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石门县城区夜市经营行为,有效解决目前夜市经营存在的污染环境、噪声扰民、堵塞交通等问题,营造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夜市经营环境,稳步提升我县城市品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所有夜市经营全面进行划行归市。2019年1月1日起,有固定门店的夜市经营者一律进店经营;无固定门店、需设置临时摊点的夜市经营者,由各街道办事处规范到统一地点经营。
二、县城区进行夜市经营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场所摆设摊点;
(二)夜市门店经营者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三)未采取措施防止油烟污染。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夜市摊点经营者,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项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夜市门店经营者,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夜市经营者,由县城管执法局按环保相关法规要求依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三、所有夜市经营门店和摊点经营者,必须配备垃圾容器,不得乱排放污水、乱堆放垃圾、及时清扫保洁,避免噪音扰民,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四、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石门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