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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

作者: admin 时间:2019-06-10 来源:未知
摘要:为落实《甘肃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和市、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相关任务目标,全面推进我县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酒泉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相关要求,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地区为主要着力点,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严格控制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积极推进VOCs与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实施固...

  为落实《甘肃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和市、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相关任务目标,全面推进我县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酒泉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相关要求,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地区为主要着力点,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严格控制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积极推进VOCs与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面提升基础能力和政策支持保障能力,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源头防控,分业施策,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初步建立VOCs监测网络,建立全县重点VOCs排放源清单数据库,全县重点区域VOCs排放总量较2017年下降10%。
 
  二、治理重点
 
  (一)重点行业。包括辖区内化工、印刷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应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特征、VOCs排放来源等,确定VOCs控制重点行业。
 
  (二)重点污染物。加强活性强的VOCs排放控制,主要为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对于控制O3,重点控制污染物主要为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1,2,4-三甲基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对于控制PM2.5,重点控制污染物主要为甲苯、正十二烷、间/对-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同时,要强化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等恶臭类VOCs的排放控制。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县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进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分管领域VOCs排放企业管理台账,明确治理时限,并实施动态更新。对纳入VOCs排放管理台账的企业进行分类处置,对于列入淘汰类的企业和项目,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对于列入搬迁改造、升级改造的,督促企业制定提升方案,限期整改,并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制定总体整改方案,统一工作要求,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
 
  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油墨、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3.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以及污染排放情况等,在夏秋季和冬春季,分别针对O3污染和PM2.5污染研究提出相关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O3污染严重的地区,夏秋季可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研究制定生产调控方案。PM2.5污染严重的地区,冬春季可重点对产生芳香烃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措施。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1.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大煤化工、化工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要加快替代轻芳烃等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类制剂;鼓励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同时,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现代煤化工行业全面实施LDAR,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力度,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2.深入推进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实现印刷行业VOCs全过程控制。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根据工况提高治理效果,不建议采用低温等离子体、光催化、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单一、低效处理工艺。2020年底前,全县印刷行业VOCs完成综合整治。
 
  (1)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19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
 
  (2)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对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
 
  (3)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环节要实施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要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优化烘干技术,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对收集的废气,要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三)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
 
  1.统筹推进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以汽油车尾气排放控制和蒸发排放控制为重点,推进机动车VOCs减排。在尾气排放控制方面,提高新车准入标准,改进发动机燃烧技术,提高三元催化转化效率。淘汰老旧汽车和摩托车,加强监督管理。在蒸发排放控制方面,推广燃油蒸发检测,确保在用车储油箱、油路、活性碳罐密闭。降低夏季蒸汽压,控制夏季燃油蒸发。具体任务为:
 
  (1)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倡导绿色出行和环保驾驶,加强城市路网合理设计,减少机动车使用频率和怠速时间。
 
  (2)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2020年7月1日起,全县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执行国六排放标准,引入车载油气回收技术(ORVR),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摩托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并适时将相关标准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
 
  (3)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轻型汽车和摩托车,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2019年底前,在全县城市建成区主要进出口、高排放车辆通行主要道口安装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在县内重点企业货运车辆出入口开展安装尾气遥感监测试点工作。
 
  (4)积极推进燃油油品升级工作。成品油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县按时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
 
  (5)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新车生产环保一致性、在用车环保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监管力度,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全国联网,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和联网。
 
  2.全面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加快完成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建设油气回收自动监测系统平台,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企业要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所有加油站气液比、排放浓度每年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至少进行1次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转。
 
  3.扎实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控制。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逐步淘汰高排放、超服役年限的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对于不具备淘汰条件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支持其安装大气污染后处理装置。
 
  (四)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
 
  1.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倡导绿色装修,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建设集中喷涂中心,替代企业独立散喷。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
 
  2.推动汽修行业VOCs治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禁止露天汽修或喷涂作业。
 
  3.开展干洗行业VOCs治理。干洗经营单位应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加强干洗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控制。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建立餐饮油烟长效监管机制,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6灶头及以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试点。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停运油烟净化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
 
  5.积极推进农业农村源VOCs排放防治。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焚烧VOCs排放。推行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农药使用量,减少VOCs逸出和挥发。
 
  6.其他生活源VOCs防治。逐步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禁止露天烧烤,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将化工、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套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预警预报监测,在厂界处设置固定泄漏预警监测站点,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0年前完成酒泉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固定泄漏预警监测站点建设工作。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按国家和省上相关要求,逐步推进和规范VOCs第三方监测。
 
  2.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要求,到2020年底前,全县基本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涉VOCs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3.加强统计与调查。建立健全VOCs排放清单,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将VOCs污染源排查纳入全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并形成VOCs排放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南,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
 
  4.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全面提高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和治理设施耗材的采购、更换流转等列为现场执法重点,督促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净化效率达到相关要求、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要求。企业应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按照国家“黑名单”制度管理相关要求,将技术服务能力差、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进度安排
 
  (一)第1阶段(2019年4月底前):制定方案阶段。根据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VOCs来源构成,制定辖区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第2阶段(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底):摸底调查阶段。对工业源和生活源VOCs减排,要将治理任务项目化、清单化。根据本方案“主要任务”要求,开展涉VOCs企业(项目)摸底调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基本完成VOCs排放“乱散污”企业排查及台账建设工作,为2020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清理工作奠定基础。
 
  (三)第3阶段(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底):实施推进阶段。将治理任务按年度进行分解,发布年度VOCs专项治理工作计划,或将年度任务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分阶段推进实施。
 
  对于工业源和生活源VOCs减排,纳入本方案治理范围的企业在2020年底前应全部完成治理工作(工业涂装、包装印刷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四)第4阶段(2020年11月-12月):总结与效果评估阶段。每年对VOCs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金塔分局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VOCs污染防治统筹协调工作,县生态环境、发改、工信、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和税务等部门共同推动本方案实施,加强部门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VOCs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督促开展VOCs治理工作。
 
  县发改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加强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等相关工作。同时,要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工作。
 
  县工信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工艺路径产品优化升级,引导先进工艺设备、绿色原辅料等推广应用。
 
  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加大相关专项资金统筹力度,积极支持VOCs治理。
 
  县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管理、禁燃烟花爆竹等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工作。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油罐车运输监管及其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负责强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负责推进汽修行业VOCs治理。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化肥监管及养殖业VOCs防控。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涉及VOCs产品、车辆油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督促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
 
  县商务部门负责干洗行业VOCs治理,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油品升级工作及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县税务部门负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二)完善经济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行业VOCs治理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对于开展VOCs治理先进技术应用的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研究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等优惠政策支持。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实施先进技术进行改造或治理的企业予以支持和奖励,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坚持以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为导向,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实施VOCs污染第三方治理。
 
  (三)强化科技支撑。开展VOCs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试点示范,推广一批能够解决VOCs排放控制的先进实用技术。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和对外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VOCs废气处置工艺和技术装备,大力发展VOCs治理产业。组织开展各类VOCs治理技术经验交流。鼓励VOCs排放量大、产业特征明显、治理基础较好的典型开展VOCs综合治理示范,推动VOCs管理模式、监管方式及政策支持等方面制度创新。
 
  (四)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原环保部第31号令)要求,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手段,强化重点行业VOC污染防治工作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VOCs防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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