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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2015年餐饮业煤(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19-10-15 来源:未知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餐饮业环境治理,彻底解决我区煤(油)烟污染,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及原则 (一)总体目标: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全面消除我区餐饮业煤(油)烟污染问题,促进城中区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实施原则: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齐抓共管、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对全区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开展整治的原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餐饮业环境治理,彻底解决我区煤(油)烟污染,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及原则
 
  (一)总体目标: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全面消除我区餐饮业煤(油)烟污染问题,促进城中区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实施原则: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齐抓共管、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对全区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开展整治的原则;坚持对全区餐饮服务单位燃煤炉灶必须使用清洁能源的原则。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整治范围:全区范围内餐饮业单位。
 
  (二)整治内容:对全区餐饮单位实施即查即改,并对2012--2014年度整改区域内餐饮单位开展“回头看”,必须对尚未完成整改的和已治理完成但擅自拆、改设施的单位进行全面整治。
 
  1、市区建成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对其产生的油烟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进行净化处理,并设置专用烟道排放,确保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油烟净化率和排放浓度必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5__2000)的规定标准。
 
  2、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燃煤炉灶、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一律改用清洁能源。
 
  3、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产生噪声的各种噪声源如(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均应采取必要的隔音降噪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4、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必须设置油水分离器等设施,对本单位产生的废油等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避免污染周边环境。
 
  5、新开设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查,必须完善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有效防范煤(油)烟污染。对未通过环保审查的餐饮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6、制定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将改造完成单位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不得出现油烟污染扰民事件及污染物排放反弹现象,不定时进行“回头看”抽查检查,确保治理成果。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建档阶段:2015年4月1日—2014年5月20日区环保局牵头组织完成辖区范围内的餐饮业煤(油)烟设施的摸底调查,做好登记、造册、建档工作。
 
  (二)限期整治阶段:2015年5月30日—2014年9月30日区环保局牵头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全区范围内的餐饮业煤(油)烟污染整治工作。
 
  (三)复查督办阶段:2015年9月1日—9月30日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对我区开展餐饮服务业煤(油)烟污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复查、督办。
 
  四、保障措施及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区煤(油)烟整治工作,整治工作由主要相关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协调推进煤(油)烟整治工作,负责部署和督促推进我区餐饮业煤(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若遇重大问题,提交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区政府于每月5号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专项工作进展情况。
 
  (二)协同推进治理。区环保局承担全区煤(油)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牵头组织全区煤(油)烟整治工作,协调和督导相关地区和部门落实各自治理责任;区财政局要积极筹措并及时保障煤(油)烟整治补助资金需要;区监察局要加强煤(油)烟整治的督查工作,对治理不力和未完成的地区和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区食药监、城管、工商等部门要根据治理工作需要和行业管理职责,配合做好煤(油)烟整治和联合执法工作。区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责作用,全力配合推进煤(油)烟整治工作。
 
  (三)强化监督宣传。一是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宣传,不断提高公众对餐饮业煤(油)烟专项整治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方面重要意义的认识;二是发挥片区网格监管员的监督作用,对发现的餐饮业煤(油)烟污染现象及时向辖区政府和环保部门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推进治理的良好氛围;三是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作用,定期发布信息,对整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
 
  (四)加强资金筹措与使用。一是治理资金采取以经营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区级财政负责安排本级治理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及具体工作任务,配套治理补助资金,按照市级补助资金1:1比例进行配套补助。治理补助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发放给治理单位。二是资金补助标准:实施高空排放每家补助500元;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每家补助300元;完成清洁能源炉体总体改造,3个(含)灶眼以上补助1000元,3个(不含)灶眼以下补助500元;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按基准灶眼数划分大、中、小三级,6个(含)灶眼以上补助3000元,3至5个灶眼补助2000元,2个(含)灶眼以下补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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