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县城及周边地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的治理,防止油烟污染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县城及周边地区餐饮业油烟污染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饮业,是指县城及周边地区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包括宾馆、饭店、烧烤店、烧烤摊点、快餐店以及企事业单位食堂和产生油烟的其他场所。
二、所有餐饮业经营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及《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器、风机及专用烟气排放通道等),但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凡在县城及周边地区从事餐饮业的经营户必须持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四、严禁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等地点新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
五、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但未正常使用或超过排放标准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在2019年3月31日前自行整改完毕,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装置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确保油烟排放达标。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及维护所需经费由餐饮服务业单位自行负责。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