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大气环境集中整治力度,提高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关于印发临泉县大气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秘〔2016〕5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单位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组织领导
成立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大气环境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卫华
副组长:朱成天、李东方、张中勇、崔良勇
成 员:韦永远、尹福山、徐洪涛、王高峰、席文禄、
刘海燕、赵旭东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东方同志兼任。
总体要求
随着我县城镇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以拆迁粉尘、企业加工产生的粉尘、道路扬尘,油烟排放等为主要内容的大气污染与建设文明宜居县城的矛盾日渐凸显。大气中不断增加粉尘,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增加,严重破坏我县空气质量,影响临泉县对外开放形象和居民身体健康。
从解决当前关乎民生的大气环境质量问题入手,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临泉县大气环境集中整治工作方案”,集中整治大气环境,加强对“扬尘、烟尘、粉尘”排放的管理(“三管”),改善空气质量,努力达到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
坚持以有效降低大气扬尘和烟尘污染为突破口,集中三个月时间,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大气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完成临泉县大气环境集中整治工作中我局承担的工作任务。
主要任务
城区粉尘专项整治
对于城区内煤炭、矿石、水泥、白灰等料堆以及装卸作业频繁的原料堆场等易产生粉尘的加工场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六月底前搬迁至城区外的非居民区。对于搬迁之前的加工场所,应设置围墙、顶盖,并对原料实施覆盖,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责任人:韦永远,八月底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拆迁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
拆迁施工工地要按规定设置防尘围挡。拆迁作业时,应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以抑制扬尘飞散。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可根据爆破规模,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拆除作业中的土方作业、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工地保洁等应参照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要求采取防尘措施。遇4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或重污染天气过境时,应停止拆迁和渣土运输等作业。另新增两辆抑尘车用于拆迁工地拆迁时高空喷水降尘以及在启动应急措施时高空喷水降尘。(责任人:尹福山,八月底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城市道路扬尘专项整治
推行城区道路机械化吸尘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对城区道路隔离栏和护栏等要进行定期清洗;道路保洁实行清扫与冲洗相结合的方式,加大保洁频次;城区基本实现机械化保洁、密闭化收集、运输,提升道路保洁水平和效率。制定《城区小街巷保洁制度》,实行“包保责任制”,明确人员,落实责任,对小街巷实行“全日制”保洁。(责任人:尹福山,八月底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
进一步完善县城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置餐饮经营点,完成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并运行。严格新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环保要求,未经批准的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县城区严禁露天烧烤,推广无烟烧烤。(责任人:韦守钦、韦永远,八月底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5日—6月10日)
按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宣传这次大气环境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大气环境集中整治工作的认识,并针对我局在大气环境集中整治中承担的任务对象现场核实、登记造册。切实达到上下联动,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集中整治的新高潮。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日——8月10日)
按照临泉县大气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对我局所承担的重点任务逐一排查整治,力求达到对违规操作的企业、个人进行处罚到位、整改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1日——8月24日)
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大气环境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局大气环境集中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验大气环境集中整治工作是否落实到位,违规企业、个人是否整改到位,以确保集中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要充分认识治理大气环境集中整治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有效措施,明确责任人员,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工作成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推介大气环境集中整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大气环境集中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大气环境集中整治氛围。
(三)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大气环境集中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局属各单位、各股室要从大局出发,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高效完地完成工作任务。
(四)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把大气环境集中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局属各单位、各股室的绩效考核。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