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省政府与环境保护部签署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精神,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一致、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仍保持在优良水平的总目标,为广东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1. 总体目标:到2017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让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空气。
2. 具体指标:
(1)到2017年,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不超过80微克/立方米。
(2)2014至2017年期间,控制全市煤炭消费增长量。
(3)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到2017年,全部淘汰1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机组。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重点行业排污强度下降30%以上。
(4)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控制增长量。到2015年,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治理、拆除旁路;燃煤电厂、水泥完成脱硝治理;燃煤电厂、水泥、钢铁等行业完成除尘升级改造治理。到2017年,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5)到2015年全市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
(6)2014年底前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化工企业储罐区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及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7)2014年起,全市加油站全部销售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粤V车用汽油;2015年6月底前全市全面供应符合第V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工作
1. 深入推进电厂污染减排
加强火电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2014年底前全市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全部取消烟气旁路;到2015年阳西海滨电力发展有限公司4台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推进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2014年底前阳西海滨电力发展有限公司4台燃煤火电机组全部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从2014年7月1日起,所有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排放限值。
2. 全面推动锅炉污染整治
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47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和重点项目清单的通知》等要求,推进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作,完成治理任务。
(1)严格新建锅炉准入审批。各地要把城市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大到近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含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和经国家、省政府批准设定的各类工(产)业园区禁止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新建锅炉须使用清洁能源或配套先进污染治理设施,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全面整治高污染、分散工业小锅炉。通过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集中供热、煤改气改电等措施,加快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小锅炉,在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 10蒸吨/小时以下的181台小锅炉更新替代,加快出台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逐步取消供热区域范围内的分散燃煤燃油工业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暂未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
(3)大力推进在用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10蒸吨/小时以上的10台在用锅炉完成综合治理任务。1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改进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烟气治理设施,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改造,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要进行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同步配套完善在线中控(DCS)系统。强化对已建烟气污染治理设施工业锅炉的排放监管,确保综合脱硫效率稳定达到70%以上。
(4)鼓励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可行性论证,有条件的工(产)业园区取消集中供热范围内在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加快推进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规划建设。
3. 强化其他行业污染综合治理
推进水泥行业降氮脱硝工程及高效除尘设施建设,2000吨/日以上规模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按要求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2000吨/日以下(不含本数)规模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逐步实施低氮燃烧改造。2015年底前,规模大于70万平方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建筑陶瓷窑炉、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及高效除尘设施。实施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2015年底前全市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硝。
(二)削减挥发性有机物,着力控制臭氧污染
1. 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
重点加大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的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面应用LDAR技术。2017年底前化工企业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2. 实施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
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生产企业应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统一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鼓励生产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非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产品,提高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深化印刷、家具、制鞋、集装箱制造、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标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治理任务。加强油类(燃油、溶剂)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治理,储罐及运载工具应安装密闭收集系统,2014年底前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化工企业储罐区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及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3. 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各地应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投资的工程中优先采用水性或低挥发性产品。在服装干洗行业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推广使用配备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器等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城市主城区内不得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在城市建成区至少选择一个典型区域开展规模化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发展绿色交通,减少移动机械设备污染排放
1.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布设公交线网,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
2. 提高新车环保准入门槛
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按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进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逐步提高新车排放标准,按省要求提前实施第V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3. 加强在用车辆污染防治
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我市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须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网。2014年底前全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应达到80%以上。加大机动车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力度。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2014年底前全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应达到90%以上,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以及排气超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超期未年检车辆清查专项行动,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研究缩短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4. 加快“黄标车”淘汰
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全面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到2015年底限行区面积比例不低于30%。在限行区域内推广设立电子执法系统,对进入限行区的“黄标车”进行实时抓拍并依法处罚。要加大“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力度,确保到2015年全市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
5. 升级油品质量
根据阳江市商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告》(阳部规〔2014〕4号),自2014年7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销售国V车用汽油;2015年4月1日零时起,全部销售国V车用柴油。本通告所称国V车用燃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3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和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3规定要求的车用柴油。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6. 推进船舶、港口及其他机械设备减排
2017年底前,全市原油、成品油码头完成油气综合治理。改善港口用能结构,加快流动机械、运输车辆和港口内拖车“油改电”、“油改气”进程,鼓励开展船舶液化天然气(LNG)燃料动力改造试点。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国Ⅰ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推进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安装工作。
(四)强化面源整治,控制扬尘和有毒气体排放
1. 加强施工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
推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建立扬尘源动态信息库和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积极推进绿色施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城市主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应逐步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须规范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加大不利气象条件下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次数。
2. 整治堆场扬尘污染
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1000吨级以下(不含本数)码头要使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级以上码头还要完成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2017年底前重点港区完成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任务。
3. 严控有毒气体排放
按要求分阶段对再生有色金属生产、炼钢生产、废弃物焚烧和遗体火化等重点行业实施二噁英减排示范工程,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
(五)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1. 严格实施环评制度
健全我市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和运营。
2. 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的管理配套政策,对未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一律暂停审批排放相应大气污染物的项目。
3. 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
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我市实行现役源1.5倍削减量替代。对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我市实行等量或减量替代。
4. 提高重点行业大气排放标准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要求,我市的钢铁、石化等行业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 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
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联合准入机制,在重点行业立项、技改、环评审批中,各司其职,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
(六)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1. 调整产业发展格局
制订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健全适应主体功能分区的重点行业准入机制,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科学引导全市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重点加强对钢铁、石化、火电等重污染企业规划选址的科学论证,对各地环境敏感地区及城市建成区内已建的钢铁、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工作。
2. 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坚持集聚发展和区域统筹协调,我市重点发展临港重化工业和现代服务业。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我市新建的钢铁、石化、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以及化工、陶瓷等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
3. 调整生产力布局
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扩、改建项目,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原则上不受理其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4. 优化空间格局
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七)发展绿色经济,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1.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着力推进特色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工业体系。推动钢铁、水泥等工业炉窑、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推进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40%以上。
2.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对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3. 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根据我市实际,制订实施全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强节能环保和绿色低碳技术国际交流合作,大力推动环保技术、产业发展,积极发展以节能降耗、污染治理和环境监测为重点的环保装备制造业。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推进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培育环保上市公司和骨干企业。
4. 严控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
制订严于国家要求的禁止新、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建立高污染行业产能数据库,严格限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5.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订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2015—2017年淘汰政策和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不能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关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该地区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等项目的核准、审批、备案等手续。
6. 压缩治理过剩产能
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制订扶持政策推动“两高”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优强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抓紧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制订限期整改方案。尚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正在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 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逐年降低全市煤炭消耗所占能源消费比重。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
2. 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
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重点工业园基本气化的目标,加快推进气源工程建设。完善全市天然气主干管网规划和各城市燃气管网规划,加快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力争到2017年底,天然气供应形成多源多向的燃气供应输配体系。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3. 推广使用其他清洁能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加快开发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到2018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6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以上。建设高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结合垃圾填埋场、畜禽养殖场、废水处理设施等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4. 提升工业燃料品质
严格控制煤炭硫份灰份,火电厂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工业锅炉和窑炉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6%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提高洗选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进口高硫石油焦。应用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
5. 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从2014年起,我市禁燃区面积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2017年底前,市区建成区均应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将禁燃区范围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废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要在2014年底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九)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环保监管效能
1.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完善市、县、镇(街道)三级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管能力。2014年底前,完成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任务。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把20蒸吨以上锅炉、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畴,试点实施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
2.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纳入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按照省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定期督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社会公开。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环境空
气质量不合格的地区予以约谈问责。
3. 从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环保执法方式,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健全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突出监管重点,对各地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强力整治大气污染。坚决取缔小炼油、小锅炉等无证经营企业,重点打击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施工扬尘管理不规范、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探索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完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4. 完善执法衔接机制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完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十)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 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会商机制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制订时间表,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加强会商研判,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2. 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5年底前制定和完善应对重污
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制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3. 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防范。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我市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监察、组织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实行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排污收费、价格与金融贸易政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交管部门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以及“黄标车”、老旧车淘汰、限行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城管部门推进城市及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市绿化;商务部门推动油气回收治理、油品升级供应,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推进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整治和规范采矿、采石行为;水利部门负责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砂行为,制定小水电发展规划;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科技部门强化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林业部门加强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农业部门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和农村新能源利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环保职责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排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二)设置专门环境监管机构,加大执法力度
1. 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启动“智慧环保”建设,构建集环境要素齐全、技术设备先进、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信息共享利用的智能化全省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平台,提升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设置独立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到2015年,市、县级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宣教能力应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环境保护、公安部门实行联网,成立市级机动车排污监控管理办公室与机动车监控中心。
2.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市、县(市、区)、镇(街道)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环境保护、监察、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制订试点示范制度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工作,选择重点城市作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试点,纳入“以奖代补”政策支持范畴,并逐步扩大试点数量和奖补资金规模。推进循环利用、零排放示范工程,开展县域大气和水环境综合整治试点、“两高”行业企业转型试点、钢铁企业联合重组试点、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排污权确定和有偿使用及质押贷款等试点示范工作。
(四)完善协调和预警应急机制
1. 完善防控协调机制
进一步健全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全市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和跨市大气污染纠纷,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各地之间要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商合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按各自职责全力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 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完善全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所有市级国控大气监测站按要求开展监测。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共同推进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演练,2015年底前建立高分辨率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建设完善空气质量集合预报预警系统,以及空气质量综合分析、展示与信息发布平台;逐步开展空气质量实况发布和预报工作。
3. 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要尽快牵头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该预案要明确责任主体、组织机构、工作职责、预警及响应程序、保障措施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政府要将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纳入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建立完善监测预报—专家会商—上报审批—响应执行的区域大气污染预测预警机制,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各有关方面按要求开展工作。
(五)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 完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
发挥资源价格杠杆作用,引导企业绿色生产、社会绿色消费。研究制订差别化、阶梯式的资源价格政策,严格执行烟气脱硫、脱硝电价,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油品优质优价政策,鼓励炼油企业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步伐。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实行阶梯式电价。
2.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统筹安排我市污染防治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形式,支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财税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模式。完善排污费征收及减排扶持政策,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逐步开征我市挥发性有机物、工地扬尘、加油站等行业排污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3. 创新环保金融政策
加强环境保护、工商、银行、质监和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实行红黑牌和黑名单制,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加快推进二氧化硫等排污权、碳排放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工作。
(六)完善全社会参与机制
1. 及时公开环境信息
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从2014年起,由阳江市环境保护局每月定期公布各县(市、区)城区的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每月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最差、最好的各1个县(市、区)名单,主动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配合其他部门联合公布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全市所有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各地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布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排污收费、监督执法处罚、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信息,定期发布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结果。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2. 鼓励公众参与
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开通举报专线电话、聘请大气污染防治特约监督员等措施,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行为,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活动。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