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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致餐饮行业经营户的一封信

作者: admin 时间:2019-06-26 来源:未知
摘要:广大餐饮行业经营户: 近几年,会昌在国家对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政策的支持下得到巨大发展,人民享受政策红利带来生活水平、人居环境的不断提升。蔚蓝的天空、清新的空气本应是这座城市相符的名片,但当前油烟直排等行为对城市造成严重的伤害,作为城市的主人,你们有责任和义务切实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告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 油烟净化设施 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

广大餐饮行业经营户:
 
  近几年,会昌在国家对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政策的支持下得到巨大发展,人民享受政策红利带来生活水平、人居环境的不断提升。蔚蓝的天空、清新的空气本应是这座城市相符的名片,但当前油烟直排等行为对城市造成严重的“伤害”,作为城市的主人,你们有责任和义务切实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告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雾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燃油、燃气、电、固硫型煤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原煤散烧:不得在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使用期间正常运行,其排气筒出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三、《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区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净化等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第七十三条规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根据县开展城区餐饮行业油烟净化排放整治工作的要求和部署。近期县环保、县城管等部门将对餐饮业开展联合整治,要求所有餐饮行业按照环保法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按照平均每个灶头安装3000m³/h(含)以上功率的油烟净化装置,确保达标排放,对拒不进行整改等环境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希望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经营业主制定整改计划,加快整改,配合支持好有关部门的工作,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的空气质量。
 
            祝工作顺利!生意兴隆!合家欢乐!
 
                          会昌县环境保护局会昌县城市管理局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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