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完成相山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切实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集中120天时间,并视工作需要适当延长至冬春季,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对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多措并举,强化大气污染防治,通过百日攻坚行动,确保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在现有水平上有明显改善,PM2.5平均浓度第三季度达到30微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达到55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5%以上。
二、工作原则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优化,将治本之策贯穿始终。持续强化扬尘、工业和机动车等领域的治理水平,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一)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谁辖区、谁管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镇街及开发区是百日攻坚行动责任主体。区直单位是项目管理主体,同时也是工作责任主体。
(二)分工负责原则。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严格按照“环保优先,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并负责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三)限期办结原则。利用120天时间集中攻坚完成整治任务,重点整治项目实施挂牌督办制度。
(四)“四个一律”原则。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攻坚措施
(一)坚决整治取缔“散乱污”企业
镇街、开发区于9月25日前完成空气监测站点3公里范围内“散乱污”企业清查,9月底前镇街、开发区完成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清查,清查实行“二联签”制度,对于清查出的问题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
10月底前完成再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12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清零整治工作。镇街、开发区要明确责任人,落实“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镇街、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10月底前,配合市局完成制药、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逐步推广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工信局、镇街、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
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建材、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镇街、开发区管委会
(四)全面严控燃煤措施
全面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9月底前,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完成燃料置换;区禁燃区内严禁散煤等高污染燃料运输、销售、燃烧使用。
责任单位:相山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管局、镇街、开发区管委会
2.2018年9月底前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锅炉管理清单。2018年底前,建成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以及玻璃、陶瓷行业工业窑炉要完成50%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在新建和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燃烧技术改造。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燃煤电厂锅炉除外)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镇街、开发区管委会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
1.严格执行“黄标车”区域限行制度。配合市直部门加大“黄标车”、“冒黑烟”车辆路检、路查执法,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定期向社会公开超标严重的车辆信息。
责任单位:相山公安分局、区环保局
2.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定期抽查油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取缔黑加油站点,追究违法者责任。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安监局、镇街、开发区管委会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环保部门要会同住建、城管、交通、农水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住建、城管、交通、农水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定方案。2018年12月底前,建立低排区机械台账,对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抽测。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相山公安分局、农水局
配合市直相关部门在进入城区的交通干道路口设置车辆冲洗站点,入城车辆一律免费清洗。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相山公安分局
(六)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责任人,并公布名单。
责任单位:镇街、开发区管委会
2.落实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地全部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保障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镇街、开发区管委会
拆迁工地在拆迁作业前要向当地征迁、环保、城管等部门备案,拆迁时采取抑尘措施,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在15天内清理完毕,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拆除时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责任单位:区征收办、镇街、开发区管委会
中水冲洗保洁。城区、开发区、人行道实施湿式负压机械化清扫,防止清扫过程扬尘,加大洒水抑尘频次,保持路面清洁,实现湿地交通,同时对人行道、绿化带进行水洗,每周三次。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镇街、开发区管委会
5.10月底前,建材及火电行业,锅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运输过程必须符合《淮北市城市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办法》要求。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城管局、镇街、开发区管委会
(七)严格控制餐饮油烟、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污染
禁止空气监测站点1公里范围内经营露天餐点(包括早餐点)。全面推进餐饮服务企业综合整治,取缔露天烧烤。餐饮服务企业(包括单位食堂)、进店经营的烧烤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并稳定运行。对不安装或闲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依法高限处罚,并停业整治。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环保局、镇街、开发区管委会
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店面开业、楼盘封顶等。
责任单位:相山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城管局,镇街、开发区管委会
严禁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镇街、开发区管委会
(八)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和市大气办季度考核目标,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细化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1.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9月底前,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镇街、开发区管委会要在2017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工信局、相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镇街、开发区管委会
2.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要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关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工信局、相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镇街、开发区管委会
3.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面实施工业企业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秋冬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秋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冬季,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镇街、开发区管委会
4.科学实施机动车禁限行工作。机动车限行禁行措施时间在15日以内的,提前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备审核,限行禁行15日以上的,应提前向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备审核。
责任单位:相山公安分局,镇街、开发区管委会
5.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8%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蓝天卫士”系统等应用,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区秋季“零火点”目标。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农水局、区城管局,镇街、开发区管委会
四、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按照《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工作量化问责规定》进行考核问责。
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环保局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镇街、开发区管委会要专题研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各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镇街、开发区管委会,区直相关单位要于2018年9月2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区环委办。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2018年9月底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进一步加强与中央、省和市内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注重对新政策、新举措、推进力度、工作成效等加强信息发布,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满足公众知情权。镇街、开发区管委会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我区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各区直有关单位要在区环委办的统一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坚决避免多渠道发声和报送信息,发现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的舆情,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权威发声,正确引导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