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持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按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我县餐饮单位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必须定期检查与清理,做到达标排放,油烟排放限值不超过1毫克/立方米。
二、排气口必须朝向地面并设有不高于地平面两米的检测口。
三、各餐饮单位法人为餐饮油烟管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力做好油烟管控工作。对油烟设施治理效果差,经清洗或维修后扔不能达标排放的,必须更换高效油烟治理设备;对排气口和检测口未按要求设计的,必须在6月底前由餐饮单位自行改造完成。
四、逾期未按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的餐饮单位,县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01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