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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19-09-16 来源:未知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4号),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4号),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做到“四个扎实”要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统筹“建、治、改、管”,优化调整“四个结构”,着力控制交通污染、扬尘污染、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增强监管能力和科研能力,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和预报预警,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实现城市提升、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空气质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民共治、攻坚克难。动员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污染防控对象由以工业企业为主向交通、扬尘、工业、生活等全要素污染源拓展,加强宣传引导和公共监督,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推动建立全民共建共享蓝天的良好氛围。以改善空气质量为工作重点,以PM2.5和臭氧为控制难点、交通污染为治理突破点,坚持多种污染物以及温室气体协同控制。
 
  坚持科学分析、精准施策。加强大气污染源解析等难点问题研究,解析复合型大气污染形成机理,进一步认识、摸清复合大气生态系统的特征、规律重点研究和解决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污染问题,开展一次污染物、二次污染物的协同控制,细颗粒物(PM2.5)、氮氧化物和臭氧的精细化控制,突出重点污染物、重点行业的控制,对关键问题精准施策。
 
  坚持源头防治,注重衔接。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调整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改善能源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建立绿色经济发展体系。做好与国家、市级等相关上位规划的上下衔接,与荣昌区城市建设、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左右衔接。
 
  坚持联防联控、压实责任。加强空气质量预报及污染预警,强化与临近区县联防联控,形成协同防治格局。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主导作用,落实目标和任务,明确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综合运用环保、安全、质量、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督促排污主体落实减排的社会责任,健全考核评价体系、检查督办体系、追责问责体系。
 
  (三)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荣昌区全境,包括6个街道(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广顺街道、双河街道、安富街道、峰高街道),15个镇(直升镇、清升镇、清江镇、万灵镇、河包镇、荣隆镇、仁义镇、盘龙镇、吴家镇、清流镇、龙集镇、远觉镇、观胜镇、铜鼓镇、古昌镇),下设92个村、76个社区,幅员面积为1076.71平方公里。
 
  (四)工作目标。
 
  到2020年,荣昌区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市级要求,PM2.5年平均浓度控制在48微克/立方米以内,且达到市级目标考核要求;重污染天气数比2017年大幅度降低。荣昌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16.3%、30%、7%,分别控制在8007.7吨、3729.6吨和3853.5吨以内;协同控制温室气体并达到市级目标考核要求。
 
  二、主要任务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满足大气环境容量为前提,以控制PM2.5污染、减少臭氧污染、降低氮氧化物浓度为重点,着力优化调整“四个结构”,强化“四控两增”措施,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显著降低PM2.5浓度、减少重污染天数、改善空气质量。
 
  (一)统筹控制交通污染,加快调整运输结构。
 
  1.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暨交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重点突出城区柴油货车等高排放车辆,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攻坚行动。2018年制定实施城区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限行方案,加大柴油货车路检、抽检力度,到2019年,每年抽查柴油车数量不低于柴油货车保有量的50%,开展专项执法,严厉查处冒黑烟车及废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制定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配合单位:区交通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
 
  2.大力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不断优化调整公交线路,倡导绿色出行。累计新增或调整公交线路4条,城区公交对机动化出行的分担率达到20%。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降低公路运输占比,提高铁路运输占比。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减少汽、柴油货车中转,大力推广利用纯电动汽车开展货运中转。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商业中心、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牵头单位:区交通局、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经济信息委等)
 
  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执法,严格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2018年年底前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制度,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使用,鼓励淘汰不合格和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督促建筑施工工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合格油品。(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经济信息委)
 
  4.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加强新车排放环保监管。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国六排放标准。加强新车登记注册时非免检车辆特别是柴油货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和污染控制关键部件查验。严厉打击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等行为。(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局)
 
  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个人购买电动车,推广1200辆新能源汽车,对纯电动汽车实施优先通行等措施,提高纯电动车使用率。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采购、租赁用车优先使用纯电动车。鼓励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机要通信用车、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用车、通勤车辆,有特殊要求的车辆除外)、市政环卫车(前端保洁作业和垃圾运输车辆)、邮政投递车使用纯电动车,并逐步替换现有燃气/双燃料车型。(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区公安局;配合单位:区城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生态环境局)
 
  强化柴油货车排放定期检验。对未经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的柴油货车,公安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于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强化机动车特别是柴油货车路检和停放地抽检。从2018年起,开展机动车路检路查和停放地抽检。建立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载超限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对路检和抽检不合格的车辆,要加大处罚力度,维修合格后方能上路行驶。(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等)
 
  5.实施清洁油品攻坚行动。加快油品质量升级。严格实施车用油品升级方案,严格按国家要求,确保在2019年1月1日前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油、柴油。2020年年底前实现全区加油站配套柴油车尿素加注点全覆盖。(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和质量抽检工作,每年开展油品质量抽检1—2次,抽检组数不少于100组,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油品的行为。(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局等)
 
  严厉查处非法经营油品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和非法移动加油车。(牵头单位:区商务委;配合单位:区应急局)
 
  加强油气回收监管。完成全区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5000吨以上加油站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加强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监管执法,定期开展油气回收抽测抽检,每年对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执法抽检不少于30%。强化年检审核,对未通过油气回收装置检测的加油站,不予通过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
 
  (二)深度治理工业污染,持续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
 
  6.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标专项整治。制定实施工业涂装、化工、石化、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巩固已完成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成果,再完成市级下达的治理任务,依法依规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用低毒、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或者进行工艺改造,并对原辅材料储运、加工生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要加强源头控制,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料。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按照国家要求,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服务单位的管理。(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
 
  7.深化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及时按市局要求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对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依规停产整治。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2020年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推进重点大气污染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参照重庆主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经济信息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等)
 
  推动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根据《重庆市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要求,推进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发电厂、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公司进行改造或关闭。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建材、火电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推动玻璃制品行业在已达标的基础上深度治理,完成市级下达的治理任务。推动烧结砖瓦企业分类整治,鼓励符合产业退出政策的烧结砖瓦企业主动关闭退出。(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
 
  开展工业锅炉综合整治。禁止新建燃煤锅炉。继续推进锅炉“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完成市级下达的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者淘汰任务。基本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加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治理,完成市级下达的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任务。鼓励具备条件的生物质锅炉实施“改气”或“改电”工程。(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市场监管局)
 
  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严格落实行业规范和各类工业炉窑的环保、能耗等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按照国家要求,加强、燃煤热风炉、燃煤加热和烘干炉(窑)、煤气发生炉等工业炉窑整治工作,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鼓励处于城市上风向的工业炉窑退出。(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
 
  推进工业园区环保设施升级。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切实完成市级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对工业园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完善设施,强化运行,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积极推进园区集中供热。具备条件时,积极推进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牵头单位:荣昌高新管委会、区生态环境局)
 
  8.持续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修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依法推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积极推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禁止新建和扩建燃煤火电、化工、水泥、采(碎)石场、烧结砖瓦窑以及燃煤锅炉等项目;结合国家、市级要求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等)
 
  加大产业布局调整力度。推进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者关闭退出。2020年年底前,按市级要求依法关闭水泥熟料生产线、烧结砖瓦生产、化工等行业大气污染企业。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依法依规利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完成市级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等)
 
  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行动。按“散乱污”企业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改造提升一批、集约布局一批、关停并转一批。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清洁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坚决关停用地、证照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可以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依法一律关停。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
 
  9.优化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推动清洁低碳能源优先上网。积极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以上。(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等)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到2020年,全区能源消费总量不超过国家和市级规定的标准煤。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50%。(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区经济信息委等)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20年,全区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持续下降,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例达到10%以上。按照国家要求,对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燃煤机组实施分步淘汰关停,并落实相关政策。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大力推进散煤治理,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到2020年,全区电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完成市级下达的任务。(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区应急局、区经济信息委等)
 
  (三)综合防控扬尘污染,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0.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2018年年底前,建立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清单。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内容,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筑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十项规定”(全密闭施工、场地坪硬化、车辆冲洗、预拌混凝土使用、烟尘排放控制、易扬尘物质处置、高空垃圾处理、渣土密闭运输、施工湿法作业、视频监控控尘),每年创建(巩固)5—20个扬尘控制示范工地(在市级任务基础上,每年再增加20%)。对建设工地探索推行“红黄绿”名单分级管控制度。将施工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和资质等级管理,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等)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到2020年,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每年创建(巩固)5—10条扬尘控制示范道路(在市级任务基础上,每年再增加20%)。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要全密闭,严格落实“定车辆、定线路、定渣场”。(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交通局、区公安局等)
 
  加强城市扬尘综合防控,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8吨/月·平方公里并逐年下降。(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等)
 
  11.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加快环境修复和绿化,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等)
 
  12.控制生产经营中的扬尘、粉尘、烟尘。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规范的排气筒,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扬尘、粉尘、烟尘,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工业企业存放易扬散物质的堆场,要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予以覆盖,货物装卸处要配备降尘抑尘设施。(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经济信息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等)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关闭;对临时建设的,应当在其许可到期时自行关闭。现有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储存、生产、运输等环节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按照要求清洗混凝土搅拌、原料运输车辆。(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生态环境局)
 
  13﹒减少城市裸地扬尘。减少城市裸露地。土地整治项目、土石方施工工地、房屋拆迁现场3个月内未建设的要采取覆盖或简易绿化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应暂停作业,并对施工现场进行覆盖。在城区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到2020年,城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昌州街道、昌元街道等)
 
  (四)有效控制生活污染,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14.深化餐饮油烟等治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商务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
 
  制定餐饮油烟污染整治方案,完成80%以上重点餐饮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所有公共机构食堂油烟治理或提标改造,并按要求执行重庆市地方排放标准。对现有餐饮业开展执法监测,查处排放污染物不达标、油烟净化装置闲置等违法行为,尤其要重点查处居民集中投诉的餐饮单位。(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划定禁止区域,在禁止区域内不得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合理规划设置环保烟熏腊肉集中服务点。(牵头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15.严格控制高污染燃料。新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4平方公里。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并从严控制。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实行限期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电、风能等其他清洁能源。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巩固禁燃区划定成果,防止污染反弹。(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城管局等)
 
  16.严控露天焚烧和烟花爆竹燃放。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镇街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时期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鼓励综合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枝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各镇街等)
 
  严格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逐步扩大禁放区域(场所)和限放区域范围,推行城市建成区禁放烟花爆竹,不得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牵头单位:区公安局;配合单位:区城管局、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供销合作社等)
 
  禁放区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和燃放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严格执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牵头单位:区应急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供销合作社等)
 
  17.控制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针对建筑装修、汽修喷涂作业、干洗等行业,严格执行有机溶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鼓励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新建、改建、扩建干洗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密闭式干洗机。现有干洗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式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行业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商务委,负责干洗行业;区交通局,负责汽修喷涂;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筑装修)
 
  有效治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废气。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均应当采取措施对排放的恶臭废气进行治理。垃圾填埋气进行气体导排、焚烧或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垃圾转运站要提高垃圾转运频率,减少垃圾滞留时间,同时开展好转运站及垃圾运输车冲洗保洁。(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
 
  18.控制农业源氨排放。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农用氨挥发排放。(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畜牧兽医局)
 
  (五)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增强监督管理能力。
 
  19.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深化与周边区县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议,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县之间联防联控、重大项目会商、大气污染预警应急与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与交互等机制的常态化运行。协同开展水泥、烧结砖瓦等行业错峰生产。深入开展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做到部署同步、检查同步、减污同步。定期、不定期与周边区县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和跨区域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研究阶段性重点任务。(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20.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应急责任分工。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预警分级标准。当预测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镇街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迅速落实减少用煤、减少排气、减少扬尘、减少用车、减少冒烟、增加降雨、增强监管等“五减两增”措施,有效减轻大气污染,引导公众做好防护。(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
 
  深化环保与气象合作,不断完善预报预警联合会商机制。充分运用市级空气质量7—10天区域预测预报成果,探索推进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气象局等)
 
  21.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科学确定重污染期间管控措施和污染源减排清单,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强化人影作业站点建设和气象监测,根据有利气象条件及时采用人影火箭开展蓝天行动人工增雨作业,强化地面作业措施,扩大作业有效覆盖范围,有效应对污染天气。(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配合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等)
 
  大力推进烧结砖瓦等行业错峰生产。加大冬春季、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持续实行烧结砖瓦行业错峰生产,按市级要求逐步推行其他高排放行业错峰生产,实施差别化管理。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局等)
 
  22.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坚持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模式。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建立完善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23.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查。将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情况作为环保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部门、镇街开展专项督查,夯实有关部门、镇街的责任。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强化追责问责。(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六)强化综合决策支撑,增强科研分析能力。
 
  24.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在现有的市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基础上,按照国家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设置规范,合理规划,新增1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推动建设扬尘网格化在线监测点位、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点位,持续完善空气质量环境监测监控网络。(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完善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其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依托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实施环境卫星应用。(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加强交通污染防治队伍能力建设,切实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强化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城区交通管理有关数据共享,建成基本覆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加油加气站、遥感监测点位的移动源监管平台,加强联合联动执法。(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加强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重庆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8〕34号)要求,落实大气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规范大气环境监测行为,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体系,杜绝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等)
 
  应用大气污染源动态监管平台。有效利用市生态环境局建设的大气污染源动态监管平台,在大气污染预报、治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25.强化科技基础支撑。加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成果运用,开展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餐饮油烟详查工作。开展大气排放源清单编制工作,在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源排放信息的采集与核算,与重点污染源清单形成总量、减量、容量的对应关系,构建精细化的大气污染源清单,并形成动态更新机制,突出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为空气质量预报提供数据支持。开展大气污染来源解析工作,针对PM2.5和区域性臭氧等重点难点问题,探索开展臭氧、颗粒物污染来源解析和防控研究,评估不同污染源对臭氧和颗粒物生成的贡献,辨识重点污染源,结合源清单结果综合解析污染来源。(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强化移动源污染控制工作。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油气回收、执法抽检等交通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26.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标准。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和《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生态环境部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要求,高起点、严标准编制荣昌区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20年年底前,编制完成荣昌区城区颗粒物浓度限期达标规划;明确空气质量达标的时间表、作战图、任务书,并抓好落实。(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地方标准。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限值地方标准、内河机动船舶排放地方标准、在用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27.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经济政策。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依法提高电价。加大对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确定成本费用。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落实国家对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执行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对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依照有关规定对新建新能源绿色船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返还。(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配合单位:区交通局、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等)
 
  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保障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资金投入,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重点投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升级改造、推广清洁能源和新能源、重污染企业主动关闭退出等环境效益大、示范作用强的项目。(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局等)
 
  探索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治理和节能改造。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按期完成。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污染应急检查等工作责任分解到乡镇(街道)、社区、企业,层层抓落实。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发挥好区蓝天办督查督办职责,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有关问题及工作进展。(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二)严格考核奖惩。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问题突出的部门和镇街,由区政府区长或分管环保副区长公开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纪委监委等)
 
  (三)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每月公布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依法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气象局等)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四)构建全民共治格局。
 
  制定全民参与打赢蓝天保卫战宣传引导方案,把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制作挂图、视频、科普读物等各类宣传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微博、微信等各种平台和手段,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附件1:重庆市荣昌区2018年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工程清单
 
  附件2:重庆市荣昌区2019年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工程清单
 
  附件3:重庆市荣昌区2020年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工程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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