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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作者: admin 时间:2019-05-17 来源:未知
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执行习近平总书记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作战指示,继续落实《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中要求的重点工作任务,确保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现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辽蓝天发【201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执行习近平总书记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作战指示,继续落实《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中要求的重点工作任务,确保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现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辽蓝天发【201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
 
  到 2018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不低于68.5%;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60微克/立方米。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燃煤和油品质量管理
 
  严控煤炭消费总量。落实《辽宁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2018-2020年)》文件要求,继续实施新增燃煤总量控制制度,2018年全社会煤炭消费量控制在2154万吨以内。
 
  强化煤质管控。严格执行《鞍山市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继续开展全市煤炭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领域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工作。依法加强煤炭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标准,限制销售使用灰分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的散煤进入流通、使用环节。
 
  加强散煤治理。根据《辽宁省散煤替代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政府推动、居民接受的方针,对采暖季暂不能通过集中供热或清洁取暖替代散煤取暖的,重点利用“洁净型煤+环保炊具”的模式进行替代。6月份,相关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完成城中村、近郊和棚户区居民使用散煤的调查摸底。10月底前,完成城中村、城乡结合处及铁西工业园区子站周边等重点区域环保炉具推广工作。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12月底前,按照国家的《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选择适合我市特点和经济承受能力的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分类。
 
  实施商品油质量管理。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禁止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确保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开展成品油生产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抽检成品油60个批次以上,成品油销售企业抽检覆盖率10%以上。
 
  (二)实施高效一体化供暖和清洁取暖
 
  实施高效一体化供暖。支持背压机组、煤炭清洁燃烧和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术。推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和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城市和县域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
 
  实施清洁取暖。严格执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和《鞍山市推进清洁取暖三年滚动计划(2018-2020)》,按照由城镇到农村分层次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2018年我市清洁取暖比重要达到12.4%。城镇优先发展集中供暖,集中供暖难以覆盖的,加快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取暖。农村地区优先利用地热、生物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取暖。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天然气或电供暖,适当扩大集中供暖延伸覆盖范围。
 
  (三)深化燃煤锅炉治理
 
  实施燃煤锅炉整治。淘汰县(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内10蒸吨/小时或7兆瓦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淘汰10旽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通告》(鞍政发【2018】8号)要求,在5月10日前制定淘汰方案并报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10月31日前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3台燃煤锅炉拆除任务。对已拆除的燃煤小锅炉组织开展“回头看”,发现应该拆除没有拆除的,立即组织拆除。做到应拆尽拆,确保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在非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将在用的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纳入重点源进行管理,针对未完成提标改造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锅炉制定达标排放工作方案,供暖期开始前实现供暖锅炉达标排放,年底前实现其他锅炉达标排放,同时完成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及联网工作。
 
  (四)实施工业提标改造
 
  推进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在完成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工作基础上,根据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在5月底前完成一源一策方案制定并推进实施,年底前相关企业逐步实现达标排放。按照省里相关工作要求,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启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做好2019年重点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准备工作。
 
  继续实施重点区域镁砂行业专项整治。海城市、岫岩县政府在摸清本区域镁质耐火材料企业基本情况及污染治理现状的基础上,要建立镁质耐火材料企业管理台帐,制定区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开展镁砂行业矿山整合。在严控菱镁开采的基础上,加速推进菱镁矿山资源开采整合,对闭坑矿山和暂时不开采的矿山,制定矿山生态恢复方案,进行全面矿山生态恢复。按照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企业实现达标排放。
 
  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治理牵头部门,在6月底前出台“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清单。实行“一企一策、一业一册”管理,逐一明确“散乱污”企业存在问题、治理方案和完成时限。采取关闭一批、整改一批、入园一批等措施,年底前完成20%“散乱污”企业整治任务。对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巡查,杜绝反弹。
 
  (五)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实施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控工业VOCS排放。严格按照国家排放标准要求,推动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橡胶制品、炼焦化学等行业实现VOCS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倍量削减替代。
 
  强化居民生活、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治理,重点整治油烟污染扰民的餐饮企业,推进建成区餐饮企业、经营商户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严厉打击经营性餐饮油烟直排等违法排污行业,取缔地排烟道,取缔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
 
  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放治理。6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法违法排污情况进行排查,推动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房(车间)实行密闭作业。
 
  实施垃圾转运站和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梳理、排查垃圾转运站和污水处理厂恶臭投诉企业清单。开展恶臭治理试点工作,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转运站设立局部或整体的密闭排气系统,经脱臭净化设施处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六)实施绿色交通
 
  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加快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上门机动化出行分担率,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鼓励客运、货运车辆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继续推进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辆比例,稳步推进液化天然气汽车在重型运输领域的应用。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80%、90%。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以中重型柴油车为重点,实行机动车道路行驶、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排放管控,对尾气超标车辆实施动态监管,全面整治“冒黑烟车”,城市核心区基本消除“冒黑烟车”。开展高排放车辆区域禁行、限行工作,划定禁止或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对违反规定进入禁行、限行区域的依法查处。开展新生产、销售机动车排放状况监督检查,防止机动车源头污染。
 
  实施超标排放车辆全治理工程。建立超标排放车辆维修治理制度和体系,加快提高治理能力,全面实施超标车辆治理,有效削减机动车污染排放。逐步引导超标车辆进厂维修,未经维修治理的超标车辆不予检验。
 
  (七)实施扬尘综合治理
 
  实施城市绿化工程。加大绿化力度,实施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工程, 以增加城市绿化软覆盖和水面为重点,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将责任落实到街道、社区,2018年全年增加城市绿化软覆盖和水面面积4.5公顷。
 
  深化施工扬尘治理。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城市主要工地安装视频监控。推行“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百覆盖、工地路面百分百硬化、出工地车辆百分百冲洗车轮、拆迁工地百分百洒水压尘、渣土等散料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
 
  加强工业堆场料场管理。有效控制工业企业堆场料场扬尘和矿山扬尘污染,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评及排污许可要求,落实密闭、覆盖、围挡、喷淋等抑尘措施。2018年重点推进鞍钢灵山原料场、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及鞍山市供热集团完成鞍矿3个尾矿库喷淋抑尘工程。
 
  加强道路遗撒管理。做好运输车辆封闭及苫盖管理。严查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运输车辆遗撒外漏,加大监控和打击力度。
 
  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推行城市道路低尘机械清扫作业,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提高支路、街巷、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扫和冲洗率,街路全面实行规范化、标准化保洁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洗作业比例。建成区低尘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实现“尘土不飞扬”。
 
  (八)实施秸秆管控
 
  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农田地面玉米、水稻根以上秸秆处理为重点,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和收贮运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2018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加强秸秆焚烧综合管控工作。强化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社区及村自治组织三级秸秆禁烧网格主体责任,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具体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确保秸秆禁烧责任落实到人。继续开展秸秆焚烧流动巡查,深入田间地头,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域、重点部位进行重点巡查、重点监控,及时发现火点和处理焚烧秸秆行为。
 
  (九)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完善重污染应急制度体系建设。各级政府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应急工作报告、值班制度。上半年完成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工作。年底前,完成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10月至2019年3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月报,其余时段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季报。
 
  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督促重点企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方案及制度体系建设,县区级政府要按照市应急预案要求更新限停产企业清单,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监督检查。开展不同形式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水平。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条件,适时启动和解除预警,并及时上报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解除及总结报告。
 
  (十)加强大气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加强大气环境质量基础工作。完成大气源排放清单技术报告编制工作;在年底前完成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编制、评估、审核、备案工作。
 
  推进大气网格化监控系统建设。编制大气环境网格化监管设施建设方案,完成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联网,初步形成省、市、县(区)三级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启动大气污染治理综合指挥系统建设,布设基本覆盖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在线监测微型子站,为精准治霾提供技术支撑。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全市大气污染治理相关工作。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对口省直相关工作牵头部门的工作部署,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工作。
 
  (二)细化分解任务指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重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落实本实施计划,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每月初要上报上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政府督查室加强督办,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实施定期调度、通报,并抄送市政府。分管环保副市长将每季度调度任务完成情况。
 
  (三)积极筹措治理资金
 
  将2018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和拆除小锅炉工作,申请列入中央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项目库中,争取国家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和省蓝天工程专项资金支持。同时,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
 
  (四)严格考核奖惩
 
  将年度重点任务指标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目标考核当中,考核细则另行通知。市政府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实施约谈。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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