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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作者: admin 时间:2019-10-20 来源:未知
摘要:为认真贯彻《2015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环发〔2015〕5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辽蓝天发〔2015〕1号)精神,落实省政府提出的严格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标考核有关工作要求,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订铁岭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 2015年,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每立方米59微克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10)控制在每立方米97微克以下,均比2014年下降3%。 二、八项...

  为认真贯彻《2015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环发〔2015〕5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辽蓝天发〔2015〕1号)精神,落实省政府提出的严格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标考核有关工作要求,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订铁岭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
 
  2015年,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每立方米59微克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10)控制在每立方米97微克以下,均比2014年下降3%。
 
  二、八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淘汰燃煤小锅炉。
 
  完成中心城区建成区10吨及以下浴池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加快淘汰所有10吨及以下供暖、工业燃煤小锅炉工作进程。
 
  督办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供暖燃煤小锅炉的淘汰工作,银州区政府、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工业、浴池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二是防治机动车污染。
 
  完成4350辆黄标车淘汰工作,要利用现有公安交通管理监控体系对违规行驶于环保“绿标区、路”的黄标车依法进行查处。按照国家强制标准的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和使用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和车用柴油,不得继续供应除此之外的普通汽油、车用甲醇汽油、普通柴油等其他油品。
 
  督办指导:市交通局负责运营黄标车淘汰,市公安局负责其他黄标车淘汰、对驶入绿标区黄标车辆进行处罚,市环保局负责绿标区划定与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油品工作日常执法检查。
 
  三是优化能源结构。
 
  按照省大力推动气化辽宁总体部署要求,实施严格的燃煤总量控制。按照《辽宁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计划》,2015年全市煤炭消费量不高于2014年煤炭消费量。
 
  督办指导:市发展改革委。
 
  四是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推进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全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以2012年为基准年,年均增长6个百分点以上。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以施工、交通及堆场等大型尘源为重点,开展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中心城区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加快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督办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筑施工工地和中心城区建成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控制,市环保局负责工业企业堆场、料场、煤场等烟尘污染控制,铁岭县政府、银州区政府、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铁岭市凡河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餐饮油烟污染控制。
 
  五是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强力推动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和达标排放。65吨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安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督办指导:市环保局。
 
  六是强力推动重点行业提标改造。
 
  完成钢铁、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的提标改造工作。
 
  督办指导:市环保局。
 
  七是严控秸秆焚烧。
 
  加快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出台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性文件,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治理机制,使我市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市秸秆焚烧火点同比下降30%以上。
 
  督办指导:市农委负责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制。
 
  八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
 
  完成铁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完善工作。努力实现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新突破,启动雾霾预警预报后,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减轻雾霾对人民群众影响。
 
  督办指导:市环保局。
 
  三、年度实施计划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按照《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发〔2014〕20号)中的责任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市直各责任部门要认真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每月及时汇总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并于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实施计划、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到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是严格考核奖惩。
 
  每年年初,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政府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颗粒物改善情况和重点项目完成情况两项指标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对因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三是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
 
  环保、气象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会商工作,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机制,发生重污染天气后,及时启动应对措施。出现沙尘暴等不利天气时,市环保、气象部门要及时分析沙尘等天气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并及时上报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是规范蓝天工程专项资金使用。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合理使用蓝天工程专项资金,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切实加快奖补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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