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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作者: admin 时间:2019-02-28 来源:未知
摘要:为持续改善城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管治结合原则,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转变治污理念,创新治污方式,强化协同治污,夏秋季重点实施工程治理和面源管控,冬春季重点实施各类污染源分类管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强度;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永昌县、金川区政府对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全社会参与,共同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的不断改善。 二、工作目标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空气改善目标要求,2018年市...

  为持续改善城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管治结合原则,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转变治污理念,创新治污方式,强化协同治污,夏秋季重点实施工程治理和面源管控,冬春季重点实施各类污染源分类管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强度;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永昌县、金川区政府对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全社会参与,共同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的不断改善。
 
  二、工作目标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空气改善目标要求,2018年市区空气质量达标天数达到307天以上,达标率达到84%;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值≤86ug/m3,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值≤32ug/m3(扣除沙尘天气影响后);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指标年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工业污染源治旧控新
 
  1.重点工业企业排污稳定达标。金川集团公司镍铜冶炼区域环保集气等达标治理项目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减排效益。同时,开展冶炼烟气低空改高空排放的理论研究,聘请专家,提出科学的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金川集团公司
 
  2.完成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完成甘肃电投金昌发电公司一厂1、2号机组和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年度任务。
 
  责任单位:甘肃电投金昌发电公司、金川集团公司
 
  3.工业堆场扬尘治理全覆盖。各类煤堆、灰场、渣场和其它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必须完善“三防”(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设施,建设防风抑尘网,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对物料输送设备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开发区管委会
 
  4.深入推进清洁生产。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8年底,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7年降低3.5%以上。全市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80%以上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开发区管委会
 
  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并实施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改造。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开发区管委会
 
  (二)严控煤烟型污染
 
  1.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加快推进天然气供应和风光电消纳能力、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煤炭,压减散煤使用量,到2018年年底,煤炭在我市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在70%以下。提倡“电气化”金昌,不断提升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使用比重。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
 
  2.全面完成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对市域内所有燃煤锅炉清单动态更新,开展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或达标治理,2018年10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清零”任务。
 
  责任单位: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3.禁止新建燃煤小锅炉。市区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开发区管委会
 
  4.积极推进冬季清洁供暖工程。对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及建成区向外延伸5-10公里范围内乡镇居民使用的土炕、土灶、小火炉进行详细摸底,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逐步推进“三改”工程;年内完成农村居民土炕改造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金川区政府、永昌县政府
 
  5.推进散煤清洁化利用。规范运行优质煤集中配送中心,实现优质煤配送和煤质监管体系全覆盖;在跨界等主要交通入口和入城路口设置卡口,严查煤炭运输车辆,对跨市界且煤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予以劝返,对市内区域跨界的,予以查没并处罚。同时,加大煤炭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煤质抽检频次,对销售不符合环保标准煤炭的单位及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金川区政府、永昌县政府、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
 
  6.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市区禁燃区内严禁使用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它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责任单位:金川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7.强化在用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城市建成区内的10蒸吨/时以上、6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执行新建锅炉排放标准;对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脱硫改造,对单台出力65蒸吨/时的燃煤锅炉实施脱硝改造,并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施联网运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开发区管委会
 
  (三)综合整治扬尘污染
 
  1.强化施工扬尘管理。建设单位要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工程造价,在加装视频监控、监管人员到位、经报备批准后方可开工;严格落实各类施工工地扬尘管控信息公示制度及施工防尘“六个百分之百”抑尘措施,大力推进绿色文明施工;定期更新施工场地清单,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措施抽查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渣土车辆运输管理。在市区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防尘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逐步安装GPS定位系统进行全面监控。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配合单位: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金昌开发区管委会
 
  3.加大城市道路扬尘防治。增加道路湿法清扫保洁频次,市区快速路、主次干道平均机械化清湿法扫率同比提高6%以上,永昌县城主干道机械化湿法清扫率同比提高8%以上。
 
  责任单位:金川区政府、永昌县政府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4.严控市区外围工程扬尘污染。定期对市区周边砂石采场开展扬尘专项整治检查,加强风光电项目、交通道路施工、防洪工程、水利工程、旅游设施、体育设施、绿化、景观工程等重点工程扬尘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旅游局、市林业局、市体育局、金川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5.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要求建设单位对裸地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覆盖。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金川区政府、金昌开发区管委会、金川集团公司
 
  6.实施生态增容减污工程,不断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金川区政府、永昌县政府
 
  (四)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
 
  1.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不断加大老旧机动车淘汰力度。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于6月底前主动淘汰或改造本部门(企业)名下的黄标车。禁止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名下的黄标车通过拍卖、出售、转让等形式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下。
 
  责任单位: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2.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置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不得在金昌境内销售和注册;未达到国一标准的汽油车及发动机、未达到国三标准的柴油车及发动机不得在金昌境内销售和注册,黄标车(未达到国一标准的汽油车、未达到国三标准的柴油车)不得迁入我市。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3.加强对机动车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每半年对全市范围内的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不包括二手车)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销售企业销售的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中的相关要求公开主要环保信息,对未按要求公开环保信息的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登记并上报省级环保、交通部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
 
  4.规范运行机动车检管平台。全面实现机动车环检和安检同步,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信息共享。每季度对全市范围内所有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对不按标准检测的站点依法查处。开展不达标车辆尾气治理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
 
  5.加大机动车排气监管执法。针对出租、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等高使用率车辆,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车辆,对恶意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车辆所有人及机动车维修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6.实行大型车辆限时、限速、限路段,禁止大型车辆穿城行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严控生活面源污染
 
  1.严控餐饮油烟污染。全市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炉灶均要改造为清洁能源,并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道等地下通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户正常运行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从严查处擅自停运设施和超标排污行为。
 
  责任单位: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市食药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
 
  2.坚决取缔露天烧烤。规范管理露天烧烤,对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业主,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配合单位:金川区政府
 
  3.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规定。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负责,坚持堵疏结合,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按照“谁焚烧、谁负责”原则,加大处罚力度,由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领导全面落实禁烧工作。
 
  责任单位: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
 
  4.全方位管制露天焚烧。禁止市区及周边区域焚烧落叶、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对违法者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配合单位:金川区政府
 
  5.全面禁止烟花爆竹燃放。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规定,按照网格化管理体系,层层签订《烟花爆竹禁燃保证书》,对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燃放烟火爆竹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6.深入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开展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回头看”,对所有加油站气液比、排放浓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测,在线监测系统每年至少校准检测1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六)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
 
  金川区政府、永昌县政府要严格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加强网格化运行监管,从制度、人员、监管、奖罚等方面进行保障,真正运行好“网格化”管理体系,发挥监管作用,对不履行网格监管职责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追责问效。同时,逐步提升“网格化”监管水平,市区建城区逐步建设空气质量微测网,精准施策,实现从“人防”到“技防”的转变。
 
  责任单位:永昌县政府、金川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坚持统一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强化综合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照《金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追责。
 
  (二)法律制度保障。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业源治理由企业自筹资金开展治理为主,财政“以奖代补”予以推进,对超标企业和单位采取高限处罚、媒体曝光、不予资金补助等措施,并将环境违法行为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限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
 
  (三)政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环保部门要争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废气治理工程;工信部门要争取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支持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改造;发改部门要积极争取省上支持,继续开展新能源就地消纳示范区建设工作,解决新能源企业“窝电”问题,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大气环境。
 
  (四)应急联动保障。严格落实《金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气象、环保等部门联动的环境质量预报机制和信息研判预警机制。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重点企业实施限产限排、建筑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五)舆论监督保障。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定期公布县、区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定量考核县区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公开重点企业排污信息。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建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命运”的行为准则,持续改善城乡空气质量。
 
  附件:1.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控制目标
 
  2.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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