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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19-10-26 来源:未知
摘要:为确保完成相山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切实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根据《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及《淮北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自2019年9月1日2020年3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对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多措并举,强化大气污染防治,通过秋冬季...

  为确保完成相山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切实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根据《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及《淮北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自2019年9月1日—2020年3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对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多措并举,强化大气污染防治,通过秋冬季攻坚行动,确保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在现有水平上有明显改善,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53微克/立方米以下。
 
  持续开展《相山区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相山区关于开展整治扬尘污染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相山区关于开展取缔“散乱污”企业、治理散煤污染、规范餐饮油烟排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专项行动,对已经列入今年重点整治任务的治理项目,必须严格标准按期完成并持续保证运行良好。对省大气办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交办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销号。严格按照《相山区大气污染防治镇街、开发区量化考核办法》、《相山区大气污染防治部门量化考核办法》落实责任、传导压力,以铁的纪律保障空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完成省定目标任务。
 
  二、工作原则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优化,将治本之策贯穿始终。持续提升工业、扬尘、生活源和机动车等领域的治理水平,深入分析影响因素、细化改善措施、分解工作任务、落实部门责任,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一)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谁辖区、谁管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镇街、开发区是秋冬季攻坚行动责任主体。区直部门是项目行业管理主体。
 
  (二)分工负责原则。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严格按照“环保优先,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并负责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三)限期办结原则。利用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集中攻坚完成整治任务,重点整治项目实施挂牌督办制度。
 
  (四)严格执法原则。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攻坚时间及安排
 
  第一阶段2019年9月1日—2019年9月30日,强化四个专项行动落实,推动攻坚行动方案落实。
 
  第二阶段2019年10月1日—2020年3月31日,严控攻坚措施落实及专项行动落实。(其中2019年11月15日—2020年2月15日,砖瓦窑厂调整生产计划)
 
  四、攻坚措施(以下措施采取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属地管理均由各镇街、开发区负责落实,属地责任不再赘述。)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1.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根据《相山区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计划》,积极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推进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全区新(改、扩)建项目全面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推进电力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建设砖瓦窑炉示范企业,实行典型带动,在管控措施期间实行豁免政策,砖瓦窑炉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现有工业企业2019年9月底前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未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停产治理。
 
  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及升级改造、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业窑炉改造、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等工作。将有环评审批手续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窑炉纳入升级改造类别,升级改造确认各项污染物排放满足上述标准限值后,方可生产;环评审批手续与企业实际建设不一致的工业窑炉,要严格按照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依法关停取缔。鼓励企业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改用清洁能源。
 
  所有重点企业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纳入运维监管。
 
  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巡查执法,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措施的企业依法处罚,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3.强化工业企业厂区环境整治。依据《相山区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核实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粉尘外逸;汽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自动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加强对厂区及周边道路的硬化,未硬化的厂区要绿化到位,厂区道路实施负压清扫、湿扫、洒水等保洁措施,做到厂内厂外无扬尘。在厂区设置清洗装置,运输车辆出厂前冲洗干净并苫盖严实后方可出厂,达到进出厂区无扬尘、无遗撒。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4.推进开发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开发区进行集中整治,大幅淘汰落后产能,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推动开发区整治项目按时完成。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5.坚决整治取缔“散乱污”企业。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再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排查实行村、社区、镇街“两联签”制度,按月报送排查整治进度,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实施分类处置,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各镇街、开发区要明确责任人,建立落实“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动全区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下降,煤炭消费总量完成市下达的任务,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全面严控散煤。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2019年9月底前,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完成燃料置换;对全区范围内无证经营的煤球作坊,依法依规进行取缔,从源头解决散煤产、运、销、用环节存在问题。禁燃区内严禁散煤等高污染燃料运输、销售、使用。坚决取缔禁燃区内煤球加工厂;禁燃区外煤球加工厂,要签订承诺书,严禁煤球售往禁燃区。网格员要加强辖区内散煤排查及禁煤宣传。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局、相山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
 
  3.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建成区2019年10月底前全面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年底前,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燃煤电厂锅炉除外)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建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局。
 
  4.加快发展集中供热。全面实现省级开发区集中供热。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进行供热改造,在热电联产规划指导下,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并于12月底完成。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配合市直主管部门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大力推进铁水联运。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煤炭、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既有铁路运输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2019年实现市定目标。在秋冬季攻坚期间,主城区内严禁国五以下重型车辆行驶。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相山公安分局
 
  2.加快车船结构升级。配合市直主管部门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19年底按要求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的公交车更换。
 
  牵头单位: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
 
  配合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3.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加大“冒黑烟”车辆路检、路查执法,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定期向社会公开超标严重的车辆信息。
 
  牵头单位:相山公安分局
 
  配合单位: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
 
  4.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巩固成品油质量升级成果,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取消普通柴油标准。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定期抽查油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取缔黑加油站点,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加强油品质量管控,严防劣质油流入我区。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相山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柴油货车攻坚战实施方案》;主城区禁止使用柴油农用车运输;建成区生产运输必须使用国五及以上车辆。
 
  牵头单位:相山公安分局
 
  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区农业农村局
 
  6.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推进“冒黑烟”车抓拍系统的建设。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相山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
 
  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2019年9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组织住建、城管、农业等部门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对工地等作业场所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定期抽测。
 
  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禁止重点区域内使用超标排放的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各类违规、超排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整改;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执法检查。
 
  鼓励使用以电力或其他清洁能源驱动的设备、机械代替高排放、高污染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产生的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配合市直主管部门制定完善机动车管控实施方案,通过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五(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对于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及驾驶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牵头单位:相山公安分局
 
  配合单位: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严格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及《相山区关于开展整治扬尘污染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对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的项目单位要综合运用约谈、停工、停止预售等措施进行处罚,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强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市政工程施工的扬尘防治。园林部门负责道路两旁绿化带的冲洗,尤其是国控站点周边新修通道路两旁的绿化、冲洗。
 
  加强对全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整治。
 
  在2019年11月1日—2020年2月29日,对于工地、搅拌站没有达到“六个百分百”(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考核评价等级合格标准的),进行停产整顿。
 
  实施典型带动,开展标准化施工场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创建工作,对标准化施工场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在应急管控措施期间实行豁免政策。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配合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2.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严格落实《相山区关于开展整治扬尘污染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国控点周边三公里范围内的主干道、辅路、人行道、背街小巷实施湿扫作业,保持路面潮湿不起尘;在原有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频次,白天6:00-18:00期间(除去上下班高峰时段:早上7:00-8:00、中午11:00-12:00、下午13:30-14:30、傍晚17:00-18:00),每小时洒水一次,其余时段每两小时洒水一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国控点周边三公里范围内的开挖道路、街道立面改造、街道提升工程等产生的水泥、石灰、砂土以及建筑垃圾堆等易起扬尘的料堆实施专项执法,有责任主体的一律实施存储或综合抑尘措施,无责任主体的一律清运干净。
 
  区住建局园林部门负责对国控点周边三公里范围内道路两旁的绿化带每天冲洗一次,每天保洁。
 
  相山公安分局负责对国控点周边三公里范围内的中重型载货车、农用车实施禁行绕行方案,严查严处超载、超重、抛洒及“冒黑烟”车辆。
 
  各镇街、开发区负责做好辖区内道路扬尘管控工作。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单位:区住建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相山公安分局
 
  3.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着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2019年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9%以上。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落叶等。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
 
  4.强化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严格落实《相山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加强源头管控,紧抓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重点区域,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行为,加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和违规燃放处罚力度,避免出现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重污染天气。
 
  牵头单位:相山公安分局
 
  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
 
  (五)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9年9月底前完成重点VOCs排放企业整治任务。根据《相山区关于开展VOCs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针对化工(涂料、树脂类)、医药、精细化工(化学原料、化学品)、包装印刷、汽车维修店(4S店)、电子制造、家具、油库、加油站等VOCs排放企业,强化经营性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业企业VOCs排放治理,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有机溶剂产品。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其他行业逐步推广此项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强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治理。
 
  严格落实《相山区关于开展取缔“散乱污”企业、治理散煤污染、规范餐饮油烟排放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开展专项行动,每周进行检查及监测。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认真组织排查,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依法关闭禁止区域内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推广无炭烧烤。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七)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1.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及特殊管控时段,各镇街、开发区要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措施,监督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减排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局
 
  2.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调整生产计划。
 
  依据《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在2019年11月15日—2020年2月15日执行砖瓦窑调整生产计划,对治理技术不能符合国家治理标准、未安装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局联网的调整生产计划。对于电厂已经达到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检修时间应安排在2019年11月—2020年2月底之间进行。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按照《相山区大气污染防治镇街、开发区量化考核办法》、《相山区大气污染防治部门量化考核办法》进行考核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开发区要专题研究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请将治理方案及时报市大气办备案,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区环委会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各相关单位每周需依据专项行动内容中辖区内相关企业及工地的20%进行检查。各镇街、开发区每周需检查不少于20%餐饮油烟企业。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区纪委监委、区委督查考核办、区环委办等部门成立督查组,对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督查。强化联合执法、交叉互查、明查暗访,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各单位于每日9:00前,上报前一天的检查结果,将执法检查情况报送区环委办。
 
  (三)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进一步加强与中央、省、市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注重对新政策、新举措、推进力度、工作成效等加强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满足公众知情权。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区直有关单位要在区环委办的统一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坚决避免多渠道发声和报送信息,发现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的舆情,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权威发声,正确引导舆论。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其中,“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
 
  “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
 
  “污”是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及道路车辆装用的、不为车辆提供行驶驱动力而专为车载专用设施提供动力的柴油机。
 
  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范围:
 
  1.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
 
  2.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具体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如转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用机械(如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如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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