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餐饮油烟污染,改善全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32号)、《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洛政办〔2014〕2号)和《2014年洛阳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洛政办〔2014〕61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及任务
2014年8月底前,对县城建成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宾馆酒店、餐厅餐馆和单位食堂),以及因油烟扰民被环境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油烟整治,淘汰污染燃料,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规范烟囱设置,油烟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各乡(镇)同步启动辖区餐饮油烟整治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整治标准
(一)拆除燃煤设施,全部使用清洁能源。
(二)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直线距离不小于10米。
(三)按规定标准购置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在油烟排风机之前,并确保正常运行。
三、整治步骤
(一)整治准备阶段(2014年7月20日前)。全面掌握辖区现有餐饮服务业单位数量、规模、分布以及油烟处理情况,制定整治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工作要求和时限。
(二)整治实施阶段(2014年7月21日至8月31日)。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餐饮油烟整治工作,并及时将整治进展情况报县环保局。县环保局负责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4年9月上旬)。由县环保局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对全县餐饮油烟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四、责任分工
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餐饮油烟整治工作负总责,督促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完成油烟整治任务,对拒不完成油烟整治任务的餐饮企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停业治理。
各餐饮服务单位是油烟整治的直接责任主体,要按规定完成治理任务,实现餐饮油烟达标排放。
环保局:牵头负责餐饮油烟整治工作,具体负责餐饮油烟整治工作的总体谋划、技术指导、检查督导、考核验收工作,对拒不完成油烟治理任务或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住建局:负责做好占道经营、店外经营餐饮单位的监管工作;组织监察、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露天烧烤行为进行查处;对证照齐全的露天烧烤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区域内,使用清洁能源提供餐饮服务,减少油烟排放。
工商局: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工商行政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
卫生局: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
药监局: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统领全县餐饮油烟整治工作,县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细化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人,加强督促检查,推进整治工作。
(二)严格执法。有关部门要按照《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洛政办〔2014〕2号)的总体要求,各司其职,加强监管,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的餐饮服务业单位(户),取缔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活动,规范露天烧烤,减少油烟排放。
(三)突出重点。要优先解决油烟扰民问题,对于选址不合理、油烟扰民、群众多次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拆除,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无环保手续的餐饮服务单位要限期补办环评;由于选址不合理等原因不能取得环评批复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拆除。
(四)严格考核。餐饮油烟整治是大气污染防治、建设蓝天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各乡(镇)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之一,县政府将对各乡(镇)政府整治情况实施考核,对未完成餐饮油烟整治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严肃问责,并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须于每月25日前报送至县环保局。
联系人:李丽丽
联系电话:66335603
邮箱:sxhbjwkg2007@163.com
附件:嵩县2014年餐饮油烟整治任务表
嵩政办〔2014〕40号任务表.xls
附件
嵩县2014年餐饮油烟整治任务表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