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餐饮业经营户:
为加强县域环境保护,切实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相关要求如下:
一、本专项整治所称的餐饮服务业,是指我县城区内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包括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烧烤摊点、快餐店等经营性餐饮业项目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内部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项目以及其它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
二、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所有餐饮业服务单位必须安装和使用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器、风机及专用油烟排放通道等),同时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造成超标排放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治。
四、禁止在政府规划的临时餐饮摊点群外从事露天烧烤,进入临时摊点群经营的烧烤和大排档,应使用无烟烧烤设备和油烟净化设施,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餐饮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烟污染。餐饮场所排放的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规定。
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现有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所安装的设施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应当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其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装或者改装。
餐饮场所经营者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油烟净化设施;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鼓励餐饮业户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
六、从事餐饮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违反本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新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必须先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再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大型餐饮服务单位需经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核发证照。
八、对在整治工作中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霍山县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
二〇一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