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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19-06-13 来源:未知
摘要:为贯彻落实《清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丰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清政〔2018〕35号)和《河清丰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丰县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清环攻坚办〔2019〕26号),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专项治理,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国家《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VOCs排放控制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控制、过程管...

  为贯彻落实《清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丰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清政〔2018〕35号)和《河清丰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丰县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清环攻坚办〔2019〕26号),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专项治理,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国家《“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VOCs排放控制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和强化减排相结合的全方位综合治理原则,大力推进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深入开展涉VOCs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工作,持续进行VOCs整治专项执法检查,逐步推广VOCs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全面建成VOCs综合防控体系,大幅减少VOCs排放总量。
 
  (二)工作目标。2019年5月底前,全县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化工、家具等工业企业,全面完成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7月底前,全县石化企业完成VOCs深度治理和第二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治理;9月底前初步建立VOCs排放重点企业废气在线监测体系;2019年年底前,初步完成县城建成区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石油化学企业VOCs排放全面达到《石油化学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行业VOCs排放全面达到《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VOCs排放工业企业源头控制。积极推进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印刷行业鼓励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电子束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复合环节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油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满足《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7-2017)附录B限值要求。化工行业减少卤化和芳香性溶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使用。
 
  (二)推进石油化学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8月底前,全县石油化学企业全面完成VOCs深度治理和第二轮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治理。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高浓度VOCs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回收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弛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石化行业企业结合排污申报工作,定期向主管环保部门报告VOCs排放情况。石油化学企业VOCs排放全面达到《石油化学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推进化工行业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严格过程管理,推广采用先进的干燥、固液分离及真空设备,以连续、自动、密闭生产工艺替代间歇式、敞开式生产工艺,并采取停工退料等措施,加强非正常工况的过程控制。深化末端治理,在涉及VOCs排放环节安装集气罩或密闭式负压收集装置,采取回收或焚烧等方式进行治理。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逐步推广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治理工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四)推进印刷行业综合整治。推广使用柔版印刷、胶版印刷等低排放印刷方式。对油墨、胶黏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在烘干环节,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要采取回收、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进行净化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五)推进工业涂装整治升级。改进涂装工艺,提高涂着效率,金属件涂装行业推广使用3C1B(三涂一烘)或2C1B(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采用内外板全自动、静电喷涂技术,喷漆房、烘干室配置密闭收集系统。平面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末端治理,喷漆、流平和烘干等生产环节应处于全封闭车间内,并配备高效有机废气收集系统,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其他行业有机废气采取回收或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
 
  (六)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实施区域统一标准,全县范围内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
 
  (七)推动汽修行业VOCs治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全省范围内汽修行业要率先推进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八)开展其他生活源VOCs治理。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9年底前,初步完成县城建成区内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已投入使用的开启式干洗机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餐饮服务单位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标准稳定达到《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要求,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等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细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生态环境局要结合工商管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在辖区内再次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动态台账管理制度,并逐一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和实施进度。要严格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监督员,落实网格内涉VOCs排放企业监管和“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等有关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相关责任。
 
  (二)严格监管执法。各乡镇、产业集聚区、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要严格履行对辖区内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责任,依据相应行业的排放标准和治理要求,对企业 VOCs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原辅料购销记录、治理设施耗材的更换流转等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对已完成 VOCs 治理的企业,要加强现场执法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偷排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正在治理的企业,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依法依规实行停产治理,坚决杜绝无组织排放,形成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加强调度督导。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现场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力争所有治理项目尽快动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治理项目完工后,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要及时开展现场核查,指导督促企业开展验收监测,确保稳定达到国家和省里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同时,于每月2日前向县环攻坚办报送进展情况,县环攻坚办将定期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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