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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19-10-03 来源:未知
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电〔2014〕2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发电〔2014〕1号)精神,继续深化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我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防控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确保我县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国办发〔2014〕56号文件精...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电〔2014〕2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发电〔2014〕1号)精神,继续深化“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我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防控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确保我县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国办发〔2014〕56号文件精神,对当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保持高度警惕,对环境保护严峻形势保持清醒认识,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坚持“铁腕治污、不欠新账”,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全县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煤矿及非煤矿山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通过严查、严处、严管,降低环境风险,消除环境隐患,杜绝发生重大环境保护事件和污染事件,督促企业依法生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守住生态环保底线,保住息烽良好生态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大气污染防治检查
 
  对磷煤化工、建材、医药、非煤矿山、建筑工地等重点行业企业及燃煤锅炉进行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1.工业废气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项目污染治理完成情况,燃煤小锅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和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内大气治理。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情况。检查工程建设施工工地扬尘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建设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的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围网、防风抑尘网,严禁敞开式作业,渣土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进行清洗,施工现场道路地面硬化。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道路清洁和渣土运输管理情况。检查全县重点道路清洗、保洁措施落实情况,减少道路扬尘二次污染;检查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管情况,治理未密闭、超高、超载、超限运输、漏洒、无牌无证车辆。
 
  牵头单位:县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华社区
 
  4.非煤矿山治理情况。检查全县辖区内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取缔情况。重点对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和县城周边矿山、配煤场所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采取更严格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和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5.餐饮油烟治理情况。检查全县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落实情况。
 
  牵头单位: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6.民用燃煤管控和高污染燃料禁售情况。检查全县范围内禁售高污染燃煤和燃料情况,切实推进我县民用能源结构调整。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华社区
 
  7.黄标车管控情况。检查“超标车”、“无标车”、“黄标车”的长效管控机制落实情况,扎实推进“黄标车”淘汰更新,优化全县机动车结构环境,提升全县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水平。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交警大队、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8.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控情况。通过电子卡口系统和道路抽查,重拳打击伪造、变造、冒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违纪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县公安交警大队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
 
  9.油气回收和挥发性有机污染治理情况。检查全县范围内所有加油站、油库、油罐车的油气污染治理情况。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责任单位:县生态文明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
 
  10.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情况。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构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能力,建立统一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体系。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水污染防治检查
 
  开展对化工、建材、制药、煤矿及非煤矿山、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水务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华社区
 
  2.化工、制药、酿造、煤矿及非煤矿山采选、垃圾填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行业企业废水排放的监管情况。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管情况。重点检查完善饮用水源地标识、标牌、界碑、界桩、围栏等设施;逐步拆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系统。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县水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重点流域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息烽河、洋水河等重点河流综合治理情况。严查流域内排污企业行为,沿流域村寨污水收集处理,河流与村寨间建设生态缓冲带,恢复前置滩涂、湿地。完善河流两岸排污管道及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提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及水平,采取适宜的生态修复措施,增加河道生物多样性,提高河流水体自净能力。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县水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检查
 
  开展对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事业单位的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贮存处置、转移联单、突发事件应急情况。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事业单位的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坚决取缔无证、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随意倾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严格查处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和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华社区
 
  (四)核与辐射安全检查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市核技术利用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我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可控。具体内容包括:
 
  1.对全县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使用、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源转移审批备案、辐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对全县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对全县移动放射源探伤单位(移动二类放射源)、固定一、二、三类放射源使用单位和进入我县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落实情况检查。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对全县闲置放射源是否按规定处置,辐射工作人员执证上岗和个人剂量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检查。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5.对全县辐射项目、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放射性尾矿库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及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检查
 
  全面开展建设项目环评与环保“三同时”检查,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具体内容包括:
 
  1.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审批项目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对项目建设与环评批复文件相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一律按规定进行整改或要求重新报批。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生态保护与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未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项目,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整改。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对试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检查,违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工业园区污染防治检查
 
  对我县工业园区落实规划、建设、环保相关要求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1.工业园区空间规划布局与批复符合情况,园区入驻企业与规划的符合情况。
 
  牵头单位:县规委办、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办
 
  责任单位:涉及乡(镇)人民政府
 
  2.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涉及乡(镇)人民政府
 
  3.工业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涉及乡(镇)人民政府
 
  (七)交通干道沿线污染防治检查
 
  开展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及进出城主干道沿线污染情况检查与防控。对贵遵高速公路(息烽段)、210国道(息烽段)周边可视范围内建设有烟囱排放烟气、生产过程中存在烟气无组织排放或有较明显刺激性气味的企业,有黑水、有黄水、有较大、较明显污水排放口的企业,进行检查和依法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1.检查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及进出城主干道沿线污染源企业证照手续情况。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对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及进出城主干道沿线污染源企业未执行环评及环保“三同时”制度规定的、企业污染物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无环保设施的、企业环保设施擅自停运、企业固体废弃物堆放不规范的进行重点检查。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对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及进出城主干道沿线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设置烟囱、烟囱冒黑烟、烟气无组织排放、烟气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未按规定处理建筑工地基坑废水、未经许可开展夜间施工、工业固体废物堆放不规范等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或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按照法规上限要求严肃查处并督促跟踪,确保整改到位。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情况检查
 
  对国控重点污染源相关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台账记录、数据传输、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牵头单位:县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组织领导
 
  为扎实有序推进本次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按照县政府总负责,各责任单位分工协作的原则,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息烽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文明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文俊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忠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单位根据职责牵头开展相关工作,有多个牵头部门的由第一牵头部门组织将检查情况报县生态文明局汇总。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工作。县政府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大检查组织领导和协调,具体由县环保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有关日常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新华社区对职能范围(或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配备精干力量,扎实有效完成环境保护大检查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步骤,严格限时推进。根据我县实际,分四个阶段严格推进。
 
  1.计划部署阶段(2014年12月31日前)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省、市、县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研究,迅速行动,明确措施,及时部署,确定时限,落实责任,制定方案,督促检查落实到企业。
 
  2.全面排查阶段(2015年1月1月--2015年2月28日)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方案》的任务要求,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在2015年2月20日前要逐一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倒排工期、限期整改。县生态文明局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所有检查对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制定、完善、落实整改方案。按照“一厂一档”要求建立企业环境档案信息表和工作台账,并定期检查调度。
 
  3.推进落实阶段(2015年3月1日—2015年6月30日)
 
  通过排查,对发现的环境突出问题,要分类治理、逐一处置、限时整改,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查到位。对整改情况要跟踪落实,对拒不整改或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整改不到位的要挂牌督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完成整改的要坚决依法关停或关闭。县督办督查局、县生态文明局要不定期对乡镇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督导总结阶段(2015年7月1日—2015年8月10日)
 
  县督办督查局要会同县生态文明局和县直相关部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明察暗访、现场监测等方式,对环境保护大检查情况以及其他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并向涉及企业反馈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县各成员单位要于2015年8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县生态文明局要于2015年8月10日前向县政府和市生态文明委报送工作总结。
 
  (三)依法强化执法,实施铁腕治污。各有关单位在执法检查中,要做到:一是全面出击、全面检查。特别是对列入重点监管各类监管对象,必须严格检查,全面规范,重点监管。二是严格依法,从重打击。要依法强化执法力度,按照“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的要求,在检查和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做到查实一起,立案一起,处罚一起。三是要司法联动,形成合力。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要全力参与和全程配合,与各行政部门实施联动执法,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强大合力,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是要依法执法,严格履责。检查中要按照查事查人的原则,对违法案件一查到底,对渎职失职、玩忽职守实行责任追究。
 
  (四)强化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要做好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工作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的相关信息,积极回应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要定期在媒体上通报典型违法案件,对典型案件要全程跟踪暴光。要在工作中挖掘和推出一批正面典型,弘扬正气;同时也要在工作中大胆揭露和曝光一批反面典型,鞭策后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
 
  (五)做好工作调度,严格督查督办。做好工作调度,对工作情况实行月调度,各成员单位每月25日前将相关工作推进情况(见附件2)和案件办理情况(见附件3)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督查督办局将重点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实施工作督查。县直各部门实施行业督导工作,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对工作落实不力和效果不好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通报处理,直至提请问责。
 
  附件:1.环保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息烽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月调度表
 
  3.息烽县环境保护大检查案件登记表
 
  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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