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各餐饮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加强污染源监管,有效控制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和《天津市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我局将开展南开区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南开区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范围包括:辖区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排放餐饮油烟的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等餐饮单位,以及作为单位附属设施的非经营性食堂等餐饮场所。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的单位,须严格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及《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加装符合要求的净化设备。经营面积200㎡以上和重点区域内餐饮单位须在接到本通知起立即开展油烟污染治理工作。
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的单位,须保证净化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清洗,每年至少一次,并能出具维护记录。
全区范围内饮食服务业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时到区环保局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进行油烟污染治理的各餐饮单位,在设计中要严格落实《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及《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并向区环保局提供单位基本信息、环保审批手续、油烟治理方案(方案中应有油烟净化设备选型、净化效率、排放浓度、设备安装布局等内容)、实际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品牌型号、净化效率、安装布局图、净化设施环保资质认证、销售合同、清洗维护合同及记录等资料文件,并做好自存备查。
区环保局将于即日起对全区餐饮单位进行清查,并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多种形式对各单位的治理措施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已安装的净化设备的油烟排放和运行效率进行监督性监测。
在治理工作过程中,对发现的治理措施整改不到位、违反环保“三同时”要求、未办排污申报登记等环境违法行为,由区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油烟净化措施技术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