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公告如下:
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不再接受相关许可及备案申请。
二、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审批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净化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定期清洗维护,保证日常使用和达标排放。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在县城建成区施行。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