供热工程和市永旭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天福城热源工程)同步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016年年底,市区淘汰143台服务业燃煤小锅炉,各县(市)完成淘汰任务的75%。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2016年年底,市区淘汰97台工业生产燃煤小锅炉,各县(市)淘汰17台(汤原县5台、桦南县3台、桦川县2台、同江市5台、富锦市2台)。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完成燃煤锅炉达标治理。实施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2016年底前,10蒸吨/小时(7MW/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配套安装布袋、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颗粒物稳定达标排放,完成33台改造任务。20蒸吨/小时(14MW/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烟气脱硫改造稳定达标排放,完成改造14台;35蒸吨/小时(24.5MW/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全部完成烟气脱硝改造,烟气稳定达标排放,2016年完成改造10台。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5.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浓度排放。组织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在用机组实施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6.实行水泥企业脱硝除尘改造。实行错峰生产,强化对水泥窑低氮燃烧和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2016年10月底前完成9家水泥企业所有排尘点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及监测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水泥、化工等大气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7.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油气回收专项治理。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管理,组织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严控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2016年6月底前完成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补充调查,年底前完成有机化工、表面涂装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6年8月底前完成市区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及环保验收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运油车油气回收治理及环保验收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石油佳木斯销售分公司、中石油佳木斯配送中心、中石化佳木斯石油分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
 
  8.推进堆场扬尘污染治理。推进我市使用10蒸吨以上锅炉重点企业的煤堆、渣堆、水泥企业料堆等堆场扬尘治理,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2016年底前完成6家重点企业堆场扬尘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推行绿色交通,严管机动车污染。
 
  9.淘汰黄标车。加快黄标车淘汰进度,严格路检路查,全面开展黄标车限行。对限行区域内违规通行的黄标车进行处罚;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黄标车,发布作废公告。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10.严管车辆尾气排放。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联网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参检率达到80%。严查机构资质和检测设备超期、改变检测方法、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样检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样检测。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11.推广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发展和推广公共交通清洁燃料车辆,提高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与清洁燃料车辆比例。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制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全市绿色公交车辆比率从2015年的33.26%提高到35%以上。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
 
  12.油品升级工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的车用油品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提升油品质量,2016年底供应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石油佳木斯销售分公司、中石化佳木斯石油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强化城市交通管理。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推动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年底前,全市城市万人公交车拥有量达到8.5标台,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12%以上。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60%以上,且完好率达80%。通过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等)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通过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
 
  (三)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严防城乡面源污染。
 
  14.综合整治城市面源污染。建筑施工工地、建(构)筑物拆除工地和道路等市政施工工地,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或围栏、防污垢溢流措施;集中堆放的土方、建筑垃圾、水泥等采取覆盖、固化、密闭、绿化等防尘措施;土方作业全部采取降尘措施;工地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工地出入口地面采取硬化处理等防尘措施。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严格管控露天烧烤;严查焚烧园林弃物、清扫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沥青、塑料、垃圾等违法行为;完成城区“三时段”禁燃区范围内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住房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玉禾田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谋划洁净煤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地区推进洁净煤、生物质成型燃料、新能源或再生能源使用。研究制定清洁能源替代的相关补助办法。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要大力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的综合利用,2016年秸秆综合利用量要达到420万吨。制定下发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各县(市)区秸秆禁烧主体责任,严格监管,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确保春秋两季禁烧区内不发生秸秆焚烧行为。
 
  责任单位:市农业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推进氨排放控制和异味治理。推广畜禽粪便生物处理技术,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组织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化肥、农药减量施用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生物肥料,减少化肥使用过程中氨的排放。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推进我市11座城镇污水处理厂、6座在用垃圾处理厂异味治理,完成1座污水处理厂治理。
 
  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农业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继续发挥气象应急会商机制作用,在发生重污染天气和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预警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建立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向社会公布。启动重污染天气一级(红色)预警后,严格实行重点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禁止燃放烟花、露天烧烤和秸秆焚烧。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气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19.推进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制定供热计量改革方案,逐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推广,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监督管理局。
 
  (五)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
 
  20.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禁止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政策性文件并制定工作方案,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落后产能淘汰。全面完成2015年国家下达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及国家制定的其他行业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台帐管理。
 
  23.建立并定期更新各类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台帐。
 
  (1)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台帐。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清洁生产台帐。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台帐。
 
  责任单位: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燃煤小锅炉整治台帐。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台帐。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6)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台帐。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机动车污染防治台帐。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台帐。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大气环境管理台帐。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环保重点工作推进机制。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例会,调度重点工程进度,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通报和研究存在的问题,要加强政府督办、目标考核力度;环保部门要切实发挥指导监督作用,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二)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作用,加大执法力度,使执法成为“冬病夏治”行动的重中之重,成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抓手。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继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部门执法监管联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各部门要强化协作联动,城乡建设、环保部门要联合开展城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环保、工信、城乡建设、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对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推进情况进行1到2次集中专项检查。工作期间涉及相关部门职责调整问题,调整后由该项职责承接部门负责后续相关工作。
 
  (四)强化考核体系,加强督导,严肃问责。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把任务逐级细化分解,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方案要求,确保各项任务保质保量按时间节点完成。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监管不履职、查处不及时、推诿不作为的,予以责任追究,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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