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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19-10-16 来源:未知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8〕31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19〕11号)文件精神,加快解决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努力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省、市政府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鞍山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统筹推进“控煤、治企、降尘、管车、控秸秆、抓重污染天气、治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工作,实现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蓝天幸福感的奋斗目标,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生态保护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瞄准“十三五”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聚焦突出问题,紧盯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强化督察督考,严格执法检查,完善保障机制。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重点污染企业调查结果,抓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建立问题清单,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时限,挂账督办,逐一销号,消除隐患,防止反弹。
 
  坚持以调结构为治本之策。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实施治本攻坚战役。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以集中供暖为主,因地制宜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和散煤替代工程,稳妥推进清洁取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标准倒逼,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提高铁路货运比重,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
 
  坚持统筹推进和联防联控。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控煤、控车、控尘、治企等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坚持区域统筹、城乡统筹,实现空气传输连片区域、城市主城区和周边农村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与合作工作,建立区域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和应急联动长效机制。
 
  注重秋冬时段。秋冬季为秸秆焚烧高发期和采暖季污染物高排放时期,扩散条件整体不利,加之受京津冀和东北地区其他省份传输影响,极易发生重污染天气。要提前预防,重点治理,加强预警,强化督查,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峰值,杜绝严重污染天气发生。
 
  注重全民共治。强化镇(区)党委、政府对环境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引领和措施引导;强化企业减排责任,实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强化公众社会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倡导践行绿色生活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三)工作目标。
 
  1.总体战略目标。到2020年,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温室气体排放量大幅减少,PM2.5平均浓度持续下降,重污染天数持续减少,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持续增强。
 
  2.年度达到目标
 
  ——2019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达到69.6%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58微克/立方米,力争下降到56微克/立方米。自然降尘量下降到12吨/月·平方公里。
 
  ——2020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达到70.2%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56微克/立方米,力争下降到54微克/立方米。自然降尘量下降到11.5吨/月·平方公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6.5%、17.2%和8%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调整能源结构。
 
  1.推进清洁取暖。严格执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和《鞍山市推进清洁取暖三年滚动计划(2018-2020)》,按照由城镇到农村分层次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研究制定支持清洁能源取暖的相关价格政策,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电供暖系统等技术,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城镇优先发展集中供暖,集中供暖难以覆盖的,加快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取暖。农村地区优先利用地热、生物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取暖。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天然气或电供暖,适当扩大集中供暖延伸覆盖范围。2019年达到12.93%;2020年达到13.04%。(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电公司配合,以下除特别注明,均需各开发园区、镇(区、街道)落实,不再列出)
 
  抓好天然气产供销体系建设。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落实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18〕13号)要求,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做好供用气合同全覆盖,“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有序做好“压非保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方式。各镇(区)要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供电公司配合)
 
  2.加强煤炭总量控制。落实《鞍山市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2018-2020年)》,做好我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确定分年度煤炭总量控制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和重点项目,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情况考核,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6.653万吨。大力淘汰关停能耗、安全、环保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指标,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3.实施区域一体化高效供热。支持背压机组、煤炭清洁燃烧技术、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术。推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和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19年,我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20年底前,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暖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4.全力淘汰燃煤小锅炉。加大燃煤小锅炉(包括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按照拆小并大全面排查燃煤锅炉,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帐,按照拆小并大和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的原则,统筹制定拆除方案。加强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动,严控新建燃煤锅炉。2019年,提高淘汰燃煤锅炉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推进淘汰城市建成区内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以外,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予以淘汰。(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加强在用燃煤锅炉排污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9年,完成建成区和工业园区内10蒸吨/小时(或7兆瓦)以上燃煤锅炉排查,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发放排污许可证,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营商环境建设局配合)
 
  5.强化散煤燃烧污染控制。根据《辽宁省散煤替代实施意见》要求,研究制定我市散煤替代指导意见,各镇(区)、各开发园区管理会应按照由城市到农村分类推进的总体思路,以清洁取暖为主线,推进散煤治理。到2020年,散煤消费量较2017年降低30%以上。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和节能环保炉具,同时加强煤炭市场监管,严格执行销售煤炭质量标准,逐步取缔散煤销售网点。2019年,抽检商品煤10组以上,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基本取缔;2020年,抽检商品煤15组以上,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全部取缔。(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因地制宜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选择适合我市特点和经济承受能力的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分类,明确Ⅰ、Ⅱ、Ⅲ类禁燃区范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6.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进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抓好电力、冶金、石化、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能耗管控,开展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进行业能效水平提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7.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在确保不出现严重弃风、弃光,并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的前提下,遵循国家可再生能源整体调控政策,有序推进风电、光伏等发电工程建设,实现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调整产业结构。
 
  8.优化产业布局。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对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冶金、水泥、制药等污染严重企业,由镇(区)、管理会制定计划,明确时间表,限期完成搬迁、改造,逾期不退城的依法予以停产。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设立和布局,进一步推进“多规合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禁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加大高排放、高污染企业的淘汰力度。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10.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全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各镇(区、街道)政府要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实行拉网式排查,实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式管理。出台“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清单。实行“一企一策、一业一册”管理,逐一明确“散乱污”企业存在问题、治理方案和完成时限。采取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逐步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对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巡查,实施动态管理,杜绝反弹。2019年完成30%企业整治任务,2020年完成全部“散乱污”企业整治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供电公司配合)
 
  11.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按照国家部署和相关规范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市生态环境局、市营商环境建设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到2020年,全市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进行集中整治,开展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实行特别排放限值。2019年,全市新、改、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具体时间以省政府公告为准);2020年,所有企业大气污染物均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20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2.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各镇(区、街道)政府要对辖区内工业炉窑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生态环境督察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13.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019年,将全市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4.整治镁产业区域污染。开展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建立镁质耐火材料企业管理台帐,制定区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镁质耐火材料企业进行全面治理。开展镁砂行业矿山整合。在严控菱镁开采的基础上,加速推进菱镁矿山资源开采整合,对闭坑矿山和暂时不开采的矿山,制定矿山生态恢复方案,进行全面矿山生态恢复。2019年,按照《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全市70%镁质耐火材料企业环保设施提标改造。2020年,完成全市镁质耐火材料企业环保设施提标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配合,相关镇(区、街道)政府落实)
 
  15.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三)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优化攻坚战。
 
  16.改善货运结构。着力改善道路货运结构,推进大宗货物运输由公路有序向铁路转移,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逐步减少重载柴油货车在大宗散货长距离运输中的比重。推广高效运输组织方式,培育冷链、商品车等运输模式。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加快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继续推进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鼓励客运、货运车辆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逐步提高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比例。2019年,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力争达到55%,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85%、95%;2020年,根据国家新能源车辆推广政策及海城市城市客运市场发展状况,力争完成鞍山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要求。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鼓励在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基础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原则上应按一定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并按规定在安全评估和论证后组织实施。(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供电公司配合)
 
  17.加强油品质量管理。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禁止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开展成品油生产、销售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加大大型柴油货车用油质量随机抽检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黑加油站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检查工作,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依法进行抽查、检查。2019年,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完成成品油质量抽检50组以上。2020年,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完成成品油质量抽检60组以上。加大成品油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车用尿素违法行为。(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以柴油货车为重点,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监督管理,实行机动车道路行驶、集中停放地、维修地联合监督检查,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和强制维护制度。开展高排放车辆区域禁限行工作,划定禁止或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对违反规定进入禁限行区域的依法查处。2019年,完善禁限行区域监管设施并加强管理,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冒黑烟车”;2020年,违法驶入禁限行区域的车辆查处率力争达到100%,按规定基本消除我市注册的“冒黑烟车”。(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局配合)
 
  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生产、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2019年底前按照鞍山市统一安排建立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可追溯生产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开展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根据条件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使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配合)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按照上级部门统一工作部署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将违法企业信息报国家有关部委撤销其相应公告、认证。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19.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实施超标排放车辆全治理工程。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建立超标排放车辆维修治理制度和体系,全面实施超标车辆进厂维修治理,超标车辆需经已备案的单位维修后才能进行复检,确保上路行驶车辆全部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扬尘综合治理攻坚战。
 
  21.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城市建成区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严格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市区主要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将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费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用、处置费用等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立建筑施工扬尘管理清单并实行动态更新。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22.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基本实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有效供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23.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城区内垃圾、渣土车密闭运输。严查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运输车辆遗撒外漏,加大监控和打击力度。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加强进出城区及周边国、省干道清扫养护,落实公路养护主体责任,提高机械化清扫率水平。推行城市道路低尘机械清扫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洗作业比例,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提高支路、街巷、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扫和冲洗率,降低道路尘负荷。加大机械化清扫设备资金投入,提高街路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街路全面实行规范化、标准化保洁作业。2020年,城区出入口及城区周边重要干线公路、普通干线公路穿越城区路段清扫作业全部实现机械化,公路路面范围内基本无浮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24.实施城市裸露土地绿化覆盖工程。加大城区绿化力度,实施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工程,建立城区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治理任务清单并实行动态更新,有序推进工作实施。建立市、镇、村三级网格管理责任体系,将每一块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并进行定期调度及通报,完成治理任务的逐一销号。按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到2020年,实现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25.开展工业企业料场堆场综合整治。开展工业企业料场堆场扬尘源调查,掌握扬尘污染源种类、分布、数量及现有防治设施的使用建设情况,建立工业企业料场堆场扬尘源管理清单并实行动态更新。督促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要求,严格落实密闭、围挡、覆盖、喷淋、硬化、清扫、洒水、复垦绿化等抑尘措施,加强工业料场堆场管理,对厂区内各种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存放、运送、装卸流程实施管控,防治扬尘污染,做到“一源一策、一企一档”。整治重点主要包括钢铁、水泥、火电、镁砂、焦化企业的料场堆场;供暖企业锅炉房的煤场、渣场;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岩场、尾矿库和运输道路;大型煤场、大型工业固废堆场;沥青拌合站、商砼搅拌站、碎石加工、砖厂、石材加工等行业的料场堆场;城市垃圾填埋场、城市建筑渣土及垃圾消纳场等。通过综合整治,实现“三个一批”,即治理一批、治理与监管一批、关停取缔一批。2020年,完成工业料场堆场抑尘项目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26.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27.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考核。2019年市区降尘控制在12吨/月·平方公里以下,2020年控制在11.5吨/月·平方公里以下。(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
 
  (五)推进秸秆管控和氨排放控制。
 
  28.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农田地面玉米、水稻根以上秸秆处理为重点,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和收贮运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2019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7%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29.加强秸秆焚烧综合管控。强化市、镇、村三级秸秆禁烧网格主体责任,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具体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确保秸秆禁烧责任落实到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0.控制农业氨源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31.配合鞍山市建立鞍山市蓝天工程治理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平台。配合鞍山市建立集“精确监测、精准溯源、科学决策、精细执法、落实责任、精准打击”于一体的市、县、乡三级大气环境网格化管理平台。实现污染物动态源解析和污染源溯源分析等功能,为治霾施策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布设基本覆盖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在线监测微站,同步建设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形成科学化、精细化治理监管模式。2019年完成市级平台建设并试运行;2020年完成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相关数据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配合)
 
  32.提升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继续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和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2019年底前实现提前7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并逐步开展臭氧气象预报。(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空气污染气象要素监测,优化调整扩展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配合鞍山市开展工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全省联网。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4.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9年,重新修订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错峰生产方案及时报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供暖部门应在取暖期前制定供暖锅炉错峰启炉方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5.提升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督促重点企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方案及制度体系建设,按照鞍山市应急预案要求更新限停产企业清单,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监督检查。开展不同形式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水平。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条件,适时启动和解除预警,并及时上报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解除及总结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36.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联防联控。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以减少污染物跨区域影响为目标,将攻坚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镇(区、街道)。各镇(区、街道)要细化实施方案,制定本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治理方案。(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牵头)
 
  (八)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
 
  37.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动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橡胶制品、炼焦化学等行业严格按照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倍量削减替代。2019年,按照辽宁省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地方标准,全面启动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动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体系,在重点行业的试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制定《海城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综合整治,完成鞍山市下达削减重点工程减排挥发性有机物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38.强化居民生活、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治理,重点整治油烟污染扰民的餐饮企业,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在禁止区域外的露天烧烤采取油烟净化措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2019年,基本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市综合执法局负责)
 
  39.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放治理。推动汽修行业严格按照喷漆操作规程实施封闭作业,加大喷烤漆房废气治理设施建设,集中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安装废气净化设施,鼓励采用水性漆等新材料、新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2019年,镇(区)、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房违法排污情况进行排查,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实现汽修涂装喷烤漆房内作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2020年,汽修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40.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厂、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生活垃圾收集站要保持地面平整,要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和除臭设施,不得残留垃圾、积水,现有敞开式收集站要规范卫生防护措施,并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污水处理厂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和处理单元设立密闭排气系统,经过脱臭净化设施后稳定达标排放。2019年,全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开展恶臭治理,启动居民投诉多的重点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工程;2020年基本完成生活垃圾收集站和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现有垃圾处理厂恶臭污染,2020年年底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机构。
 
  市政府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海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的实施工作。各开发园区、各镇(区、街道)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各相关部门要制定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指导全市相关工作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开展督察督办。
 
  创新督察督办方式,完善督察运行体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重点工作专项督察和重要节日重点督察,及时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专项督察。坚持问题导向,传导工作压力,压实治理责任,推动各项措施有效落实。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督机制,建立督察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验收清单和问责清单,对交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实时动态更新和办结销号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市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重点督察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及具体工作安排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动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查,强化督查问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加强考核问责。
 
  坚持目标导向、质量导向和问题导向,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空气质量改善主体责任,对各开发园区、镇(区、街道)实施年度考核;按月通报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好的表扬,有问题的批评;适时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和恶化的开发园区、镇(区、街道)进行约谈,连续两年未完成环境空气指标的开发园区、镇(区、街道)实行区域限批(民生工程除外),督促开发园区、镇(区、街道)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属地责任;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严重失职的,对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完成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任务、考核优秀的开发园区、镇(区、街道)予以表彰奖励,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提高执法监管水平。
 
  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实施排污许可制。提升建设项目服务水平,在项目建设初期主动介入监督,注重强化企业环境基础建设,建立完善一厂一档、开展风险源排查等,实现预防与控制结合。提升执法能力水平,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落实各级网格责任。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窑炉排放、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提升生态环境与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水平,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等配合)
 
  (五)建立资金投入机制。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补助,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各级财政支出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建立大气污染补偿机制,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监管,加强项目库建设与储备;创新投入机制,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吸引社会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支持大气污染防治PPP项目、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融资,多渠道引导企业、社会资金积极投入大气污染防治。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争取国家金融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政策。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依法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开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税费体系,完善涉气环境税征管体系,提高一般性粉尘征收标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整体环境税体系。(市财政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配合)
 
  (六)加强信息公开及舆论宣传保障。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按月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报道国家、省、市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和工作成效,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呼声和群众期盼。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做好典型宣传、深度报道。加强舆论宣传,依托一报(党报)一台(电视台)一网(政府官方网站),及时报道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具体措施、进展情况和经验成效,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准确把握舆情,回应公众关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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