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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关于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散煤禁售禁燃、“散乱污”企业整治、露天秸秆(垃圾和落叶)禁烧的通告

作者: admin 时间:2019-05-22 来源:未知
摘要:为防治大气污染,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安县打好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9〕20号)要求,现就全县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散煤禁售禁燃、散乱污企业整治、露天秸秆(垃圾和落叶)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 (一)本通告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城区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包括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烧烤摊点、快餐店以及医院、学校...

  为防治大气污染,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安县打好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9〕20号)要求,现就全县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散煤禁售禁燃、“散乱污”企业整治、露天秸秆(垃圾和落叶)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
 
  (一)本通告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城区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包括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烧烤摊点、快餐店以及医院、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和产生油烟污染的其他场所。
 
  (二)凡在我县城区从事餐饮业的经营户必须持有县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经营场所内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 18483—2001)要求。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我县城区餐饮业已安装的油烟净化装置,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定期维护,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有效运行,严禁操作期间私自停运油烟净化设施。2019年6月15 日前,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餐饮经营户务必规范安装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餐饮经营户,将由县住建城管局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督促整改。
 
  (四)我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烧烤。
 
  二、加强散煤禁售禁燃工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安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江府办函〔2019〕6号)等要求,县城建成区东至江安镇白土地,西至长宁界,北抵长江,南抵环城路为散煤禁售禁燃区。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散煤禁售禁燃范围内生产、销售、运输、加工、使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
 
  (三)在禁售禁燃范围内进行生产、销售、运输、加工、使用散煤的务必在2019年5月20日前自行停止并整改。2019年5月30日起,相关单位将对在禁售禁燃范围内开展上述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和散煤及燃煤生产使用设施,并处罚款。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开展 “散乱污”企业整治
 
  (一)按照《宜宾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打好“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战役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宜淘汰落后办〔2018〕11号)要求,对我县辖区内常态化开展拉网式动态排查,精准识别并完善“散乱污”企业“一企一策一档”管理台账,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改提升一批”原则,对依法关停的,严格执法,做到“两断三清”,按计划要求完成中心城区范围内“散乱污”企业整治“清零”工作。
 
  (二)各乡(镇)政府、村(社区)要认真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采取精细化常态化管控措施,建立“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的长效机制,做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四、实施全域露天秸秆禁烧
 
  (一)露天焚烧秸秆不仅对大气环境产生污染,还易产生森林火灾和交通安全隐患。共同保护好环境,防止焚烧秸秆环境污染事件、森林火灾和安全事件的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全县范围内实行全时段、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野外焚烧秸秆,凡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拍摄发现的焚烧行为和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黑斑”现象,相关部门将依据视频录像、图片资料立即启动倒查机制,依法追究点火人的责任,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县、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四级建立严密的网格监管体系,对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力、处置不力、渎职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行政问责。
 
  (五)全面加大禁烧宣传力度。各相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露天秸秆禁烧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为禁烧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江安广播电视台、“江安发布”将对焚烧秸秆引发火灾、交通事故、毁坏树木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曝光。广大人民群众要理解支持和配合,自觉做禁烧模范,坚决做到自家农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留一处斑”,共同努力、共同携手,坚决杜绝秸秆焚烧违法行为。
 
  五、全面禁止露天垃圾和落叶焚烧
 
  (一)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和落叶,各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禁烧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露天焚烧垃圾和落叶行为。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各村(社区)村(居)委会作为辖区内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全县各乡(镇)、村(社区)应建立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烧监管包片包户制度,把禁烧工作责任细化落实到人,实行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预防、制止、处理露天焚烧垃圾、落叶行为。
 
  (三)对焚烧垃圾和落叶造成财产毁损的,责令当事人赔付、恢复原状或者予以其他相应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举报电话:县住建城管局(2638182)
 
  散煤禁售禁燃举报电话:县市场监管局(2629053)
 
  “散乱污”企业整治举报电话:县经商科技局(2623174)
 
  露天秸秆禁烧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2631788)
 
  露天垃圾禁烧举报电话:县住建城管局(2638553)
 
  生态环境举报电话:江安生态环境局(2622797)
 
                       江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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