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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宁县大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19-09-03 来源:未知
摘要:为进一步改善全县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按期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指标,按照区、市开展大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排查,全面掌握全县大气污染源的区域分布、具体位置、所属行业、治污设施等方面的信息,进一步摸清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建立问题清单,严格执法监管,打赢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彻底扭转PM10不降反升的局面,全面完成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开展涉气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县城建成区。...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按期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指标,按照区、市开展大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排查,全面掌握全县大气污染源的区域分布、具体位置、所属行业、治污设施等方面的信息,进一步摸清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建立问题清单,严格执法监管,打赢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彻底扭转PM10不降反升的局面,全面完成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开展涉气“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县城建成区。
 
  2.排查工作要求。对从事橡胶制革制品生产、废旧塑料加工、有机溶剂使用等小型制造加工涉气企业,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建立“小散乱污”企业清单,填报涉气“小散乱污”企业调查统计表(见附件1、附件2),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涉气“小散乱污”企业定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无环保设施、违法建设、违规经营,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和不在工业聚集区的“散乱”企业和涉气超标排“污”企业)。
 
  3.整治工作要求。按照“关停取缔一批、限期搬迁一批、停产整治一批”的原则,进行集中整治。
 
  (1)对于需依法依规关停取缔或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
 
  (2)对于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企业,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小散乱污”企业集群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
 
  (3)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的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确保达到环保要求。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物流)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宁安镇、
 
  新堡镇、石空镇
 
  (二)开展燃煤锅炉污染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全县范围。
 
  2.排查工作要求。对燃煤小锅炉、茶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建立20蒸吨/小时以下工业和生活燃煤锅炉淘汰完成情况清单(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做到烟囱落地、断水断电、炉体移位,不具备复产条件),填报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情况排查统计表(见附件3)和保留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治理情况排查统计表(见附件4)。
 
  3.整治工作要求。
 
  (1)保留使用的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及民用燃煤设备,必须使用硫份不大于0.5%、灰分不大于10%的煤炭。
 
  (2)对于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采暖期须使用硫份不大于0.8%、灰分不大于15%的煤炭。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
 
  (三)开展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排查工作要求。按照《中宁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中宁政办发〔2017〕97号)要求,对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歼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的单位和用户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清单和使用单位清单,填报高污染燃料生产、销售、使用情况排查统计表(见附件5)。
 
  3.整治工作要求。督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用户限期整改,对仍在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依法进行取缔,对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场所)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宁安镇、新堡镇、石空镇
 
  (四)开展散煤使用销售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县城建成区。
 
  2.排查工作要求。重点对县城建成区城中村、批发市场及供热未覆盖地区散煤使用和销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和工作台账,填报散煤使用、销售情况排查统计表(见附件6)。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散煤销售网点一律取消。
 
  3.整治工作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加工、销售劣质煤的行为,确保销售煤炭质量符合区市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宁安镇、新堡镇、石空镇
 
  (五)开展工地、道路扬尘污染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全县范围。
 
  2.排查工作要求。逐一排查各类施工工地,建立工地清单,填报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情况排查统计表(见附件7);逐一排查道路保洁情况,建立道路保洁清单,填报道路保洁情况排查统计表(见附件8)。
 
  3.整治工作要求。
 
  (1)按照6个100%扬尘防控措施,责令施工工地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工地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对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行“三包”(即,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由专人进行冲洗保洁,工地现场配置喷淋装置、洒水车、移动喷雾机等降尘设备。
 
  (2)拆迁施工,实行湿法拆除、运输作业;园林绿化施工前,进行必要铺垫,做到黄土不落地。
 
  (3)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对道路扬尘污染严重的区域,按照“以克论净”的标准限时整改到位,重点路段、时段(上、下班前后)强化清扫喷水频次。
 
  (4)县城建成区及周边5公里范围内所有工地全部停止施工。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乡镇
 
  (六)重点工业企业堆渣场、燃煤锅炉、厂区扬尘污染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全县范围。
 
  2.排查工作要求。重点对工业企业大型料堆(如煤堆、砂石堆、粉状产品堆等)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如冶炼渣、燃煤灰渣等)运输、装卸、储存、转移、输送等环节,以及厂区内及周边裸露地面密闭、覆盖等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堆场、厂区裸露区域清单,填报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控情况排查统计表(见附件9)。
 
  3.整治工作要求。对手续齐全但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堆场,一律按照“依法处罚、停产整改、限期达标、规范运营”的要求进行整治;对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水泥、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必须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并使用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料场路面应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责任单位:县工业(物流)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开展城市裸露地面扬尘污染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县城建成区。
 
  2.排查工作要求。对拆迁作业已完成后不能立即实施建设的场地、土地收储未开发的裸露空地以及弃土场、建筑垃圾堆场等铺装、绿化、洒水降尘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建立城市裸露地清单,填报城市裸露地面扬尘污染防控情况排查统计表(见附件10)。
 
  3.整治工作要求。对违法占地或无环评手续的场地,一律取缔。对手续齐全但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场地,一律按照“依法处罚、限期达标”的要求,进行绿化美化、遮盖。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林业局
 
  (八)开展机动车尾气超标、渣土运输车辆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全县范围。
 
  2.排查工作要求。定期开展夜查、突击检查、随机检查等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黄标车禁止通行执行情况,建立尾气超标车辆违规上路排查台账,填报尾气超标车辆违规上路排查统计表(见附件11)。
 
  3.整治工作要求。
 
  (1)排查县域内报废车、黄标车和渣土运输车辆,建立渣土车辆管理清单,填报渣土车辆违规上路排查统计表(见附件12)。
 
  (2)在重型柴油货车物流运输密集道路、通行主要道路、进入县城主要卡口等,开展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对尾气超标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九)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县城建成区。
 
  2.排查工作要求。对餐饮服务业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等情况进行排查,建立违规场所清单,填报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情况排查统计表(见附件13)。
 
  3.整治工作要求。
 
  (1)对未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餐饮服务场所依法查处,限期整改。
 
  (2)对违章占道和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一律取缔。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十)开展秸秆焚烧污染排查整治。
 
  1.排查整治范围。全县范围。
 
  2.排查工作要求。对秸秆禁烧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县域内秸秆焚烧易发多发区域清单,填报秸秆焚烧情况排查统计表(见附件14)。
 
  3.整治工作要求。
 
  (1)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从源头减少秸秆焚烧现象发生。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焚烧秸秆的,一律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县农牧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
 
  (十一)加快推进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全面完成18个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其中,工业烟粉尘达标治理项目6个,工业二氧化硫达标治理项目2个,工业氮氧化物达标治理项目2个,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1个,工业堆场治理项目2个,燃煤锅炉在线监控设施安装项目5个。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县工业(物流)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二)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对。进一步细化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流程,对气象条件进行会商研判,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准确度,提早做好污染应对准备。达到预警应急条件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三、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7年11月1日-2017年11月5日)。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据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组织开展涉气“小散乱污”企业等排查整治工作,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同时,建立问题清单及整治工作台账。
 
  (二)整治清理阶段(2017年11月6日-2018年2月28日)。各相关部门(单位)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排查整治进展缓慢的,进行督查;对排查整治不到位的,开展巡查,并根据巡查结果,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巩固总结阶段(2018年3月1日-2018年3月30日)。各相关部门(单位)对照问题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向县人民政府报送排查整治报告。同时,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排查整治成果,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思想站位,清醒认识做好冬季大气污染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将该项工作纳入今冬明春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打响“蓝天保卫”攻坚战。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对照目标任务,结合各自单位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专人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履行好各自职责,按期完成承担任务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协调联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及时协调解决排查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执法监管。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将严格执法贯穿于大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始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排查整治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资料收集归档、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认真填写相关排查整治清单,于2017年11月4日前,经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县环境保护局2001室,电子版发送至:904737851@qq.com邮箱,由县环境保护局汇总后上报至市环境保护局。在排查整治期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将整治情况、问题整改销号等情况报送至县环境保护局,县环境保护局形成阶段性总结报告后上报至县人民政府和中卫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1.涉气“小散乱污”企业调查统计表(一)
 
  2.涉气“小散乱污”企业调查统计表(二)
 
  3.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情况排查统计表
 
  4.保留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治理情况排查统计表
 
  5.高污染燃料生产、销售、使用情况排查统计表
 
  6.散煤使用、销售情况排查统计表
 
  7.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情况排查统计表
 
  8.道路保洁情况排查统计表
 
  9.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控情况排查统计表
 
  10.城市裸露地面扬尘污染防控情况排查统计表
 
  11.尾气超标车辆违规上路排查统计表
 
  12.渣土车辆违规上路排查统计表
 
  13.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情况排查统计表
 
  14.秸秆焚烧情况排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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