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全面提升城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即日起,对餐饮油烟污染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
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
2
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使用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器、风机及专用烟气排放通道等),安装的设施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3
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在下发整改决定期限之前安装到位;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但未正常使用或超标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在下发整改决定期限之前自行整改到位,拒不安装和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对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
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定期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洁、维护保养,确保油烟达标排放。未按规定定期清洁、维护保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5
露天烧烤食品须在政府指定地点经营,不得在其他地点私自经营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违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6
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及维护所需经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餐饮服务单位自行承担。
7
本通告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城市建成区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快餐店、企事业单位和学校食堂及其他产生油烟的场所。
8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城区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污染违法行为都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为12369。
逊克县城区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