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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镇平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 admin 时间:2019-06-05 来源:未知
摘要:接上级通知,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和《河南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要求,城市建成区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经营的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食堂、大型商业设施等城市综合体内的中央厨房及集体配送单位等一律要求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标准安装 油烟净化设施 ,所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应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截止2019年5月31日,对未安...

  接上级通知,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和《河南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要求,城市建成区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经营的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食堂、大型商业设施等城市综合体内的中央厨房及集体配送单位等一律要求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标准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所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应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截止2019年5月31日,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设施不规范的及超标排放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依据《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餐饮服务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依据《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违法无组织排放或者违法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油烟,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镇平县城市管理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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