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治理餐饮油烟污染,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餐饮服务业餐厨油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将餐饮服务业单位油烟治理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城市建成区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经营的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店)、火锅店、快餐店、早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食堂、大型商业设施等城市综合体内的中央厨房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
二、餐饮服务单位要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认证、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在餐饮服务过程中必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油烟净化设施,所产生的油烟污染物应通过集排气系统收集,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为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餐饮服务业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清洗和更换维修记录,建立完善的管理、清洗、维修台账备查。
四、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单位未落实油烟污染防治措施的,不得投入运营。
五、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对情况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城区餐饮服务业单位的油烟污染违法行为都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19特
此通告
栾川县城市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