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环保政策 >

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区夜市经营行为的通告

作者: admin 时间:2019-10-17 来源:未知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石门县城区夜市经营行为,有效解决目前夜市经营存在的污染环境、噪声扰民、堵塞交通等问题,营造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夜市经营环境,稳步提升我县城市品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所有夜市经营全面进行划行归市。2019年1月1日起,有固定门店的夜市经营者一律进店经营;无固定门店、需设置临时摊点的夜市经营者,由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石门县城区夜市经营行为,有效解决目前夜市经营存在的污染环境、噪声扰民、堵塞交通等问题,营造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夜市经营环境,稳步提升我县城市品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所有夜市经营全面进行划行归市。2019年1月1日起,有固定门店的夜市经营者一律进店经营;无固定门店、需设置临时摊点的夜市经营者,由各街道办事处规范到统一地点经营。
 
  二、县城区进行夜市经营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场所摆设摊点;
 
  (二)夜市门店经营者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三)未采取措施防止油烟污染。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夜市摊点经营者,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项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夜市门店经营者,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夜市经营者,由县城管执法局按环保相关法规要求依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三、所有夜市经营门店和摊点经营者,必须配备垃圾容器,不得乱排放污水、乱堆放垃圾、及时清扫保洁,避免噪音扰民,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四、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石门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日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北京蓝博同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00电话:400-6600-880

联系电话:010-69457333

公司传真:010-80493169

客服QQ:81327455

网址:www.lbtc.cn

企业邮箱:zb@lbtc.cn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玉石井东街38号

[向上]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咨询电话:
400-6600-880
二维码

扫二维码免费领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