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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大气污染源进行整治的通告

作者: admin 时间:2019-10-30 来源:未知
摘要: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大气污染源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东起乌苏里江街(延长线)、西至雨润街(延长线),南起中华路(延长线)、北至松花江南岸围成的区域。 二、整治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大气污染源整治范围。 三、整治内容 (一)锅炉。 1.对10蒸吨(7兆瓦)以下(含10蒸吨或7兆瓦)供热锅炉实施集中供热并网改造,淘汰原有燃煤锅炉。在热网覆盖不到的区域可以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轻油、电、液化石油气、热泵技术、太阳能等...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大气污染源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东起乌苏里江街(延长线)、西至雨润街(延长线),南起中华路(延长线)、北至松花江南岸围成的区域。
 
  二、整治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大气污染源整治范围。
 
  三、整治内容
 
  (一)锅炉。
 
  1.对10蒸吨(7兆瓦)以下(含10蒸吨或7兆瓦)供热锅炉实施集中供热并网改造,淘汰原有燃煤锅炉。在热网覆盖不到的区域可以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轻油、电、液化石油气、热泵技术、太阳能等)以及使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套袋式除尘器进行供热,取缔燃煤供热锅炉,待热网覆盖后无条件配合并网。
 
  2.对10蒸吨(7兆瓦)以下(含10蒸吨或7兆瓦)生产锅炉和所有窑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搬迁进入工业园区实行污染集中控制,淘汰原有燃煤锅炉和窑炉。允许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淘汰原有燃煤锅炉。
 
  3.对10蒸吨(7兆瓦)以上锅炉实施除尘设施改造,烟气达标排放。
 
  4.对20蒸吨(14兆瓦)以上(含20蒸吨或14兆瓦)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对35蒸吨(24.5兆瓦)以上(含35蒸吨或24.5兆瓦)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脱硝设施建设,烟气达标排放。
 
  5.对服务业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使用移动热源供应热水,淘汰原有燃煤锅炉。允许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淘汰原有燃煤锅炉。
 
  (二)堆场。对所有料堆、渣堆实施永久性封闭或建设永久性防风抑尘设施;对10蒸吨(7兆瓦)以上锅炉的煤堆、渣堆实施封闭或建设永久性防风抑尘设施;对10蒸吨(7兆瓦)以下(含10蒸吨或7兆瓦)锅炉和所有窑炉的煤堆、渣堆,实施集中供热并网、搬迁、改造前采取临时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建筑施工工地。建筑施工工地、建(构)筑物拆除工地和轨道交通、道路等市政施工工地,在施工现场采取设置围挡或围栏、防污垢溢流等措施;对集中堆放的土方、建筑垃圾、水泥等采取覆盖、固化、密闭、绿化等防尘措施;土方作业全部采取洒水降尘等降尘措施;在工地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工地出入口地面采取硬化处理等防尘措施。
 
  (四)餐饮服务业。饮食服务业全部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置独立烟道高空排放油烟;居民区、休闲娱乐广场等公共场合禁止进行燃炉烧烤;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对水泥、玻璃、焦化等重点行业进行整治,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六)禁止销售、运输、使用低质煤炭。
 
  四、整治要求
 
  涉及以上整治内容的单位和个人,按整治要求自行进行整改。燃煤锅炉于2017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毕。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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