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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开展以散煤燃烧、餐饮油烟、柴油货车尾气污染为重点的专项行动

作者: admin 时间:2019-01-24 来源:未知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濮阳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坚决打好打赢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开展以散煤燃烧、餐饮油烟、柴油货车尾气污染为重点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濮阳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坚决打好打赢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开展以散煤燃烧、餐饮油烟、柴油货车尾气污染为重点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整治专项行动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以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晋豫鲁铁路以北、濮范高速路以南、大广高速路以东、S209路以西包围的区域。
 
  (三)市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国电濮阳热电有限公司的原料用煤和发电用煤除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坚决取缔市禁燃区内无证、无照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经营场所。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使用、囤积、经营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的,由工商、环保、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进入市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扣押,严禁散煤等高污染燃料流入市禁燃区内。
 
  (五)濮阳县、清丰县、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本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市发改、工信、环保、住建、城管、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二、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一)本通告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城市建成区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包括酒店、饭店、烧烤店、烧烤摊点、流动烧烤摊贩、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餐品配送、商场中央厨房以及企事业单位食堂(含学校、医院)和产生油烟的其他场所。
 
  (二)市城市建成区范围:晋豫鲁铁路以北、卫都大街以南、濮瑞路以东、原106国道以西包围的区域。
 
  (三)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安装并使用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器、风机及专用烟气排放通道等),但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油烟净化装置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确保油烟排放达到《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基层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应严格把关餐饮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对不符合开设餐饮服务的场所不得发放有关证照,对现有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正在经营的餐饮服务场所要逐步停止延续注册,督促其迁移或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四)全面取缔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的露天烧烤摊点、流动烧烤摊贩。政府指定的正规夜市内的商户要全面使用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使用环保餐饮灶具,同时要加装并正常使用室外油烟净化装置。城区所有固定门店必须严格按照“烧烤进店、炉子进门、油烟进管”的三进原则,禁止在政府规划设置的临时餐饮经营摊区外,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坚决打击取缔在医院、学校、市场出入口使用散煤的流动烤红薯、铁板烧等流动摊贩。
 
  (五)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但未正常使用、不及时清理油烟净化装置或排放不达标的,责令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六)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经营范围和营业时间经营,不得噪音、烟尘扰民,不得乱泼乱倒、乱扯乱挂、乱搭乱建,不得影响交通,破坏绿化,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要劝导顾客文明就餐。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牵头,环保、食药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应当场依法处理。
 
  三、开展市城区重中型柴油货车、冒黑烟车、农用车交通管制专项行动
 
  为维护濮阳市城区道路交通安全,优化城区道路交通环境,提高城区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市城区道路交通现况,决定对重中型柴油货车、冒黑烟车、农用柴油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
 
  (一)限行区域
 
  晋豫鲁铁路以北、卫都大街以南、濮瑞路以东、原106国道以西的城市道路(不包含以上道路)。
 
  (二)限行车型
 
  总质量4.5吨以上(含)的柴油货车,农用柴油车,黄标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的挖掘机、装载机、吊车、铲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享受蓝天白云、呼吸清洁空气是广大市民基本的环境权利,也是对广大市民环境参与权、知情权和举报权的落实。欢迎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积极监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共治共享天蓝、地绿、路畅、城美的宜居环境,打造美丽濮阳。举报电话:12369(环保举报热线)
 
  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告规定开展本地区专项行动。
 
  特此通告。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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