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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关于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行动告知书

作者: admin 时间:2019-09-25 来源:未知
摘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单位、物业公司、房屋产权人、出租人、管理人、餐饮服务单位(个人): 根据《三门峡市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规定,我局就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告知如下: 一、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引领,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分工负责、长效监管的原则,标本兼治,努力构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和管理长效机制,推进餐饮服务场所清洁能源改造,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二、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未经审批、未...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单位、物业公司、房屋产权人、出租人、管理人、餐饮服务单位(个人):
 
  根据《三门峡市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规定,我局就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告知如下:
 
  一、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引领,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分工负责、长效监管”的原则,标本兼治,努力构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和管理长效机制,推进餐饮服务场所清洁能源改造,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二、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新建商住楼的,对未配套建设餐饮服务专用烟道的商铺,在商铺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禁止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区域和场所出租、出借给单位或者个人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现有的违反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待租房合同到期后及时终止合同,不得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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