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城区餐饮及露天烧烤治理,有效解决餐饮业、企业食堂及公共机构食堂油烟扰民问题,提升城区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即日起对我县城区餐饮业油烟及露天烧烤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城区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包括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烧烤摊点、快餐店以及企事业单位食堂和用于产生油烟的其他场所。
二、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三、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器、风机及专用烟气排放通道等),但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但未正常使用或超过排放油烟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在2019年4月15日前自行整改完毕,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治或关闭。
五、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在2019年4月15日前自行整改完毕,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治或关闭。
六、禁止在政府规划设置的临时餐饮经营摊区外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进入临时餐饮经营摊区的露天烧烤和大排档,应使用无烟烧烤设备或油烟净化设施,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
七、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装置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确保油烟排放达标。
八、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及维护所需经费由餐饮服务业单位自行负责。
九、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依法查处;对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铜鼓县城区餐饮经营违法行为都有权监督、并向相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